離婚後每月給前妻兩千帶孩子,一年後她竟提出這般要求,我做不到
一年前我和前妻離婚了,離婚是她提出來的,她覺得我和她結婚三年,依舊是家小公司的經理,而她已經是一家大公司的高管了,我配不上她,給不了她想要的生活。
圖文無關
因為前妻爸媽住在城裡,而我爸媽身體不好長住在鄉下,所以我們離婚以後,女兒就的撫養權就給了前妻,由她爸媽來帶,而我則每個月給兩千的撫養費。雖然前妻說我給不給都無所謂,但我覺得那是我的女兒,我給她錢撫養她是必須的。
我和前妻離婚以後,
和前妻分開半年以後,我在公司聚會上認識了人力部門的小欣,她比我小三歲,很耐看的一個女孩子。我們都喜歡看球,我和她認識以後,就經常一起聊天一起看球,很快我們就走到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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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小欣年紀也不小,快三十了,所以我們交往不到半年,她父母就催著我們要結婚。我看小欣知道我是二婚也不嫌棄我,還對我和女兒很好,我就下定決心要給她幸福。於是雙方父母見面以後,商量了一下,決定讓我們明年過完年,二月份就把婚事辦了。
我要結婚這事很快就傳到了前妻那裡去,她約了我見面,她說她怕小欣不喜歡我們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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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時就憤怒了,拍著桌子說:不可能!我們都離婚了,
我真的不懂,怎麼會有這樣的女人,結婚的時候對我諸多管制,離婚以後也還要插手我的事情。網友們,你們說說,如果我真的娶了小欣,她還真能不讓我見女兒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