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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知識!酒後找代駕,怎麼破代駕給你設的……局?

近日,前央視名嘴郎永淳涉嫌醉駕的新聞引來熱議...

其中有一篇網帖說:“郎永淳的醉駕案是代駕做局”。儘管當事人出來闢謠,認罪認罰,但是“代駕做局”又是怎麼一回事?是網友的“腦洞太大”還是“世事險惡”?

做“局”四步走

自從酒駕入了刑,代駕行業可謂也是迎來了“發展的曙光”;老友聚會,喝不喝?不喝,老友多年不見,不喝怎麼能行!喝,喝了怎麼開車回家陪老婆啊?!別怕,有代駕啊!這大概是很多人酒桌上觥籌交錯、杯盞往來而不懼的原因吧。

但是,殊不知,正有人盯上了喝酒找代駕的你。

總結來說,代駕做局一般分為四個步驟:

1、冒充代駕司機

一般是多人行動,其中一人穿著代駕公司的馬甲在酒店、飯店附近,主動詢問他人要不要代駕。如果對方同意就直接開始代駕,這樣就避免通過平臺派單而暴露個人資訊。

2、套近乎

在代駕過程中,“司機”一般會和車主交流,問你喝了多少酒,從事什麼工作等。如果車主是公務員或者生意做得比較大的人(總之就是“混得比較好”),

就會提高敲詐價碼——因為他們知道你不會為了幾萬塊錢連工作、生意都不要。

3、製造事故

如果車主不主動提出到住地附近結束代駕服務,“司機”一般會以自己家中有急事、不舒服等,要求在社區門口(或附近)結束代駕服務。

等車主一上車,另一名同夥就會駕車(一般是租來的車輛)製造交通事故。一般來說,這個同夥從一開始就駕車一路跟隨車主的車。

4、索要錢財

一旦車主下車,敲詐者便會以酒駕為由逼迫車主私了,否則就要報警處理。很多車主害怕自己涉嫌酒駕受到懲處,只好答應對方的條件,打碎了牙往自己肚子裡咽。

破“局”三要件

1、謹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無論何種情況下,酒與駕駛應當就是兩個絕緣體,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考慮,都應當在喝酒的情況下,杜絕駕駛。

2、喝酒找代駕,要找就找合規平臺

為什麼要找代駕平臺?一方面,平臺的代駕司機都會在平臺有資訊備案,司機的身份真實性有保證;另一方面,通過平臺找代駕,實際上我們與代駕平臺之間會形成一個服務合同的關係,代駕司機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出現問題或發生事故,

我們可依據合法的合同關係要求代駕司機和代駕平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別忘了,你從來不是一個人

如果有一天,你真的喝得酩酊大醉,又或者被代駕司機嫌棄地拋在了半路上,記得,你還有家人、朋友、同事,再不濟,你還可以要求平臺馬上換個代駕。總之,千萬別“傻乎乎”地就自己踩油門上路了,一定要對生命負責!

局外人看“局”

在這個局裡面,做局的不法分子恐難逃法律的制裁,那麼“受害者”被做局的人,能否免於法律的制裁呢?

我們首先來看下法律對做局人的制裁。做局人的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那麼入局的人呢?這種 “代駕跑路,而且只有幾百米距離,我就自己開回去” 聽上去無奈又可憐的說法是否值得被同情和原諒呢?對此,筆者必須義正嚴辭地說: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不應該有特權。

在明知自己醉酒的情況下,還實施駕駛行為,那麼這樣的行為就應當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醉酒駕駛,這是在“定罪”層面的問題;那麼在“量刑”層面,結合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綜合考量,或許能獲得從輕或減輕。因此,針對被做局的人,筆者認為,其行為的性質仍應受到刑法關於“醉酒駕駛”的規制,但其行為所受法律的制裁或許能得到適當的從輕或減輕。

另一方面,法律對酒駕行為也是分為了酒後駕車和醉酒駕車兩個梯度,

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屬於酒後駕車,

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則屬於醉酒駕駛。

酒後駕車行為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制,是行政違法行為;而醉酒駕駛行為則受到《刑法》的規制,屬於刑事犯罪行為。

法條連結: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局中局,別怪套路深!先約束好自己,才能“百毒不侵”。另外,面對套路和設局,繃緊自己的最後一根弦,走“正路”才是“正道”!

做局的不法分子恐難逃法律的制裁,那麼“受害者”被做局的人,能否免於法律的制裁呢?

我們首先來看下法律對做局人的制裁。做局人的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那麼入局的人呢?這種 “代駕跑路,而且只有幾百米距離,我就自己開回去” 聽上去無奈又可憐的說法是否值得被同情和原諒呢?對此,筆者必須義正嚴辭地說: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不應該有特權。

在明知自己醉酒的情況下,還實施駕駛行為,那麼這樣的行為就應當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醉酒駕駛,這是在“定罪”層面的問題;那麼在“量刑”層面,結合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綜合考量,或許能獲得從輕或減輕。因此,針對被做局的人,筆者認為,其行為的性質仍應受到刑法關於“醉酒駕駛”的規制,但其行為所受法律的制裁或許能得到適當的從輕或減輕。

另一方面,法律對酒駕行為也是分為了酒後駕車和醉酒駕車兩個梯度,

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屬於酒後駕車,

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則屬於醉酒駕駛。

酒後駕車行為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制,是行政違法行為;而醉酒駕駛行為則受到《刑法》的規制,屬於刑事犯罪行為。

法條連結: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局中局,別怪套路深!先約束好自己,才能“百毒不侵”。另外,面對套路和設局,繃緊自己的最後一根弦,走“正路”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