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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拔車鑰匙,6歲女兒啟動車輛被撞身亡,妻子怒告丈夫和保險公司

今年3月,帶著6歲女兒,駕駛小貨車去送貨的李某。在歸來途中,李某為接他人,將車輛停靠在有禁停標誌的路邊後自行下車,而女兒卻一人單獨留在了車內。

當距李某離開不到五分鐘,

這輛停靠在路邊的車輛竟自行啟動了,如同失去控制一樣駛向了路面。忽然間只聽“砰”地一聲,副駕駛的車門打開了,李某的女兒從車上摔落至路面。

據公安機關介紹當摔落在地的孩子站起時,一旁失去控制的車輛正好重重撞在李某女兒的頭部,

並向道路右側的梧桐樹沖去,而此時,孩子頭部已被緊緊擠壓在車身與梧桐樹之間無法動彈。在周圍行人的幫助下,李某第一時間將孩子送至附近醫院搶救。可不幸的是,因傷勢嚴重,6歲的女兒搶救無效身亡。

事故發生後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

認定李某在停車時,只是將車輛熄火,車鑰匙未拔出,手刹也未拉,就將其女兒一人留在副駕駛位置自行離開了。女兒在車內無聊,為收聽收音機而打開車輛電源,致使車輛發動機發動並前行,最終釀成了無法挽回的悲劇。

公安機關對該起事故責任未作出認定。同時,李某作為肇事車輛所有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但李某妻子吳某即孩子母親與保險公司就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

故吳某將丈夫李某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搶救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等費用合計897432.86元。

保險公司認為:

公安機關對該起事故責任未作出認定,因此無法認定李某為本起事故的侵權人,故我方認為該事故不應作為道路交通事故;且死者系肇事車輛上的乘坐人員,不適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對其進行賠償。

2、即使李某為本案侵權人,

但死者系李某的女兒,根據商業險條款,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的親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不予賠償。

1、關於事故責任的劃分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自身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李某作為肇事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在使用車輛過程中,放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自在車內,未能對車輛進行合理有效的控制使用,造成女兒被車輛碰撞擠壓致死,故李某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李某的女兒為收聽收音機而打開車輛電源致使車輛發動是引發事故的主要因素,故其應承擔主要責任。但因6歲的女兒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相應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李某及妻子吳某承擔。綜上所述,法院認為李某作為肇事車輛駕駛員,應對該交通事故承擔次要責任,酌定承擔30%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在承保交強險範圍內承擔優先賠償責任,並在承保的商業三者險範圍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李某作為女兒監護人所涉的責任,因與此案不屬同一法律關係,且考慮吳某與李某系夫妻關係,故在此案中不予處理。

2、關於賠償數額的認定

根據庭審質證情況,結合李某女兒治療及喪葬情況,吳某主張的搶救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等損失,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確認;關於主張處理喪葬事宜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為10000元,雖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但考慮該項費用確系處理喪葬事宜所需,法院酌定為3000元。

綜上,吳某主張的各項損失合計為890432.8元。其中醫療費為792.8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剩餘的賠償費用889640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110000元。超出交強險賠償範圍779640元,由李某承擔30%即233892元,該部分費用由保險公司在承保的商業三責險內一併賠付。

最終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吳某各項損失344684.8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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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李某及妻子吳某承擔。綜上所述,法院認為李某作為肇事車輛駕駛員,應對該交通事故承擔次要責任,酌定承擔30%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在承保交強險範圍內承擔優先賠償責任,並在承保的商業三者險範圍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李某作為女兒監護人所涉的責任,因與此案不屬同一法律關係,且考慮吳某與李某系夫妻關係,故在此案中不予處理。

2、關於賠償數額的認定

根據庭審質證情況,結合李某女兒治療及喪葬情況,吳某主張的搶救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等損失,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確認;關於主張處理喪葬事宜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為10000元,雖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但考慮該項費用確系處理喪葬事宜所需,法院酌定為3000元。

綜上,吳某主張的各項損失合計為890432.8元。其中醫療費為792.8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剩餘的賠償費用889640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110000元。超出交強險賠償範圍779640元,由李某承擔30%即233892元,該部分費用由保險公司在承保的商業三責險內一併賠付。

最終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吳某各項損失344684.8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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