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釋疑:買不動產分期抵扣的第13個月到底是哪個月份?
案例釋疑:買不動產分期抵扣的第13個月到底是哪個月份? 也就是所屬期2016年6月抵扣。 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背景:
營改增已經過去一年半了,好多會計人員經常在疑問,買不動產分期抵扣的第13個月到底是哪個月份?
大家請看一個案例:
某公司2016年6月購置辦公樓,1000萬元,計入了“固定資產”科目,當月認證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增值稅稅額為110萬元,請問進項稅額如何分期抵扣?
1、2016年6月份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10萬元*60%=66萬元
注意:
根據檔規定,110萬元進項稅額中的60%將在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2017年6月份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10萬元*40%=44萬元
注意:
剩餘的40%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抵扣。2016年6月取得扣稅憑證,“當月起第13個月”就是所屬期2017年6月,而不是2017年7月。
政策依據:
根據《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
納稅人按照15號公告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