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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立法提速,我們能愉快買買買了?

進入互聯網時代,我們的生活變得更加便捷,真正地做到了“足不出戶便知天下事”,而且我們還可以在家裡就沒能買到各地的商品。但是,在網上購物雖方便,但也很容易產生一系列的糾紛。

對於網路平臺的糾紛,我們國家目前並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來規範網路買賣,只能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處理這些糾紛。

而今年提案的《電子商務法》已經結束了二審,這次的《電子商務法》出臺了一系列的新規。

1商家不能隨意砍單

《電子商務法》二審稿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當事人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但是,對於此條款,有業界人士認為應該刪除“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為如果是能夠當事人約定從其約定的話,那麼就會損害消費者的權益,在網上購物平臺,對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是指等賣家發貨的時候雙方的合同才成立,

而這種情況對消費者是極為不利的,會出現商家隨意砍單的現象。而這個條款刪掉最後的那部分,就意味著只要提交訂單成功,就應視為合同成立,商家不能隨意取消。

2 商家不能隨意刪除差評

網上購物一個不好的體驗是買到了貨不對板的商品,

可能我們很多人都會有這樣的經歷,當買到不好的商品的時候,找賣家協商,賣家往往會給你補上差價或者是換貨等,也有賣家同意退貨,但是要求你別給差評的現象,對於商家要求消費者不給差評,或者是通過系統刪除差評的現象,《電子商務法》二審稿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但是,這條又留有一個小尾巴:“消費者使用侮辱性、誹謗性語言或者明顯違背事實進行評價的除外。”

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在買到不符合自己意願的商品時,往往情緒是激動的,而當時做的決定也是帶有情緒化的,可能會使用一些網路性的語言進行評價,但這並不能認定為這些網路性的語言是具有侮辱性、誹謗性的語言。

因此,這個條款並不嚴謹,可能會給商家有機可乘,

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3 交易有問題可照平臺負責

對於網路上的交易責任,我國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的規定是,平臺先行賠付,而此次的《電子商務法》也延續了這種思路,消費者在網路平臺上 發生糾紛,如果找不到商家,可以先行向網路交易平臺索賠,交易平臺不得拒絕,但是網路交易平臺索賠後,有權向商家進行追償。

這個條款進一步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使得在發生糾紛的時候,消費者不會訴求無門。

《電子商務法》的出臺必將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更大的便利,也為我們的互聯網購物保駕護航。

可以先行向網路交易平臺索賠,交易平臺不得拒絕,但是網路交易平臺索賠後,有權向商家進行追償。

這個條款進一步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使得在發生糾紛的時候,消費者不會訴求無門。

《電子商務法》的出臺必將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更大的便利,也為我們的互聯網購物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