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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們已經協議離婚了,還能申請重新分割財產嗎?

協議離婚制度作為婚姻家庭法律規範的重要組成部分,

是指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基於感情破裂,對解除婚姻關係經協商達成一致,並就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適當處理,從而消滅夫妻婚姻關係的一種法律制度。

離婚協定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那麼協議離婚後,當事人能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嗎?

前不久,渝北區法院民一庭黃娟法官在龍山街道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件,先來看一下基本案情:

張某與李某原為夫妻關係,後來因感情破裂,雙方於2016年11月15日在重慶市渝北區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對夫妻共同財產分配作出了約定,但張某訴稱存在脅迫情形,

協議損害了其合法財產權益,離婚後雙方對此一直存在糾紛。基於此,張某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內容,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將李某通過協議多分得的10萬元返還給張某。

李某辯稱,該離婚協定由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且由張某草擬,然後才去民政局登記離婚。該協議只對房屋歸屬進行了處理,並沒有處理公積金、工資等其他財產。

另外,孩子出生後一直由李某撫養,張某及其父母沒有看管小孩。自願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不存在脅迫情形,並且李某只是個弱女子,不可能存在脅迫,請求駁回張某訴訟請求。

庭審中,黃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圍繞離婚協定是否在脅迫情形等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辯論。由於當事人爭議較大,本案未當庭宣判。

庭審結束後,

黃法官還向旁聽群眾就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反悔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解讀。她告訴大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定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離婚協定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
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當事人要求撤銷該協定,應當有充足證據證明在簽訂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應予以撤銷的情形。

什麼樣的離婚協議才是有效的?

離婚協議,是指具有合法夫妻關係的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過程中,雙方就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以及共同財產的分割等相關問題作出適當處理所達成的書面協定。由此可以看出合法的離婚協議書需滿足下列三個條件:

1.男女雙方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離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3.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在離婚協定有效的情況下,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重新分割財產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2.協議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

百恩婚姻法律師提醒您,協定離婚時離婚協定要簽好,不然婚離了事卻不了。

由此可以看出合法的離婚協議書需滿足下列三個條件:

1.男女雙方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離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3.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在離婚協定有效的情況下,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重新分割財產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2.協議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

百恩婚姻法律師提醒您,協定離婚時離婚協定要簽好,不然婚離了事卻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