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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貨」醫療機構應對醫療暴力的要點與注意事項

首席律師:張勇,山東省律師協會醫療侵權專業委員會委員,山東張勇醫療律師團隊暨國內首家“醫療損害案件專家出庭團”創始人!

編者按:醫療暴力事件接連發生,最近更是達到了“高峰”,

然而要想解決這個問題,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對於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當下最需要探討的更應該是如何去應對和處理醫療暴力事件。

近年來,涉醫違法犯罪案件接連發生。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時常會面對此類事件的侵害。在一線工作的醫務人員更是首當其衝。

2014年的一項調查顯示,91.82%的醫師遭遇過謾駡或威脅,更有36.15%的醫師在軀體上受到過攻擊。然而,有86.28%的醫師表示,當職工遭遇醫療暴力時,有的醫院“息事寧人,不了了之",僅有9%的醫院會依法為職工維權,或支持員工採用法律手段為自己維權。2012年,原衛生部和公安部就聯合發佈過《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國家衛計委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2016年,國家衛計委、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中央綜治辦)、中共中央宣傳部(簡稱中宣部)、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中國保健會聯合發佈了《關於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方案》。實際上,醫務人員雖然總是喊著“醫片暴力零容忍"的口號,
卻經常會面對息事寧人的無奈結局。

造成今天這個局面的原因有很多,要想解決這個問題,過程也很漫長。20世紀80年代,美國在醫患關係方面與當下的我國十分相似。通過法律和教育培訓等途徑,美國用了33年的時問才扭轉了這一局勢。因此,對於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當下最需要梳理和探討的,或許更應該是當醫療機構面對此類事件時,如何去應對和處理。

一、保持警惕、自我保護

在醫療暴力事件中,施暴者往往具有相似的特點,比如自己或親人的疾病惡化或遷延不愈、面對沉重的醫療費用負擔、對診療結果或態度強烈不滿、情緒突然波動或情緒長期壓抑,這些都是最容易導致醫療暴力事件的因素。

因此,在遇到此類患者或患者家屬時,醫務人員要提高警惕,注意自己的言辭、態度和行為,避免激惹對方。一旦發現對方有暴力傾向,

應及時呼叫同事或保衛人員進行協助,避免獨自面對暴力。一旦發生暴力事件,應做好自我保護,及時撤離暴力現場。醫務人員應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開展醫療救治。這種撤離不屬於擅離職守。如果無法撤離,面對暴力侵害時,醫務人員應在呼叫求助的同時做好自我防護,可採取正當防衛措施防止遭受人身損害。甚至可採用一些不具有較大傷害性的防衛用物品,如辣椒水噴霧劑等,進行正當防衛。

二、呼叫上報、團結協作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在遭受醫療暴力時,應注重團結協作。避免當事人獨自面對而處於不利局面。在發現暴力事件或聽到求助時,周圍的工作人員應立即到達現場,進行勸說、阻擋和拍照錄影留證等措施,同時呼叫保衛人員到達現場處理。醫院應在重點部門的重點區域設立一鍵式報警裝置,並與醫院的安全監控中心聯網,確保發生暴力事件時能及時通知保衛人員,迅速處置。並且現場人員應立即將資訊上報至醫院醫務部門、醫患關係辦公室或行政總值班。相關的行政科室人員接到上報後必須第一時間以最快的方式到達現場進行協調處理。此時的行政人員既要起到控制現場的震懾作用,又要起到成為職工主心骨的作用。

三、穩控局面、避免升級

相關行政科室人員到達暴力事件現場後,應與在場的醫務人員和保衛人員一起,先保護遭受暴力的醫務人員及時、安全地撤離,然後對施暴者進行勸說和阻攔。醫方代表要臨危不懼、鎮定自若,安撫雙方情緒。在公安部門未到之前,應以穩控局面、避免升級為主。對於患方的種種指責,可採取不拒絕傾聽、不直接反駁、不輕易代表院方表態的方式,勸導患方委派代表到指定場所談判,防止事態升級和惡化。同時,對遭受暴力的醫務人員個人和群體同樣要做好充分的安撫工作,對傷情採取全力救治,引導合理的解決方式,避免因患方的過激行為而引發醫務人員衝動應對,以暴制暴,而導致事件的再次升級。

四、及時報警、依法處理

法律是一切行為的底線,依法治國則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如果有人違反了法律,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如遭遇醫療暴力事件,相關行政科室人員在到達現場瞭解事件情況後,應立即報警,尋求公安機關及時到場依法解決。後續可通過法律程式處理。在《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中,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職責要求都進行了明確,並且對於醫療暴力行為懲處的法律依據也進行了明確。

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的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如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或者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財物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五、保護現場、留存證據

醫療機構在處理醫療暴力事件時,相關證據的採集和留存至關重要。相關證據主要包括:①有爭議的病歷資料、藥品、器械和耗材的封存與鑒定。②醫療暴力事件現場財物損毀、醫療秩序受影響的照片和過程的錄影。③醫務人員受傷情況的影像資料與傷情鑒定結果。④對於患者死亡的情況,應告知屍體解剖的必要性和申請途徑並記錄等。

六、注意事項

1、注意區分“正當防衛"“防衛過當"與“互相鬥毆",在遭遇醫療暴力時,醫務人員應採取正當防衛來保護人身安全,但要注意避免防衛過當,更不能以暴制暴,採取互毆行為。

關於正當防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對於防衛過當,相關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對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禁☆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互相鬥毆,指雙方或多方在主觀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上均實施了不法侵害對方的行為,是互毆各方均有對對方加害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互相鬥毆的過程中一般不存在正當防為的行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動停止了加害行為,而另一方轉化成加害方時,則有可能存在正當防衛行為。

2、堅持“暴力不協商"原則。協商的前提是雙方平等、自願。通過協商,實現雙方和解、合意解決的最終結局。而不是患方通過醫療暴力來發洩情緒,企圖強迫醫療機構“和解"。對於這種有失公平的“合意",有時部分衛生行政部門迫於壓力,也會對醫療機構採用行政命令式的“干預措施",最後以院方的屈從讓步而讓患方獲取非法巨額經濟利益。這種“和解"顯然與法律意義上的和解有著本質的區別。這種責任未明的“人道主義賠償"也僅是息事寧人的無奈做法。因此,醫療機構要提倡“暴力不協商"原則,正是因為暴力下的協商已偏離了真正的合意本質。尤其是在此事件已經引起輿論廣泛關注的情況下,這種“和稀泥"式的處理無異於主動承認了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更會增加了患者對於“醫鬧"行為效果的認同,從而進一步加劇醫患雙方的矛盾對立。

法律是公正的。通過屍檢和鑒定等途徑,既可明確病因所在,也可就雙方在最終結果的參與度上有較為明確的判斷。根據醫療損害責任的認定結果判定醫療損害賠償金額。無論最終賠償金額是多少,重要的是尋求對事件最公正的判定。這也正是患方想要的結果。而且,對社會輿論來說,也需要最終的公正裁決以正視聽。

參考文獻和注釋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①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②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③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白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③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作者:樊榮,北京大學醫學部公共衛生管理碩士,現任北京清華長庚醫院醫患關係協調辦公室主任,編著《醫院法律實務劄記》。

< END >

醫法匯 — 專注醫療法律服務

▸病歷資料專業分析:分析醫療過錯/因果關係/參與度/瑕疵病歷、偽造病歷。

▸不利鑒定結果審查:審查醫療損害司法鑒定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合理性。

▸傷情/傷殘評估論證:評估損傷程度(輕傷/重傷)/傷殘程度(1-10級)。

▸專家證人出庭質證:專家輔助人/專家證人出庭質證。

▸屍體檢驗查明死因:確定死亡原因/屍體解剖監督、見證(屍表/系統解剖)/開棺驗屍/毒物化驗等。

▸ 醫院風險管理防範:法人治理結構方案設計/勞動人事制度設計/醫護人員離職指導/醫藥衛生法律培訓/知情同意書等文書的擬定、審核/非法行醫、商業賄賂等犯罪的預防/投資、並購、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等。

▸ 醫療案件代理策劃:訴訟價值評估/訴訟方案設計/不利判決分析/訴前談判調解/出庭質證發表法律意見/撰寫司法鑒定陳述/出席鑒定聽證會發表專業意見等。

▸ 其他特殊鑒定服務:分析死亡原因/死亡方式/致傷物/死亡時間/DNA親子關係鑒定、筆跡印章鑒定等。

通過醫師/律師/司法鑒定人高端組合,致力於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溝通平臺,引導患者理性維權,保持訴訟途徑暢通,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如辣椒水噴霧劑等,進行正當防衛。

二、呼叫上報、團結協作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在遭受醫療暴力時,應注重團結協作。避免當事人獨自面對而處於不利局面。在發現暴力事件或聽到求助時,周圍的工作人員應立即到達現場,進行勸說、阻擋和拍照錄影留證等措施,同時呼叫保衛人員到達現場處理。醫院應在重點部門的重點區域設立一鍵式報警裝置,並與醫院的安全監控中心聯網,確保發生暴力事件時能及時通知保衛人員,迅速處置。並且現場人員應立即將資訊上報至醫院醫務部門、醫患關係辦公室或行政總值班。相關的行政科室人員接到上報後必須第一時間以最快的方式到達現場進行協調處理。此時的行政人員既要起到控制現場的震懾作用,又要起到成為職工主心骨的作用。

三、穩控局面、避免升級

相關行政科室人員到達暴力事件現場後,應與在場的醫務人員和保衛人員一起,先保護遭受暴力的醫務人員及時、安全地撤離,然後對施暴者進行勸說和阻攔。醫方代表要臨危不懼、鎮定自若,安撫雙方情緒。在公安部門未到之前,應以穩控局面、避免升級為主。對於患方的種種指責,可採取不拒絕傾聽、不直接反駁、不輕易代表院方表態的方式,勸導患方委派代表到指定場所談判,防止事態升級和惡化。同時,對遭受暴力的醫務人員個人和群體同樣要做好充分的安撫工作,對傷情採取全力救治,引導合理的解決方式,避免因患方的過激行為而引發醫務人員衝動應對,以暴制暴,而導致事件的再次升級。

四、及時報警、依法處理

法律是一切行為的底線,依法治國則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如果有人違反了法律,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如遭遇醫療暴力事件,相關行政科室人員在到達現場瞭解事件情況後,應立即報警,尋求公安機關及時到場依法解決。後續可通過法律程式處理。在《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中,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職責要求都進行了明確,並且對於醫療暴力行為懲處的法律依據也進行了明確。

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的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如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或者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財物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五、保護現場、留存證據

醫療機構在處理醫療暴力事件時,相關證據的採集和留存至關重要。相關證據主要包括:①有爭議的病歷資料、藥品、器械和耗材的封存與鑒定。②醫療暴力事件現場財物損毀、醫療秩序受影響的照片和過程的錄影。③醫務人員受傷情況的影像資料與傷情鑒定結果。④對於患者死亡的情況,應告知屍體解剖的必要性和申請途徑並記錄等。

六、注意事項

1、注意區分“正當防衛"“防衛過當"與“互相鬥毆",在遭遇醫療暴力時,醫務人員應採取正當防衛來保護人身安全,但要注意避免防衛過當,更不能以暴制暴,採取互毆行為。

關於正當防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對於防衛過當,相關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對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禁☆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互相鬥毆,指雙方或多方在主觀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上均實施了不法侵害對方的行為,是互毆各方均有對對方加害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互相鬥毆的過程中一般不存在正當防為的行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動停止了加害行為,而另一方轉化成加害方時,則有可能存在正當防衛行為。

2、堅持“暴力不協商"原則。協商的前提是雙方平等、自願。通過協商,實現雙方和解、合意解決的最終結局。而不是患方通過醫療暴力來發洩情緒,企圖強迫醫療機構“和解"。對於這種有失公平的“合意",有時部分衛生行政部門迫於壓力,也會對醫療機構採用行政命令式的“干預措施",最後以院方的屈從讓步而讓患方獲取非法巨額經濟利益。這種“和解"顯然與法律意義上的和解有著本質的區別。這種責任未明的“人道主義賠償"也僅是息事寧人的無奈做法。因此,醫療機構要提倡“暴力不協商"原則,正是因為暴力下的協商已偏離了真正的合意本質。尤其是在此事件已經引起輿論廣泛關注的情況下,這種“和稀泥"式的處理無異於主動承認了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更會增加了患者對於“醫鬧"行為效果的認同,從而進一步加劇醫患雙方的矛盾對立。

法律是公正的。通過屍檢和鑒定等途徑,既可明確病因所在,也可就雙方在最終結果的參與度上有較為明確的判斷。根據醫療損害責任的認定結果判定醫療損害賠償金額。無論最終賠償金額是多少,重要的是尋求對事件最公正的判定。這也正是患方想要的結果。而且,對社會輿論來說,也需要最終的公正裁決以正視聽。

參考文獻和注釋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①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②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③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白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③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作者:樊榮,北京大學醫學部公共衛生管理碩士,現任北京清華長庚醫院醫患關係協調辦公室主任,編著《醫院法律實務劄記》。

< END >

醫法匯 — 專注醫療法律服務

▸病歷資料專業分析:分析醫療過錯/因果關係/參與度/瑕疵病歷、偽造病歷。

▸不利鑒定結果審查:審查醫療損害司法鑒定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合理性。

▸傷情/傷殘評估論證:評估損傷程度(輕傷/重傷)/傷殘程度(1-10級)。

▸專家證人出庭質證:專家輔助人/專家證人出庭質證。

▸屍體檢驗查明死因:確定死亡原因/屍體解剖監督、見證(屍表/系統解剖)/開棺驗屍/毒物化驗等。

▸ 醫院風險管理防範:法人治理結構方案設計/勞動人事制度設計/醫護人員離職指導/醫藥衛生法律培訓/知情同意書等文書的擬定、審核/非法行醫、商業賄賂等犯罪的預防/投資、並購、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等。

▸ 醫療案件代理策劃:訴訟價值評估/訴訟方案設計/不利判決分析/訴前談判調解/出庭質證發表法律意見/撰寫司法鑒定陳述/出席鑒定聽證會發表專業意見等。

▸ 其他特殊鑒定服務:分析死亡原因/死亡方式/致傷物/死亡時間/DNA親子關係鑒定、筆跡印章鑒定等。

通過醫師/律師/司法鑒定人高端組合,致力於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溝通平臺,引導患者理性維權,保持訴訟途徑暢通,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