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名字這件“小事”,沒想到驚動了最高法院
最近小編看到一則有意思的新聞,說的是山東的一對夫妻給女兒取了個非常詩意的名字,但是當地派出所不給上戶口,於是孩子父親就把派出所告上了法院,結果還把最高法院給驚動了。
孩子的父親姓呂,母親姓張,給孩子取的名字叫北雁雲依,“北雁”是姓,“雲依”是名,據孩子的父親說,這四個字都有來歷,並不是隨便亂取的。
“北”源自西漢李延年《佳人歌》中的名句“北方有佳人,絕世而獨立,一顧傾人城,再顧傾人國”,並且山東地屬北方;“雁”和“雲”則是古詩詞中常見的一種意象;“依”來自《詩經》中的“昔我往矣,
這麼聽下來,這個名字真是韻味十足,但既沒有隨父親姓呂,也沒有隨母親姓張,當地派出所因此拒絕進行戶口登記。
不是說公民享有姓名權嗎?取什麼名字,
而當地派出所則認為,《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但是沒有規定可以取一個從來不存在的姓氏,
當地法院受理案件後,一看,哎呀這案情有點特殊啊,於是往上報,經由濟南中院到山東高院,最終上報給了最高人民法院。
這麼小的一起糾紛,最後居然要報批最高法院來裁決,估計呂先生一開始也想不到吧。
這可不是一起簡單的行政訴訟,它牽涉到的是每個公民的姓名權的解釋。這項基本權益,往小了說,影響的是我們每個人叫什麼,往大了說,影響的是整個社會的面貌。
最終,最高法院作出裁決,名字不能這麼取。
為什麼呢?
法律依據小編特地去找了本案的判決書,它這樣判,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這條規定只講了取名的自由,但沒有規定這種自由的邊界在哪裡。
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與其說是限制取名,更像是在提倡男女平等。
單單看這條法律,一般人不懵圈才怪呢。
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地針對這兩條規定作出了法律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對於取名問題才算是有了定論。
《解釋》是這麼說的: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由於“北雁”這個姓是呂先生根據我國傳統詩詞藝術創造出來的,以前並不存在,所以這裡提到的三種情形,前兩種肯定不符合。那麼問題就在於,取“北雁”這個姓氏,有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何為“公序良俗”法律上講的公序良俗,包含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層面。
對於本案而言,法院認為,首先,從社會管理和發展的角度,子女承襲父母姓氏有利於提高社會管理效率,便於管理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對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會關係進行初步判斷;其次,中國人民對姓氏傳承的重視和尊崇,不僅僅體現了血緣關係、親屬關係,更承載著豐富的文化傳統、倫理觀念、人文情懷,符合主流價值觀念。
如果隨意選取姓氏甚至創造姓氏,不僅會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還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衝擊,所以,取這麼一個名字,並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則。
名字,往往蘊含著父母對子女的美好祝願,不過祝願歸祝願,有一些限制也是應該的,誰讓我們人類是群居動物呢。
當然,一名父親為女兒的取名問題打起官司,還驚動了最高法,不管結果如何,這份關愛之心都值得稱頌,等將來孩子長大,知道了這件事,相信也會為老爸的行為點贊的。
依據判決書:
《北雁雲依與濟南市公安局曆下區分局公安戶口行政登記一審行政判決書》(2010)曆行初字第4號
指導案例89號:
《“北雁雲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曆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 (2010)曆行初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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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地針對這兩條規定作出了法律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對於取名問題才算是有了定論。
《解釋》是這麼說的: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由於“北雁”這個姓是呂先生根據我國傳統詩詞藝術創造出來的,以前並不存在,所以這裡提到的三種情形,前兩種肯定不符合。那麼問題就在於,取“北雁”這個姓氏,有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何為“公序良俗”法律上講的公序良俗,包含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層面。
對於本案而言,法院認為,首先,從社會管理和發展的角度,子女承襲父母姓氏有利於提高社會管理效率,便於管理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對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會關係進行初步判斷;其次,中國人民對姓氏傳承的重視和尊崇,不僅僅體現了血緣關係、親屬關係,更承載著豐富的文化傳統、倫理觀念、人文情懷,符合主流價值觀念。
如果隨意選取姓氏甚至創造姓氏,不僅會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還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衝擊,所以,取這麼一個名字,並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則。
名字,往往蘊含著父母對子女的美好祝願,不過祝願歸祝願,有一些限制也是應該的,誰讓我們人類是群居動物呢。
當然,一名父親為女兒的取名問題打起官司,還驚動了最高法,不管結果如何,這份關愛之心都值得稱頌,等將來孩子長大,知道了這件事,相信也會為老爸的行為點贊的。
依據判決書:
《北雁雲依與濟南市公安局曆下區分局公安戶口行政登記一審行政判決書》(2010)曆行初字第4號
指導案例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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