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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九大陷阱,教你如何規避!

一:收條沒有寫

情況:因為信任,沒有要求借款人寫借條;或者以為通過銀行轉帳交付借款,轉帳憑條可以做證明。

風險:這樣容易無法證明民間借貸關係成立。銀行憑條也只能證明有錢款往來,

但無法證明借貸關係。

規避方法:一定要寫借條。

二:“健忘”的現金

情況:出借人以現金的形式把大筆錢款借給對方,但時間一長,容易遺忘具體情況。

風險:一旦產生糾紛,如果出借方對這筆現金的來源、交付時間、地點及交付過程不能作合理陳述,可能面臨敗訴風險。

案例:

原告金某起訴被告陳某,要求其歸還600萬元借款。但陳某卻報案,說是金某以虛假訴訟的方式企圖非法佔有其財產。

金某的陳述是最初以現金形式把人民幣600萬元交給了陳某。但這麼大的現金來源,卻前後敘述不一致:一會說是通過銀行卡取的,一會說是通過銀行帳戶取得,數額也反復變化。

最終,法院駁回金某訴訟請求。

規避方法:銀行轉帳有憑證,但現金交付則沒有。因此好記性不如爛筆頭,尤其是出借方,最好記下現金來源、交付時間、地點及交付過程。

三:“神秘”的帳戶

情況:出借人僅憑藉款人口頭,

或者非正式的通知,就將錢匯入第三人帳戶。

風險:可能無法證明雙方的交付借款事實。

規避方法:如果通過銀行轉帳,最好在借條上寫明打款帳戶。

四:“善變”的借據

情況:出借人沒有對借款人寫的借據進行仔細審查;或者是借款人收回借據時,

沒有對借據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風險:前一種情況下,借款人可能故意少寫借款金額;後一種情況下,借款人還款之後,收回的借據是影本,最終出借人又拿原件要求借款人再次還款。

案例:

浙江某法院曾受理過這樣一起案件:張某向李某多次借款,每次都寫了借條。後來張某一次性還款,李某把一把借條還給了張某,張某沒仔細看就拿走並且銷毀。

不久之後,李某又拿著一張借條原件要求張某還錢,並最終上訴至法院。

張某辯稱,可能是李某當時少給他一張借條,或者某一張借條是影本。但最終還是沒有得到法院支援。

規避方法:仔細看一看,小心無大錯。

五:借條全手寫

情況:借條上的內容全都由出借人來書寫。

風險:一旦出糾紛,借款人有可能辯稱,出借人在借條上做手腳,擅自添加了對借款人不利的條款。

案例:

借款雙方鬧上法庭,因為借條上的一句話:一年後未還款,利息加倍。

借款人否認當時簽借條時有這句話,認為是保存借條的出借方,在本方簽字之後,借機擅自添加。

此案後來經過調解解決,但還是大費周折。

規避方法:借條最好不要手寫,而是由電腦列印,然後再雙方簽名。

六:借條收條“二合一”

情況:借款人按期歸還借款後,出借人不歸還收條,而在借條上進行記載。

風險:一旦借條遺失,出借人可能無法證明有過借款;借款人可能無法證明已經還款。

案例:

某中院就接到過類似案子。

黃老闆賣了一批貨給楊老闆所有的公司,楊老闆當時未付款,只是以個人名義向黃老闆寫了借據一份。後來雙方就是否已經還款鬧上法庭。

當時,借條已經遺失,黃老闆拿出了銷售合同,同時還證明公司帳戶上沒有對應貨款打入。

楊老闆法庭上說已還款,黃老闆在借據上寫了一筆,但當時沒歸還借條;而黃老闆則堅持說沒還上。

此案最終在法庭主持下雙方進行了調解。

規避辦法:另寫一張還款收條,一切就可更清晰。

七:借款無抵押

情況:出借人把錢借給對方後,沒有要求借款人辦理抵押登記。

風險:一旦出借方無法還款,出借方就無法行使抵押權,收回抵押物以沖抵借款。

規避方法:建議明確抵押物以及收回抵押物的方式。

八:“忘記”2年時效

情況:借款人一直以各種理由不還款;出借人也沒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

風險: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極有可能喪失勝訴權。

案例:

某法院判過這樣一個案例:陳某借款60萬給王某做生意,不料王經營不善,無力償還後逃之夭夭。陳某曾考慮,王某也許以後一有錢就會還,因此一直拖著,直到在借款到期兩年多後,才最終到法院起訴。

在審理過程中,王某提出借款已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要求法院依法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最終,法院沒有支持陳某的訴訟請求。

規避方法:2年訴訟時效,可能不少人不知道。因此一旦到了約定還款時間,最好馬上催對方還款。即便對方無法還錢,也要簽署延期支付的協定,以保障借款人利益。

九:“模糊”的中間人

情況:借貸雙方都是通過中間人借款、還款,但中間人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

風險:借貸雙方對借款、還款的事實均無證據證實。

案例:

斯某被一位親戚說動,拿出三萬元借錢給這位親戚介紹的一個生意人,借條上只有斯某和借款人的簽字,沒有作為中間人的這位親戚的簽字。

後來,親戚說生意人做生意虧了,帶著全家跑路。

斯某想找親戚還錢,可親戚說自己沒有簽字,自己完全不負責。

規避方法:如果借貸關係中存在中間人,中間人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最好在借款協議中寫明。

六:借條收條“二合一”

情況:借款人按期歸還借款後,出借人不歸還收條,而在借條上進行記載。

風險:一旦借條遺失,出借人可能無法證明有過借款;借款人可能無法證明已經還款。

案例:

某中院就接到過類似案子。

黃老闆賣了一批貨給楊老闆所有的公司,楊老闆當時未付款,只是以個人名義向黃老闆寫了借據一份。後來雙方就是否已經還款鬧上法庭。

當時,借條已經遺失,黃老闆拿出了銷售合同,同時還證明公司帳戶上沒有對應貨款打入。

楊老闆法庭上說已還款,黃老闆在借據上寫了一筆,但當時沒歸還借條;而黃老闆則堅持說沒還上。

此案最終在法庭主持下雙方進行了調解。

規避辦法:另寫一張還款收條,一切就可更清晰。

七:借款無抵押

情況:出借人把錢借給對方後,沒有要求借款人辦理抵押登記。

風險:一旦出借方無法還款,出借方就無法行使抵押權,收回抵押物以沖抵借款。

規避方法:建議明確抵押物以及收回抵押物的方式。

八:“忘記”2年時效

情況:借款人一直以各種理由不還款;出借人也沒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

風險: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極有可能喪失勝訴權。

案例:

某法院判過這樣一個案例:陳某借款60萬給王某做生意,不料王經營不善,無力償還後逃之夭夭。陳某曾考慮,王某也許以後一有錢就會還,因此一直拖著,直到在借款到期兩年多後,才最終到法院起訴。

在審理過程中,王某提出借款已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要求法院依法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最終,法院沒有支持陳某的訴訟請求。

規避方法:2年訴訟時效,可能不少人不知道。因此一旦到了約定還款時間,最好馬上催對方還款。即便對方無法還錢,也要簽署延期支付的協定,以保障借款人利益。

九:“模糊”的中間人

情況:借貸雙方都是通過中間人借款、還款,但中間人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

風險:借貸雙方對借款、還款的事實均無證據證實。

案例:

斯某被一位親戚說動,拿出三萬元借錢給這位親戚介紹的一個生意人,借條上只有斯某和借款人的簽字,沒有作為中間人的這位親戚的簽字。

後來,親戚說生意人做生意虧了,帶著全家跑路。

斯某想找親戚還錢,可親戚說自己沒有簽字,自己完全不負責。

規避方法:如果借貸關係中存在中間人,中間人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最好在借款協議中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