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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2年法院一定會判決離婚嗎?

現實中,很多人都認為夫妻分居只要滿2年以上,法院就一定會判決夫妻雙方離婚。

實際上,這個認識存在一定的誤區。下面一起看看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上述第4項規定可知,我國法律對於夫妻分居法院判決離婚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要求。

只有在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准予雙方離婚:

一、前提條件:感情不和

感情不和、感情破裂是法院准予離婚的標準之一,夫妻雙方分居必須是以感情不和或者感情破裂為前提,如夫妻一方因工作調動導致夫妻分居2年以上,這種情況下,法院自然不會准予夫妻離婚

二、客觀條件:分居

我國雖沒有對於“分居”一詞作出規定,

但是從字面上解釋,它應該理解為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

有些夫妻感情不和,但考慮到子女的感受,並未分居,僅是分床睡,這種情況下自然不能算為“分居”。即使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床睡已達2年以上,也無法准予離婚。

三、時間限制:要求分居滿兩年

司法實踐中,夫妻分居時間要求滿2年,且必須具備持續性。如果雙方從分居的狀態恢復為共同居住,

那麼分居時間應清零,若雙方再次分開,分居的時間將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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