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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將規範券商投行聘請協力廠商機構相關業務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廉政建設要求,淨化資本市場生態環境,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證監會研究制定了《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公司在投資銀行類業務中聘請協力廠商機構等相關行為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

並于近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我會始終高度重視證券行業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證券法》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具體業務規則對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不正當競爭做出了明確禁止性規定。

近年來投資銀行類業務快速發展,部分證券公司在開展投資銀行類業務的過程中,為獲取專業服務或其他目的而直接或間接有償聘請各類協力廠商機構或個人的行為也不斷增加。相關聘請行為的表現形式複雜多樣,其中部分形式容易滋生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問題,
為行業的規範、健康發展埋下了隱患。因此,我會制定了《意見》,針對該類事項進行專項規定,旨在統一行業認識、明確相關要求、加強實踐指導,切實貫徹落實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同時,我會正在研究制定投資銀行類業務廉潔從業行為監管意見,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從業人員在投資銀行類業務中廉潔從業做出整體性規範。”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表示。

據悉,《意見》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重申廉政建設基本原則,

明確禁止證券公司通過各種形式進行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行為。二是強調證券公司落實廉政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完善機制建設,強化管控力度,從源頭防控違規風險。三是明確對證券公司相關聘請行為的資訊披露要求。根據風險程度,圍繞機構類型、服務內容、費用標準等關鍵要素,對各類聘請行為提出了差異化的具體資訊披露要求。
四是要求證券公司對其投資銀行類專案服務物件的相關聘請行為及其合法合規性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見習編輯:於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