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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2017年的最後一場例會,說了這些事

中新經緯用戶端12月29日電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29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在會上發佈了多項內容。

中國證監會開展H股“全流通”試點

證監會發言人常德鵬在發佈會上表示,將開展H股上市公司“全流通”試點,進一步優化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融資環境,深化境外上市制度改革。

證監會將按照積極穩妥、循序漸進的原則,以“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方式有序推進本次試點,試點企業不超過3家。試點過程中企業應當確保依法合規、公平公正,

依法履行必要程式,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表決權。“全流通”試點堅持市場化決策原則,參與試點的企業和相關股東,在滿足試點條件的前提下,可自主決定流通數量及比例等事宜,自主協商形成有利於公司長遠發展的“全流通”方案。

針對本次H股“全流通”試點中試點企業如何實現減持和增持的問題,常德鵬表示, “全流通”試點僅限於原股東減持和增持本公司H股。

試點企業相關股東先期可減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H股;待相關技術系統升級改造完成後,開通增持本公司H股的功能。

 2017年證監會行政處罰案件訴訟48件 連續三年創新高

證監會表示,2017年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強化監管執法,回歸監管本位,依法全面從嚴履行監管職責,執法全覆蓋、零容忍,

加大對重點監管領域的執法力度,整頓金融亂象,對危害市場秩序的各類違法行為持續保持高壓態勢,行政處罰數量、罰款金額、市場禁入數量屢創新高。

與此同時,行政處罰訴訟案件數量持續保持高位運行。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證監會系統行政處罰訴訟案件分別為31件、43件和48件,連續三年創造歷史新高。

證監會表示,2017年以來,行政處罰訴訟案件呈現多樣化、複雜化、新穎化的特點,

案件類型既包括證券市場操縱、內幕交易、資訊披露違法、短線交易、仲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等傳統案件,也包括期貨市場操縱、編造傳播虛假資訊、上市公司大股東違法減持、欺詐發行等歷史上首次出現的新型案件。

證監會修訂定期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

證監會表示,近日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進行了統一修訂,發佈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

本次修訂遵循以下原則和思路:一是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本次修訂明確提出分層次的上市公司環境資訊披露制度,即要求重點排汙公司強制披露、其他公司執行“遵守或解釋”原則,同時,鼓勵公司自願披露有利於保護生態、防止污染的資訊,進一步強化公司承擔環境與社會責任,推動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為人民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建設美麗中國貢獻力量。二是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三是堅持提升我國資本市場國際競爭力。四是堅持防範金融風險。

證監會進一步規範證券公司在投行業務中聘請協力廠商機構等行為

證監會高度重視證券行業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近年來投資銀行類業務快速發展,部分證券公司在開展投資銀行類業務的過程中,為獲取專業服務或其他目的而直接或間接有償聘請各類協力廠商機構或個人的行為也不斷增加。相關聘請行為的表現形式複雜多樣,其中部分形式容易滋生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問題,為行業的規範、健康發展埋下了隱患。

《意見》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重申廉政建設基本原則,明確禁止證券公司通過各種形式進行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行為。二是強調證券公司落實廉政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完善機制建設,強化管控力度,從源頭防控違規風險。三是明確對證券公司相關聘請行為的資訊披露要求。根據風險程度,圍繞機構類型、服務內容、費用標準等關鍵要素,對各類聘請行為提出了差異化的具體資訊披露要求。四是要求證券公司對其投資銀行類專案服務物件的相關聘請行為及其合法合規性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簽署期貨市場監管合作備忘錄

《備忘錄》有利於促進內地與香港期貨市場的監管和執法合作,有利於加強雙方在跨境衍生品、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營機構及從業人員等方面的監管協作、執法合作及資訊交流,有助於推動內地與香港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

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曾於1995年7月簽訂一份監管合作備忘錄,以便雙方交換資訊及提供協助。考慮到近年來兩地期貨市場之間的聯繫日趨緊密,以及雙方監管合作的現實需要,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認為有必要對1995年簽訂的備忘錄進行修訂,以今天簽署的備忘錄取代1995年簽訂的備忘錄。

證監會:全面實施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

近日,證監會發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19號,對資本市場主體全面實施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做出有關規定。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6〕35號的有關要求,股票同時在內地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A+H股公司),其內地上市部分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已於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對於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機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企業(IPO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創新層掛牌公司、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債券的公司,其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應於2018年1月1日(審計報告日在2018年1月1日及以後)起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包括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中對上市實體做出強制要求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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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強化公司承擔環境與社會責任,推動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為人民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建設美麗中國貢獻力量。二是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三是堅持提升我國資本市場國際競爭力。四是堅持防範金融風險。

證監會進一步規範證券公司在投行業務中聘請協力廠商機構等行為

證監會高度重視證券行業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近年來投資銀行類業務快速發展,部分證券公司在開展投資銀行類業務的過程中,為獲取專業服務或其他目的而直接或間接有償聘請各類協力廠商機構或個人的行為也不斷增加。相關聘請行為的表現形式複雜多樣,其中部分形式容易滋生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問題,為行業的規範、健康發展埋下了隱患。

《意見》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重申廉政建設基本原則,明確禁止證券公司通過各種形式進行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行為。二是強調證券公司落實廉政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完善機制建設,強化管控力度,從源頭防控違規風險。三是明確對證券公司相關聘請行為的資訊披露要求。根據風險程度,圍繞機構類型、服務內容、費用標準等關鍵要素,對各類聘請行為提出了差異化的具體資訊披露要求。四是要求證券公司對其投資銀行類專案服務物件的相關聘請行為及其合法合規性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簽署期貨市場監管合作備忘錄

《備忘錄》有利於促進內地與香港期貨市場的監管和執法合作,有利於加強雙方在跨境衍生品、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營機構及從業人員等方面的監管協作、執法合作及資訊交流,有助於推動內地與香港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

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曾於1995年7月簽訂一份監管合作備忘錄,以便雙方交換資訊及提供協助。考慮到近年來兩地期貨市場之間的聯繫日趨緊密,以及雙方監管合作的現實需要,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認為有必要對1995年簽訂的備忘錄進行修訂,以今天簽署的備忘錄取代1995年簽訂的備忘錄。

證監會:全面實施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

近日,證監會發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19號,對資本市場主體全面實施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做出有關規定。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6〕35號的有關要求,股票同時在內地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A+H股公司),其內地上市部分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已於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對於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機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企業(IPO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創新層掛牌公司、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債券的公司,其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應於2018年1月1日(審計報告日在2018年1月1日及以後)起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包括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中對上市實體做出強制要求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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