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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嚴“禁酒令”出臺

昨天(12月29日),趕在元旦小長假開始前,最高檢公佈了最新修改後的“禁酒令”。,對比此前最高檢2009年版《最高人民檢察院禁酒令》相比,此次修改後的版本堪稱是“全面升級”,要求檢察機關公務活動中全面禁止飲酒。

這同此前一些地方和部門規定的“公務接待不許飲酒”相比,又提升了要求。

1從“本單位通報批評”升級為“公開通報曝光”

此次修改後的“禁酒令”,包括“六個嚴禁”。即嚴禁工作時間內和工作日中午飲酒;嚴禁在檢察系統舉辦的各類會議、考察調研、學習培訓、檢查指導、請示彙報等公務活動期間飲酒;嚴禁司法辦案和執行公務期間飲酒;嚴禁攜帶槍支、彈藥、檔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檔或者其他涉密載體飲酒;嚴禁到可能影響公正辦案和檢察機關形象的場合飲酒;嚴禁佩戴檢察標誌和著法警制服在公共場所飲酒。

這同2009年最高檢公佈的“禁酒令”相比,不僅直接刪除了“接待活動中不文明飲酒”和“不能酗酒”的表述,

對“公務活動”的場景也做出更為詳細的舉例。同時,還將禁止飲酒的場合由此前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各種場合”進一步擴大為“可能影響公正辦案和檢察機關形象的場合”,要求更為嚴格。

另外,對於違反“禁酒令”者,問責措施也有升級:

此前“禁酒令”要求,凡違反禁令之一者,發現一次警誡一次,一年內累計三次者,本人和所在單位當年不能評為先進,並責令當事人脫崗學習半個月,在本單位通報批評,重新上崗仍不改正者,予以辭退。因飲酒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而修改後的“禁酒令”,則進一步要求:對違規違紀飲酒行為要嚴肅查處並及時報告,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党紀檢紀處分,

尤其對領導幹部發生的違規違紀飲酒行為要從嚴處理,決不能姑息遷就。對執行禁酒令不力、導致本單位違規違紀問題多發頻發,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產生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並公開通報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