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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後怎樣申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

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對你與被告之間的糾紛作出的判決是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拒不履行生效判決,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迫使其履行義務。你需注意的是必須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屆滿後1年內提出申請。 未按生效判決履行向你支付貨款的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同時,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罰金。

一、執行期限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3、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執行方式

針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採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採取這些措施時,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

三、執行監督

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人員的具體執行不當或有錯誤的,

有權向該執行人員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應及時處理。

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執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執行人員在案件執行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人民法院的紀檢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控告。

申請執行需提交的手續材料

(一)執行申請書;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二)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並提交身份證影本;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影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影本及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四)結案聯繫單(調解結案的除外);(結案聯繫單可以向承辦法官或者內勤索取)。

(五)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

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二)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並提交身份證影本;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影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影本及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四)結案聯繫單(調解結案的除外);(結案聯繫單可以向承辦法官或者內勤索取)。

(五)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