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偷☆禁☆情會有什麼下場?臉上烙印、就地打死、脫衣受刑、宮刑
最近發現一個挺奇怪的現象,在我國古代是存在通☆禁☆姦罪的,也就是說偷☆禁☆情是犯法的,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但是自1979年起,通☆禁☆姦罪就從我國的刑法中消失了,也就意味著從那一刻起,
“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足以看出古人把貞潔擺在何等重要的位置上,在他們心中通☆禁☆姦就是犯了十惡不赦的大罪。古朝鮮的一些地區,會在不貞婦女的臉上蓋上烙印,
在秦朝,對通☆禁☆姦罪設有極其嚴厲的處罰條款。通☆禁☆姦就是死罪,人人得而誅之,殺死失節者後不需要承擔責任,也不需要上報,即使動用私刑也屬於合法行為。
到了漢代,通☆禁☆姦罪看起來似乎也沒有那麼“重”了,漢文帝在死刑之外又增加了一種特殊的刑法。直接沒收男人的“作案工具”,也就是所謂的宮刑,
魏晉時期,通☆禁☆姦也是死罪,親屬可以對通☆禁☆姦之人以私刑處死而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因為在別人看來,他們是罪有應得。
唐朝時,偷☆禁☆情雙方僅僅被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女方是有婦之夫,那麼就要再多判半年。
元代起,通☆禁☆姦又變得非常危險。元明清時期,抓到通☆禁☆姦的兩人後可是當場處死兒不用承擔任何責任,而且允許動用私刑,女人在接受杖刑時,必須去衣受刑,以示羞辱。
民國時期,兩位當事人處以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到了1928年,變成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直到1979年,通☆禁☆姦罪正式從我國刑法中被抹去。
在如今,偷☆禁☆情雖然不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但還是得說一句: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