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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簽的協議分公司開發票可以嗎?

總公司簽的協議分公司開發票可以嗎?

答:原則上合同方與稅票開出方(收據開出方)須一致,也可要求原合同方出具書面《委託收款書》原件(加蓋財務章或公章),一併作為支持檔辦理結款。

否則存在賬務糾紛與外部查帳風險,另行提示:稅票開具方與收款方必須一致(也就是稅票子公司開,款由總公司收,肯定是不可以的,現金收款更不建議)。如果其子公司有同樣的經營範圍與合同履約能力,直接同其分公司簽合同也可以。合同,稅票,收款方抬頭須一致,這也是會計法要求。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規定: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

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定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協力廠商”)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協力廠商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協力廠商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會計學堂溫馨提醒,《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

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元、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綜上所述,總公司簽的協議分公司開發票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