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最新一批“老賴”名單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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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法院也提醒您,在與他人發生經濟往來前,請務必查詢對方是否為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以免遭受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失信被執行人高文靜
執行案號:(2017)豫1524執498號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高文靜
性別:女
年齡:34歲
身份證號碼:413027198307112046
執行法院:商城縣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號:(2011)商民初字第527號
執行標的額:64575.17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縣城關鎮大十街
失信被執行人劉傳喜
執行案號:(2017)豫1524執630號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劉傳喜
性別:男
年齡:45歲
身份證號碼:413027197210305672
執行法院:商城縣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號:(2017)豫1524民初271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標的額:90000元
戶籍所在地:商城縣觀廟鎮姚榜村
被執行人:駱榮斌
家庭住址:新縣城關京九路電業局家屬院
公民身份證號碼:413029196801285712
未履行金額:5萬元及利息
基本案情:原告吳某某與被告駱榮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新縣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豫1523民初1219號民事調解書調解:被告駱榮斌欠原告吳某某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2.8萬元,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1523民初1219號調解書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5萬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拒不履行
新縣人民法院被執行人線索舉報電話:15716571610
失信被執行人劉義
執行案號:(2017)豫1524執840號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劉義
性別:男
年齡:44歲
身份證號碼:41302419730125631X
執行法院:商城縣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號:(2017)豫1524民初364號民事調解書
執行標的額:1000000元
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縣雙柳鎮衛生院家屬院43號
被執行人:余國財
家庭住址:新縣沙窩鎮沙坪雷山組
公民身份證號碼:41302919711028095X
未履行金額:3.8257萬元
基本案情:原告彭某與被告余國財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新縣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縣法院於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豫1523民初35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余國財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償還原告彭某借款人民幣37000元,負擔案件受理費1257元。判決書生效後,被告余國財拒不履行,原告彭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新縣法院於2017年6月7號執行立案,被執行人余國財至今未主動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余國財已作為失信被執行人予以公示。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1523民初351號判決書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3.8257萬元
被執行人:陳愛民
家庭住址:新縣城關金水花園
公民身份證號碼:413029195810150436
未履行金額:54萬元及利息
基本案情:原告朱某與被告汪中政、陳愛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新縣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縣法院於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豫1523民初822號民事調解書調解:被告汪中政下欠原告朱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45萬元,自2016年8月1日起按照月息2%的標準計算利息,此款定於2017年1月12日之前一次性償還借款本金45萬元,餘下借款本金100萬元及所有期間利息定於2017年5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被告陳愛民對被告汪中政上述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調解書生效後,被告方汪中政、陳愛民只履行了91萬元,原告朱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新縣法院於2017年6月7號執行立案,被執行人汪中政、陳愛民至今未主動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汪中政、陳愛民已作為失信被執行人予以公示。
執行依據文書:(2016)豫1523民初822號調解書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54萬元及利息
負擔案件受理費1257元。判決書生效後,被告余國財拒不履行,原告彭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新縣法院於2017年6月7號執行立案,被執行人余國財至今未主動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余國財已作為失信被執行人予以公示。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1523民初351號判決書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3.8257萬元
被執行人:陳愛民
家庭住址:新縣城關金水花園
公民身份證號碼:413029195810150436
未履行金額:54萬元及利息
基本案情:原告朱某與被告汪中政、陳愛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新縣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縣法院於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豫1523民初822號民事調解書調解:被告汪中政下欠原告朱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45萬元,自2016年8月1日起按照月息2%的標準計算利息,此款定於2017年1月12日之前一次性償還借款本金45萬元,餘下借款本金100萬元及所有期間利息定於2017年5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被告陳愛民對被告汪中政上述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調解書生效後,被告方汪中政、陳愛民只履行了91萬元,原告朱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新縣法院於2017年6月7號執行立案,被執行人汪中政、陳愛民至今未主動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汪中政、陳愛民已作為失信被執行人予以公示。
執行依據文書:(2016)豫1523民初822號調解書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54萬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