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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實施的這些財稅政策你知道嗎?

新的一年來到,財稅實務的老師們特地為大家整理出來了從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的財稅政策,小編也希望這些財稅政策匯總能幫助大家在新的一年做好工作。

1、規範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範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資訊品質,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時,鼓勵企業提前執行。

2、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不再徵收排汙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應當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不再徵收排汙費。

3、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財政部、稅務總局於2017年6月30日發佈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

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管理人接受投資者委託或信託對受託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以及其他業務,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管理人應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
匯總申報繳納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增值稅。

4、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

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17年11月2日聯合下發了《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通知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5、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特定車輛減按7.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年12月13日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通知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6.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規定: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7.小微企業借款合同繼續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該公告只有第二條從2018年1月1日實施,第一條從2017年12月1日實施。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8.變更金融機構貼現、轉貼現業務增值稅納稅方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該公告只有第五條從2018年1月1日實施,其餘條款從2017年7月1日實施。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六、本通知除第五條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七條自2017年7月1日起廢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9.明確金融機構貼現、轉貼現業務開票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該公告只有第四條從2018年1月1日實施,其餘條款從2017年9月1日實施。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條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10.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

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服務,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明確了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

(一)明確了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服務無論適用還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均實行一次備案制。

(二)明確了納稅人辦理備案手續及留存備查所需資料的範圍。

(三)明確了稅務機關實施後續管理的原則。

(四)明確了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時受理簡易計稅方法備案的稅務機關。

11.流轉稅涉稅事項流程簡化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式的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納稅人同時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在匯總納稅申請資料中予以說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稅、消費稅分別報送申請資料。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事項由省國稅局核准。

12.財政票據啟用機打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全面推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的通知》,2018年1月1日起在國稅系統(含稅務幹部進修學院,下同)全面開展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統一部署、安裝運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全面實施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啟用機打財政票據,停用手工財政票據。

13.跨省經營企業涉稅辦理更便捷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跨省經營企業涉稅事項全國通辦的通知》,堅持稅收預算級次和收入歸屬不變的原則,在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不改變的前提下,為跨省經營企業提供更加便捷的辦稅服務,2017年底基本實現跨省經營企業部分涉稅事項全國通辦。

14.進一步明確營改增試點運行中反映的有關征管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對試點中反映的問題給予明確,包括: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的兼營行為;“協力廠商”提供建築服務的開具票問題;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徵收辦法;電梯的安裝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植物養護屬於“其他生活服務”;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的開票問題;實名辦稅的地區,申請發票,限時辦理;建築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抵扣期限延長。

15.中羅稅收協定修訂

中國與羅馬尼亞於2016年7月4日在布加勒斯特簽署了全面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對包括:稅種範圍、常設機構、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反濫用協定做了修訂或重新規定。

以上就是從2018年1月1日的起實施的財稅政策匯總啦,一定有與你相關的政策,趕緊GET起來吧!如果有不懂的財稅政策怎麼辦呢?聽說中華會計網校的實操、諮詢、就業一體化訓練營可以學習到各種財稅實務技能呢,小編去看看,你來不來?

通知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6.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規定: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7.小微企業借款合同繼續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該公告只有第二條從2018年1月1日實施,第一條從2017年12月1日實施。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8.變更金融機構貼現、轉貼現業務增值稅納稅方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該公告只有第五條從2018年1月1日實施,其餘條款從2017年7月1日實施。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六、本通知除第五條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七條自2017年7月1日起廢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9.明確金融機構貼現、轉貼現業務開票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該公告只有第四條從2018年1月1日實施,其餘條款從2017年9月1日實施。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條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10.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

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服務,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明確了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

(一)明確了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服務無論適用還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均實行一次備案制。

(二)明確了納稅人辦理備案手續及留存備查所需資料的範圍。

(三)明確了稅務機關實施後續管理的原則。

(四)明確了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時受理簡易計稅方法備案的稅務機關。

11.流轉稅涉稅事項流程簡化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式的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納稅人同時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在匯總納稅申請資料中予以說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稅、消費稅分別報送申請資料。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事項由省國稅局核准。

12.財政票據啟用機打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全面推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的通知》,2018年1月1日起在國稅系統(含稅務幹部進修學院,下同)全面開展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統一部署、安裝運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全面實施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啟用機打財政票據,停用手工財政票據。

13.跨省經營企業涉稅辦理更便捷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跨省經營企業涉稅事項全國通辦的通知》,堅持稅收預算級次和收入歸屬不變的原則,在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不改變的前提下,為跨省經營企業提供更加便捷的辦稅服務,2017年底基本實現跨省經營企業部分涉稅事項全國通辦。

14.進一步明確營改增試點運行中反映的有關征管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對試點中反映的問題給予明確,包括: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的兼營行為;“協力廠商”提供建築服務的開具票問題;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徵收辦法;電梯的安裝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植物養護屬於“其他生活服務”;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的開票問題;實名辦稅的地區,申請發票,限時辦理;建築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抵扣期限延長。

15.中羅稅收協定修訂

中國與羅馬尼亞於2016年7月4日在布加勒斯特簽署了全面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對包括:稅種範圍、常設機構、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反濫用協定做了修訂或重新規定。

以上就是從2018年1月1日的起實施的財稅政策匯總啦,一定有與你相關的政策,趕緊GET起來吧!如果有不懂的財稅政策怎麼辦呢?聽說中華會計網校的實操、諮詢、就業一體化訓練營可以學習到各種財稅實務技能呢,小編去看看,你來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