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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爭家產!你以為讓老人立了遺囑就能得到房產嗎?沒那麼簡單!

近二三十年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很多中國人都逐漸成了有產階級。

而中國家庭當前普遍都是以房產作為最主要的資產。因此,有很多的故事發生於房產在婚姻生變或繼承時帶來的糾紛中。

今天我們來看這樣一個案例。

據廣州日報報導,徐強是一位離休幹部,2011年10月去世,享年85歲。

2008年5月12日,徐強手寫了三份遺囑,內容幾乎一樣,均寫著“我有房子130平方米,東邊是三房一廳,大約69平方米,西邊是二房一廳大約是61平方米,

二房一廳給女兒。把我住的三房一廳遺贈送給保姆李某霞,她照顧我終生,作為回報,任何人不得與保姆李某霞爭奪。徐強2008年5月12日”。

老人去世後,保姆李某霞拿著徐強寫的三份自書遺囑告上法庭,自稱從2001年開始擔任徐強的家庭保姆,照顧老人。徐強將一套房屋給她,是感謝這麼多年她盡心盡力的照顧。

徐強的女兒徐麗(化名)認為,2008年5月12日徐強的自書遺囑三份是無效的,連續出具三份遺囑與常理不符。

她認為,徐強從2008年5月7日起多次被診斷患有阿爾茨海默病,三份遺囑即使是徐強所寫,也是在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時候書寫,不是徐強的真實意思表示。

還有證人稱,2011年1月27日徐強立下口頭遺囑,稱一套房留給後人,另一套房因是女兒實際出資,因此留給女兒徐麗。徐強的後人還拿出一家餐飲企業出具的證明,證實2011年2月20日至2012年7月1日李某霞在該公司兼職小時工。

當時徐強已在ICU病房,無需保姆貼身照顧,因此保姆的行為不符合照顧徐強終生的表述。

徐強的後人申請對徐強書寫遺囑時的精神狀態及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

經鑒定,徐強於2008年5月12日簽署遺囑期間患有阿爾茨海默病,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該鑒定結論程式合法,法院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結合徐強自2008年起出現記憶力下降,呈持續病程,

逐漸加重,被診斷為阿爾茨海默病,2008年4月22日MMSE(簡易智力狀態檢查)得分21分,提示有癡呆表現,存在輕度認知功能缺失,其對於重大行為缺乏判斷能力,不能預見遺贈房屋行為的後果,不具備處分房屋產權的行為能力,且其在書寫項目得零分,無法寫出完整句子,可見徐強在2008年5月期間也不具備書寫遺囑的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法院認定徐強於2008年5月12日簽署遺囑的行為無效,駁回李某霞的全部訴訟請求。

遺囑確系老人生前親筆所立,然而保姆並未能夠如其所願,獲得房產。這是為什麼?

首先,子女等繼承人之外的人,能否有資格獲得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只要確定遺囑有效,保姆即使不是法定繼承人,仍然有權獲得老人的遺贈。

那麼,問題就變成了遺囑在什麼情況下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在本案中,法官就是根據老人書寫遺囑時的精神狀態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鑒定結果,做出了遺囑無效的判決。而在當前關於繼承方面的糾紛中,很多都是圍繞著這個問題發生的。因此,立了遺囑,不能保證這份遺囑生效的話,不但起不到按老人生前意願劃分財產的作用,還會為未來出現糾紛留下極大隱患。

那麼,怎麼才能保證遺囑生效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在所有的遺囑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要想最大可能保證遺囑生效,就只能採用公證遺囑的方式。通過這種方式,可以規避繼承法第二十二條中絕大部分遺囑不生效的問題。

但是,一方面公證遺囑要收費,另一方面公證處也不是什麼遺囑公證的申請都接的。像這種將財產遺贈保姆的,很多公證處就未必會協助辦理。如果不願意或者不能通過公證的方式立下遺囑,就只能採取自書遺囑的方式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七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看起來很簡單。但是自書遺囑未來的麻煩也最多。面對其他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二條提出的相關質疑,想順順當當的獲得訴訟勝利,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故此,為了保證未來不出問題,能公證的遺囑,還是公證為好。而且,盡可能早立遺囑,因為就算未來要改變主意,還是可以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中的規定,以後來的遺囑去推翻之前的遺囑。

在傳承規劃中,通過遺囑,可以指定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指定後位繼承人或補充繼承人、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金額、對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設置附加義務、指定遺囑執行人。這種方式相當靈活。

但是,遺囑不是萬能的。遺囑繼承無法實現對繼承人的支出約束,可能造成被繼承財產被快速揮霍;遺囑繼承將面臨巨額遺產稅的財務負擔;也無法實現家庭財富與企業資產的有效分離。這意味著,單憑遺囑,很難達到傳承規劃要求的高效性。而遺囑繼承也可能會發生糾紛,主要是遺囑本身可能存在爭議,主要涉及遺囑法律效力問題、遺囑真偽等方面。考慮到還有繼承權公證等麻煩事,單憑遺囑也很難實現傳承規劃要求的便利性。

因此,遺囑作為整個傳承規劃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還需輔以其他工具進行。此外,立遺囑的過程比較專業,需要對於繼承法和實務有深入瞭解,一般需選擇專業人士輔助進行。

類似保姆要求分雇主財產這種奇葩事情將來只會越來越多。全面規劃自身傳承方面的需求,令身後事仍然在自己掌握之中,這在未來將是每個中產以上家庭必須要做的事情。理財師也有必要為自己的客戶進行相應的提示,並且尋找合作的律師,共同協助客戶進行相應的安排。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只要確定遺囑有效,保姆即使不是法定繼承人,仍然有權獲得老人的遺贈。

那麼,問題就變成了遺囑在什麼情況下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在本案中,法官就是根據老人書寫遺囑時的精神狀態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鑒定結果,做出了遺囑無效的判決。而在當前關於繼承方面的糾紛中,很多都是圍繞著這個問題發生的。因此,立了遺囑,不能保證這份遺囑生效的話,不但起不到按老人生前意願劃分財產的作用,還會為未來出現糾紛留下極大隱患。

那麼,怎麼才能保證遺囑生效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在所有的遺囑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要想最大可能保證遺囑生效,就只能採用公證遺囑的方式。通過這種方式,可以規避繼承法第二十二條中絕大部分遺囑不生效的問題。

但是,一方面公證遺囑要收費,另一方面公證處也不是什麼遺囑公證的申請都接的。像這種將財產遺贈保姆的,很多公證處就未必會協助辦理。如果不願意或者不能通過公證的方式立下遺囑,就只能採取自書遺囑的方式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七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看起來很簡單。但是自書遺囑未來的麻煩也最多。面對其他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二條提出的相關質疑,想順順當當的獲得訴訟勝利,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故此,為了保證未來不出問題,能公證的遺囑,還是公證為好。而且,盡可能早立遺囑,因為就算未來要改變主意,還是可以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中的規定,以後來的遺囑去推翻之前的遺囑。

在傳承規劃中,通過遺囑,可以指定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指定後位繼承人或補充繼承人、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金額、對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設置附加義務、指定遺囑執行人。這種方式相當靈活。

但是,遺囑不是萬能的。遺囑繼承無法實現對繼承人的支出約束,可能造成被繼承財產被快速揮霍;遺囑繼承將面臨巨額遺產稅的財務負擔;也無法實現家庭財富與企業資產的有效分離。這意味著,單憑遺囑,很難達到傳承規劃要求的高效性。而遺囑繼承也可能會發生糾紛,主要是遺囑本身可能存在爭議,主要涉及遺囑法律效力問題、遺囑真偽等方面。考慮到還有繼承權公證等麻煩事,單憑遺囑也很難實現傳承規劃要求的便利性。

因此,遺囑作為整個傳承規劃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還需輔以其他工具進行。此外,立遺囑的過程比較專業,需要對於繼承法和實務有深入瞭解,一般需選擇專業人士輔助進行。

類似保姆要求分雇主財產這種奇葩事情將來只會越來越多。全面規劃自身傳承方面的需求,令身後事仍然在自己掌握之中,這在未來將是每個中產以上家庭必須要做的事情。理財師也有必要為自己的客戶進行相應的提示,並且尋找合作的律師,共同協助客戶進行相應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