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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動態」檢察官辦公室同步監督規範基層執法

“張某把我打傷了,派出所為啥不抓他?”“王某騙我 5000 元錢,

我向派出所報案後,民警說是經濟糾紛,讓我去法院起訴”“我在路邊買輛電動自行車,派出所民警找到我說是贓車,就扣押了,還處罰我”……

過去,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韓躍武手機裡經常收到這樣的短信。韓躍武將這些短信轉給偵查監督科檢察官進行核實後發現,有的是當事人誤解,有的是派出所民警沒有給當事人解釋清楚,有的是在辦案中重實體輕程式。

如今,這樣的短信十天半個月還收不到一條。

“這樣的變化,發生在 2017 年 5 月全面啟動派駐公安派出所檢察室以後。”韓躍武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讓韓躍武沒想到的是,原以為公安機關對派駐檢察室的法律監督會不同程度地排斥,結果在實踐中給予了鼎力支持。

“派駐派出所檢察室的監督,不僅能讓我們時刻緊繃規範執法行為、提高辦案品質的意識,還能幫助我們發現辦案中存在的問題,而且對個別當事人不理解的執法行為,派駐檢察官的書法說理更能讓他們信服。”

受訪的數位派出所負責人有著這樣的認識。截至目前,舞鋼市檢察院通過派駐檢察室共調閱派出所 2017 年以來的執法卷宗 300餘卷,對存在的問題發出整改檢察建議 5 份,

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偵查活動 7 次,參與偵查機關案情分析會 4 次,就案件辦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公安機關召開通報會兩次,實現了對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的常態化監督。

作為率先在河南省基層檢察院推行向公安派出所派駐檢察室的舞鋼市人民檢察院,

是如何實現常態化監督的?在貫徹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中發揮著什麼樣的作用?圍繞這些問題,《法制日報》記者近日進行了調查。

同步監督提升執法公信力

“舞鋼市八台鎮 8 歲女孩劉某外出玩耍至今未歸,如果你看到照片中的小女孩,請及時與八台鎮派出所王警官聯繫或撥打110.”2107年5月8日晚上,舞鋼市不少市民在他們的微信朋友圈裡轉發著這樣一條資訊。

派駐派出所檢察室檢察官劉應選看到後,迅速與八台鎮派出所王警官核實相關情況。因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問題,劉應選向主管檢察長彙報後,決定提前介入案件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公安機關對案件線索梳理後,很快確定了偵查方向,並按照派駐檢察室的建議固定相關證據,很快將犯罪嫌疑人劉某抓獲。

案件偵破後,公安機關第一時間通過官方媒體發佈案件偵破資訊,檢察機關公佈批准逮捕資訊。

“過去,檢察機關與我們在證據認識問題上容易產生分歧,因派駐檢察室第一時間介入,改事後監督為同步監督,及時監督和引導我們補充完善有關證據,既提高了辦 案品質和執法公信力,又大 大提高了辦案效率,辦案時間比原來縮短一半,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均比較好。”辦案人員向記者坦言。

“如果不是派駐檢察官的同步監督,就可能漏掉這名犯罪嫌疑人。我認為,派駐檢察官的監督,有力消除了偵查活動的‘盲區’。”棗林派出所一名民警說。

派駐檢察官在審查候某涉嫌容留賣淫一案時,發現侯某及一名賣淫☆禁☆女的供述中均提到了一個叫徐某的人,遂建議辦 案人員詳 細瞭解徐某的情況。辦 案人員很快回復說,侯某及賣淫☆禁☆女也不知道徐某的真實姓名及相關情況,僅知道其姓徐。派駐檢察建議調取徐某出入賣淫場所附近的監控錄影,讓侯某等人辨認,然後以照片找人。辦案人員很快確定了徐某的真實身份,並將其抓獲。徐某歸案後,對強迫他人賣淫的不法事實供認不諱。

“對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派駐檢察室採用逐案檢查和對重點案件抽查相結合的工作方法。”舞鋼市檢察院主管派駐檢察室工作的副檢察長李成安說,對派出所承辦的疑難、複雜及適用法律有爭議的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對監督中發現的共性問題,定期向市公安局法制室通報。

“剛開始,我們誤認為派駐檢察官是來挑毛病、找事兒,隨著工作的深入,這種偏見沒有了,派駐檢察官確確實實是幫助我們提高辦案品質。”一位民警坦言。

對此,李成安說,“派駐檢察室通過對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的專題監督,促使辦案人員更加注重程式公正,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還通過定期通報、糾正違法、檢察建議等方式,規範派出所的執法行為,有效預防辦 案人員違法違紀情況的發生”。

破解事後被動監督狀態

舞鋼市檢察院調研發現,全市共有 15 個公安派出所,主要辦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微刑事案件,辦理數量約占全市刑事案件辦理數量的 30% 。

“公安派出所辦理刑事案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法律文書不規範,因證據取證、固定等問題導致案件質效不高,群眾對此頗有怨言。”韓躍武坦言,檢察機關雖然一直在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但主要是事後監督,發現問題後,相關證據因時間變化也容易發生變化,檢察機關在監督效能上存在滯後性,處於被動狀態,不利於從偵查環節提升辦案品質,亟待破解。

“我們也一直在強調對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的內部監督制約,急需創新監督方式、方法。”舞鋼市公安局一位負責人說,檢察機關向派出所派駐檢察室後,派出所的辦案品質顯著提升,群眾對執法滿意度也得到提升。

“我們對派駐檢察室檢察官的要求也很具體,防止其濫用檢察權。”舞鋼市檢察院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王憲文說,該院以檔形式明確派駐檢察室崗位職責和工作範圍,並對派駐檢察官在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線索發現及案件辦理等工作上進行量化考核,將派駐檢察官的工作業績與年底評先考核、員額檢察官考核掛鉤。派駐檢察官實行 8 小時上崗工作,對派出所執法活動實現同步監督,確保實現常態化監督。

李成安介紹說,派駐檢察室主要承擔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引導偵查取證等方面的工作,開展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重點開展對派出所辦案中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的適用,偵查取證行為及隨意變更強制措施、違法撤案等偵查活動的監督,強化對刑事偵查取證行為的監督,對公安機關發現、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證據提出意見和建議。

劉應選說:“對偵查工作做到‘參與不干預、引導不主導、監督不失職、配合不越位’,

不能看的堅決不看,不能說的堅決不說,防止越權監督、隨意監督。”

輕罪案件監督“無盲區”

“關鍵看效果。”針對檢察機關該不該向派出所派駐檢察室的爭議,舞鋼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任國軍說,公安派出所辦理的主要是“輕罪”案件,有的進入不了批捕起訴環節,檢察機關僅僅依靠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的監督難以發現其立案、撤案等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容易成為監督“盲區”,向派出所派駐檢察室從源頭上保證了證據的合法性,確保精准打擊犯罪的效果,使“輕罪”案件監督實現無“盲區”,實現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

韓躍武說,派駐檢察室檢察官發現基層派出所,尤其是農村派出所警力有限,部分辦案人員業務水準和辦案能力有限,所辦案件不時出現法律文書書寫錯誤不規範的情況。

“針對這些問題,派駐檢察官在積極開展個案監督和一般糾正違法的工作同時,建議市檢察院探索建立偵查監督部門與市公安局法制室定期通報案件品質的聯席會議制度,由偵監部門通報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或者偵查活動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歸納整理後統一向轄區派出所通報問題、提出整改要求,要求限期整改,進一步規範了公安派出所的偵查活動和執法行為。”韓躍武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在某些立案監督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因法律適用問題,不可避免地會

產生不同意見。”韓躍武說,為消除雙方的分歧,確保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案件“立得起、訴得出、判得了”,派駐檢察室建立了個案協商機制,及時邀請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公訴部門及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律師等進行分析論證,確保案件品質和效果。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汪海燕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在司法體制改革進程中,檢察機關如何依法監督公安派出所的偵查活動,構建既符合訴訟規律,又符合權力制約與制衡的監督制度勢在必行。

檢察機關公佈批准逮捕資訊。

“過去,檢察機關與我們在證據認識問題上容易產生分歧,因派駐檢察室第一時間介入,改事後監督為同步監督,及時監督和引導我們補充完善有關證據,既提高了辦 案品質和執法公信力,又大 大提高了辦案效率,辦案時間比原來縮短一半,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均比較好。”辦案人員向記者坦言。

“如果不是派駐檢察官的同步監督,就可能漏掉這名犯罪嫌疑人。我認為,派駐檢察官的監督,有力消除了偵查活動的‘盲區’。”棗林派出所一名民警說。

派駐檢察官在審查候某涉嫌容留賣淫一案時,發現侯某及一名賣淫☆禁☆女的供述中均提到了一個叫徐某的人,遂建議辦 案人員詳 細瞭解徐某的情況。辦 案人員很快回復說,侯某及賣淫☆禁☆女也不知道徐某的真實姓名及相關情況,僅知道其姓徐。派駐檢察建議調取徐某出入賣淫場所附近的監控錄影,讓侯某等人辨認,然後以照片找人。辦案人員很快確定了徐某的真實身份,並將其抓獲。徐某歸案後,對強迫他人賣淫的不法事實供認不諱。

“對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派駐檢察室採用逐案檢查和對重點案件抽查相結合的工作方法。”舞鋼市檢察院主管派駐檢察室工作的副檢察長李成安說,對派出所承辦的疑難、複雜及適用法律有爭議的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對監督中發現的共性問題,定期向市公安局法制室通報。

“剛開始,我們誤認為派駐檢察官是來挑毛病、找事兒,隨著工作的深入,這種偏見沒有了,派駐檢察官確確實實是幫助我們提高辦案品質。”一位民警坦言。

對此,李成安說,“派駐檢察室通過對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的專題監督,促使辦案人員更加注重程式公正,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還通過定期通報、糾正違法、檢察建議等方式,規範派出所的執法行為,有效預防辦 案人員違法違紀情況的發生”。

破解事後被動監督狀態

舞鋼市檢察院調研發現,全市共有 15 個公安派出所,主要辦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微刑事案件,辦理數量約占全市刑事案件辦理數量的 30% 。

“公安派出所辦理刑事案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法律文書不規範,因證據取證、固定等問題導致案件質效不高,群眾對此頗有怨言。”韓躍武坦言,檢察機關雖然一直在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但主要是事後監督,發現問題後,相關證據因時間變化也容易發生變化,檢察機關在監督效能上存在滯後性,處於被動狀態,不利於從偵查環節提升辦案品質,亟待破解。

“我們也一直在強調對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的內部監督制約,急需創新監督方式、方法。”舞鋼市公安局一位負責人說,檢察機關向派出所派駐檢察室後,派出所的辦案品質顯著提升,群眾對執法滿意度也得到提升。

“我們對派駐檢察室檢察官的要求也很具體,防止其濫用檢察權。”舞鋼市檢察院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王憲文說,該院以檔形式明確派駐檢察室崗位職責和工作範圍,並對派駐檢察官在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線索發現及案件辦理等工作上進行量化考核,將派駐檢察官的工作業績與年底評先考核、員額檢察官考核掛鉤。派駐檢察官實行 8 小時上崗工作,對派出所執法活動實現同步監督,確保實現常態化監督。

李成安介紹說,派駐檢察室主要承擔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引導偵查取證等方面的工作,開展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重點開展對派出所辦案中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的適用,偵查取證行為及隨意變更強制措施、違法撤案等偵查活動的監督,強化對刑事偵查取證行為的監督,對公安機關發現、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證據提出意見和建議。

劉應選說:“對偵查工作做到‘參與不干預、引導不主導、監督不失職、配合不越位’,

不能看的堅決不看,不能說的堅決不說,防止越權監督、隨意監督。”

輕罪案件監督“無盲區”

“關鍵看效果。”針對檢察機關該不該向派出所派駐檢察室的爭議,舞鋼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任國軍說,公安派出所辦理的主要是“輕罪”案件,有的進入不了批捕起訴環節,檢察機關僅僅依靠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的監督難以發現其立案、撤案等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容易成為監督“盲區”,向派出所派駐檢察室從源頭上保證了證據的合法性,確保精准打擊犯罪的效果,使“輕罪”案件監督實現無“盲區”,實現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

韓躍武說,派駐檢察室檢察官發現基層派出所,尤其是農村派出所警力有限,部分辦案人員業務水準和辦案能力有限,所辦案件不時出現法律文書書寫錯誤不規範的情況。

“針對這些問題,派駐檢察官在積極開展個案監督和一般糾正違法的工作同時,建議市檢察院探索建立偵查監督部門與市公安局法制室定期通報案件品質的聯席會議制度,由偵監部門通報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或者偵查活動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歸納整理後統一向轄區派出所通報問題、提出整改要求,要求限期整改,進一步規範了公安派出所的偵查活動和執法行為。”韓躍武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在某些立案監督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因法律適用問題,不可避免地會

產生不同意見。”韓躍武說,為消除雙方的分歧,確保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案件“立得起、訴得出、判得了”,派駐檢察室建立了個案協商機制,及時邀請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公訴部門及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律師等進行分析論證,確保案件品質和效果。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汪海燕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在司法體制改革進程中,檢察機關如何依法監督公安派出所的偵查活動,構建既符合訴訟規律,又符合權力制約與制衡的監督制度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