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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行?如東一人事主管“故意”不和自己簽合同,結果……

2015年3月15日,馬俊應聘到如東一廣告公司擔任人事主管。

次日,公司經理就授權,要求他兩日內代表公司辦理好公司與職工確立勞動關係的相關手續。誰知規定時間過後,他只辦理了其它員工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手續,而自己的未辦。2017年3月7日,公司因經營不善要解散,經理想通過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方式,解除與他的勞動關係。而他卻提出公司與自己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支付經濟補償金顯然不行。經協商無果,他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仲裁院依法駁回請求。

縣人社局法律顧問袁新林表示

此案其實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馬俊利用職務之便故意不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否能獲得雙倍工資賠償?二是用人單位決定解散公司,作為勞動者應當如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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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俊利用職務便利故意不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能獲得雙倍工資賠償

他擔任公司人事主管期間,全權負責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能代表公司與全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管人事方面的重要資料。作為公司人事主管,他明知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責任,且公司其他員工都簽訂了勞動合同,唯獨自己沒有,無論是未簽勞動合同還是勞動合同被他隱藏,都屬故意造成。雖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但該法條指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麼就必須承擔支付每月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但如果是由於勞動者故意或不願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則不適用於該條款。因此,他想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獲得雙倍工資是不能成立的,也不能獲得支持,公司對這種利用職務便利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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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決定解散公司,勞動者可以與公司就經濟補償金協商或提起仲裁程式,要求公司支付相應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第五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公司提前解散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在此提醒:

勞動者應實事求是,否則得不償失

用人單位應注意分人保管勞動合同並加強監督管理

編輯、製作:郁夏莉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第五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公司提前解散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在此提醒:

勞動者應實事求是,否則得不償失

用人單位應注意分人保管勞動合同並加強監督管理

編輯、製作:郁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