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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語」當事人的“走心”與法官的“走心”

當事人的“走心”與法官的“走心”

文丨洪泉壽

(作者單位:湛江市赤坎區人民法院)

走心,是上心,過心,在心;走心,關鍵在心,無心便難行。人們常說,現代社會是“走心”的時代。同樣,在司法世界裡,亦處處有真心、稱心、誠心、會心。若不,哪得司法輸贏共服,哪能案結事了人和,哪有社會和諧安穩。

感人心者,莫先乎情

人心都是肉長的,

不同人的“走心”也存在迥異。譬如,在審判工作中,當事人的“走心”是切身體會、有感而發,是歷經複雜、曲折的遭際或不快意所產生的自然情愫,甚或是在遇到親人痛失、肢體傷殘、家庭變故、權益受損後身心遭受的打擊而生髮的令人憐惜、同情、感同身受的心靈共鳴。這種情愫或共鳴,是真實情感的流露,是生活經歷的映照,也是內心壓抑的一種傾訴。古人雲:感人心者,
莫先乎情。當事人“走心”,“走”的是既往生活情境,“心”中充滿的是真情。而“走心”的交流,必然讓聽者為之動情,讓觀者情真意切,讓對方心有愧意,進而獲得心靈和精神上的補償。

善治必達情,達情必近人

善治必達情,達情必近人。對於法官來說,時常要面對當事人的嘮叨,

甚至無端揣測、惡語相向,有時候經過煞費苦心、耐心細緻地解答疑問,仍無法獲得當事人理解和認同。這當中,自然有當事人的不懂法,有專業資訊的不對稱,有故意刁難無理的取鬧,更有溝通上的缺乏用心用意。是以,法官“走心”,應比當事人的“走心”多一份厚重、多一些愛心、多一次執著、多一種職責。唯此,才能在“走心”過程中容情、容理、容法,也才能讓勝者心安、敗者舒心。

公道自在人心

確實,當前有一些當事人到法院辦事,既希望法官公正處理案件,卻又採取非理性方式表達訴請。這般互相矛盾的心理反射,表面看缺少的是對法院的信任、對法官的信心、對法治的信仰,實質上卻是少了“公道自在人心”的堅定,

少了簡單樸素的“走心”。“走心”,對當事人來說不難,他們心不願、行不為,當中的隱情有擔憂,憂有理無處申訴、有理天下難行。但事實上,對這份憂情,法官們能理解,要不怎會將工作繼續做下去,怎會在查清事情的基礎上化解雙方的“心”結和“法”結?

公生明,廉生威

用實誠換取信任,用法官的“走心”喚起當事人的“走心”。法官“走心”,首靠德正。政者,正也。法官品行端正,公正無私,必然待人端平,對事平正,處案公心,必然“譬如星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獲得當事人的信服。再靠清廉。廉者,潔也。法官潔身自好,必能耐得寂寞、守得清貧、經得誘惑、受得委屈,必能常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後靠公正。《官箴》有曰:“吏不畏我嚴,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公生明,廉生威。”法官公允,必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最大程度還原案件真實,正確裁斷是非,還當事人以正義。

司法判案,用心尤重。法國文學評論家聖伯夫曾言:“假如我們可以洞察所有人的內心,那麼人世間又有誰是不可同情的呢?”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是會說話的法律,法官只有用自己的高尚品性和公平廉潔與當事人“走心”,才能守護好法治社會這一美好環境。

圖由武立斌提供

用實誠換取信任,用法官的“走心”喚起當事人的“走心”。法官“走心”,首靠德正。政者,正也。法官品行端正,公正無私,必然待人端平,對事平正,處案公心,必然“譬如星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獲得當事人的信服。再靠清廉。廉者,潔也。法官潔身自好,必能耐得寂寞、守得清貧、經得誘惑、受得委屈,必能常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後靠公正。《官箴》有曰:“吏不畏我嚴,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公生明,廉生威。”法官公允,必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最大程度還原案件真實,正確裁斷是非,還當事人以正義。

司法判案,用心尤重。法國文學評論家聖伯夫曾言:“假如我們可以洞察所有人的內心,那麼人世間又有誰是不可同情的呢?”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是會說話的法律,法官只有用自己的高尚品性和公平廉潔與當事人“走心”,才能守護好法治社會這一美好環境。

圖由武立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