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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恩施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恩市政規〔2018〕1號

為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舞陽壩街道辦事處、六角亭街道辦事處、小渡船街道辦事處全境,全市各鄉鎮人民政府、沐撫辦事處所在地集鎮區域和AAA級以上景區,及龍鳳鎮小龍潭村、龍鳳村、雙堰塘村、三河村、三龍村、向家村、吉星村、二坡村行政規劃區。

二、強化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監管

(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環境保護局、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將生產、運輸、儲存、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納入管理責任範圍,加大監督管理工作力度,發現非法行為應及時制止並依法查處。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各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村(居)民委員會,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相關工作。

(三)公民在殯葬、婚慶等活動中,不得違反本通告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三、嚴查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一)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

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對違反通告規定,

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公民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通告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或個人(舉報電話:110)。

四、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恩施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州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恩市政規〔2015〕52號)同時廢止。

恩施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