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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有色金屬華東地質勘查局原局長邵毅受賄、貪污案一審宣判

2018年1月12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有色金屬華東地質勘查局原局長邵毅受賄、貪污案,

認定被告人邵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財物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邵毅利用擔任江蘇省有色金屬華東地質勘查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在專案投資、承接工程等方面提供説明,非法收受、索取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0萬餘元。2012年至2013年,邵毅利用擔任江蘇省有色金屬華東地質勘查局局長、澳中國際礦產資源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非法佔有江蘇省有色金屬華東地質勘查局、澳中國際礦產資源有限公司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9萬餘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邵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邵毅受賄犯罪具有索賄情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