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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用微信辭職有效嗎?

現在通訊工具發達,員工會使用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向公司提出辭職,事後又反悔。

問題來了?辭職使用電子郵件、微信、手機短信方式到底有沒有效?屬於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麼?

案情介紹

張立在某燈飾行從事銷售工作,合同約定時間為2014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

2017年10月25日,張立用微信向老闆發了辭職信息。當日,燈飾行向張立轉帳支付了9月和10月兩個月的工資。

張立認為燈飾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提出勞動仲裁,要求燈飾行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後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訴。

燈飾行老闆張立兩個月曠工未來上班,本可以此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但考慮其身體狀況,沒有解除他,反而按兩個月的基本工資標準轉帳給他。辭職是張立自己通過資訊提出來的。 張立資訊不是我發的,是我母親用我手機發的,我並不知情,而且這也不是書面形式。

法院判決

2017年10月25日張立以微信的方式向燈飾行發出辭職信,

後又稱辭職短信是其母親用張立手機發送的,自己並不知情,但其未提出確鑿證據,且即使該短信為其母親所發,在發出辭職短信後,張立並未向燈飾行提出任何異議,也沒有採取任何補救措施,其行為視為預設,且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電子資料也屬於書面形式,故本院認定張立有辭職的意思表示。

鑒於雙方都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認定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燈飾行應當按照張立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法條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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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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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員工通過電子郵件、微信、手機短信提出辭職是使用書面形式提出的辭職。

對於員工而言,基於電子資料瞬間傳送的特性,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短信辭職前需慎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