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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佈2017年度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三件環保案件入選!

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由人民法院報編輯部評選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新鮮出爐。此次入選的十個民事行政案件,均為2017年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和標誌性意義的案件。

這十大案件分別為:王老吉與加多寶包裝裝潢糾紛案、全國首例證券支持訴訟案、女博士訴北大撤銷學位案、騰格裡沙漠系列公益訴訟案、福昌電子破產重整案、國內首起網購平臺打假案、騰訊訴“今日頭條”侵權案、生父母向養父母索要孩子案、首例“毒跑道”公益訴訟案、江蘇省政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案。

這些案件展示了過去一年中,人民法院在強化產權保護、維護生態環境、保障社會誠信、加強破產審判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諸多領域所付出的努力,

也反映了人民法院在定分止爭、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支持促進依法行政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所作的貢獻與積極探索。

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法學院教授龍衛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應邀對上述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進行精彩點評。

01

王老吉與加多寶包裝裝潢糾紛案

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同日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均主張享有“紅罐王老吉涼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權益,

並訴指對方侵權。廣東省高級法院一審認定該權益享有者為廣藥集團,判令加多寶停止侵權,賠償廣藥集團經濟損失1.5億元及合理維權費用26萬元。加多寶公司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終審判決認為,雙方對該權益的形成發展和商譽積累均作出了重要貢獻,可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的權益。

龍衛球

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法學院

教授

輸12

點評: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充分考量和尊重了智慧財產權糾紛形成的歷史原因、使用現狀、消費者的認知等多種因素,本著誠實信用並尊重客觀現實的原則,很好地區分和確認了商標和包裝裝潢,即涉案的知名商品為“紅罐王老吉涼茶”,

在紅罐王老吉涼茶產品的罐體上包括黃色王老吉文字、紅色底色等色彩、圖案及其排列組合等組成部分在內的整體內容,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進而對注冊商標被許可人的創新付出給予一定的認可與支持,體現了“創新、協同、開放、共用”的社會發展理念,有利於推動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制度長久發展,有利於平衡知名商標商業運作過程中商標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合法利益,最終促進商標資源的最大化利用。

最高法的該終審判決必將對未來的智慧財產權爭議的解決提供很好的先例和指引,但為了更好地保障和激勵創新,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制度,建議最高法未來可考慮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指引檔,對於在注冊商標許可使用過程中,同一商品上同時自主使用的商業標誌權益(例如本案所產生外溢于商標權之外的商譽特徵的特有包裝裝潢),雙方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雙方無明確約定的,歸注冊商標被許可人。

02

全國首例證券支持訴訟案

2017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某等14名原告訴被告匹凸匹金融資訊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鮮某等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作出宣判,一審支援原告全部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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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教授

點評:我國新時代資本市場的主要矛盾是廣大投資者日益增長的合理投資回報需要和資本市場發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間的矛盾。資本市場的融資功能長期重於投資功能。中小投資者維權成本高於維權收益,普遍面臨著“為追回一隻雞,須殺掉一頭牛”的維權窘境。違法者失信收益高於失信成本,守法者守信成本高於守信收益。

本案是全國首例由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支持投資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提起證券賠償訴訟並出庭的民事賠償案件。該院判令鮮某賠償原告投資者的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及印花稅損失及利息損失,並判令匹凸匹公司及惲某對鮮某上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弘揚了股權文化與誠信文化,明之以法,曉之以理,喻之以義,堪稱辨法析理、勝敗皆明的標杆案例。

該案例是可複製可推廣的成功司法經驗。建議各級法院對法定公益機構依法支持的各類證券民事案件開門立案、凡訴必理,做到快立案、快審理、快判決與快執行。訴訟支援機構要創新行權模式,提升履職公信,協助法院梳理法律關係與查明案情,積極發揮“法庭之友”的協同共治作用。只有確保維權收益高於維權成本,才能康復投資信心,持續提升投資者的獲得感、幸福感與安全感,把資本市場辦成公平公正、共建共用的國民財富中心。

03

女博士訴北大撤銷學位案

因學術論文涉嫌抄襲,博士學位被撤銷,女博士于某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銷《關於撤銷于某博士學位的決定》,並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北京海澱法院審理認為,《決定》違反法定程式,適用法律有不當之處,應予撤銷。

韓大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點評:這是一起因涉嫌抄襲而被撤銷博士學位的行政訴訟案件。是否為抄襲、什麼樣的抄襲可以撤銷學位,這些都涉及實體法問題,它既屬於大學許可權的問題,同時也是法院可以審查的內容。但在本案中,法院重點針對撤銷學位的程式法問題展開審查,最終判決撤銷了北京大學撤銷于某博士學位的決定。

法院作出撤銷判決的理由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違反正當程式原則。正當程式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作出使他人遭受不利影響的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法院認為,作為最基本的公正程式規則,只要成文法沒有排除或另有特殊情形,行政機關都要遵守。大學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學位撤銷權時,應當遵守這一原則。在該案中,北京大學沒有履行充分的告知義務,導致於某難以進行充分的陳述與申辯,因而,北京大學的約談不足以認定其已經履行了正當程式。第二,適用法律有不當之處。唯有指向具體的法律條款,相對人才能確定行政機關的確切意思表示,進而有針對性地進行必要的權利救濟。而在本案中,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雖載明瞭相關法律規範的名稱,但未能明確其所適用的具體條款,存在一定的瑕疵。

本案判決維護了於某的程式性權利,也監督了大學依法行使職權,在涉及學位撤銷等問題上,有助於嚴格遵循正當程式,提高依法治校能力。

04

騰格裡沙漠系列公益訴訟案

2016年2月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法院受理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分別訴中衛市美利源水務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土壤污染損害賠償公益訴訟系列案件。2017年8月28日,中衛市中院一審調解結案,8家被訴企業承擔近5.69億元用於修復和預防土壤污染,並承擔環境損失公益金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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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燦發

中國政法大學

教授

點評:騰格裡沙漠系列公益訴訟案可以說是一波三折,但經過兩年的訴訟過程,終於在2017年畫上了一個比較圓滿的句號。該案的作用和影響不容小覷。

首先,該案的訴訟過程反映了環境公益訴訟的艱難曲折。這一艱難的過程,反映了環保社會組織在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方面的艱難處境。如果沒有擔當精神和堅忍不拔的意志,沒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正的環境司法,民間的環境公益訴訟將很難順利進行。其次,該案被告的承擔責任是對其他污染企業的明確警示。該案不僅會使這8家企業接受教訓,避免今後的環境違法行為,而且也必然會警示其他各地的污染企業,不可再依仗地方保護,肆意污染和破壞環境。否則,他們隨時都可能被無利害關係的環保社會組織告上法庭。最後,該案的解決方式有利於訴訟結果的執行,也具有可複製性。該案通過調解的方式結案,這需要承辦案件的法院進行大量艱難細緻的工作,非一紙判決所能比擬。環境公益訴訟判決結果的執行一直是一大難題,通過調解方式結案,對調解達成的協議,通常能夠使被告自覺履行,避免了強制執行的困難。這對於許多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來說,具有一定的可複製性。

05

福昌電子破產重整案

深圳市福昌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因資金鏈斷裂突然停產,引發500余個供應商和3700多名員工激烈維權。債權人向廣東深圳中院申請重整。深圳中院在受理重整申請之前,採用預重整方式審理,根據最高法院和深圳中院規定,指定一級管理人進場輔助企業推進重整。通過預重整,員工得到妥善安置,企業恢復生產的障礙逐一消除,充分實現了各方主體利益的平衡。2017年4月18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福昌公司重整計畫。

李曙光

中國政法大學

點評:該案是預重整制度在國內進行的一次頗具中國特色探索的樣本。它為如何在中國本土實踐預重整這個外來制度,充分調動各方重整積極性,提高重整的成功幾率,節約司法資源,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鑒。預重整最初是作為一種公司債務重組的工具被採用,而後則成為一種法院認可其重組協定效力的簡易重整程式。預重整解決了庭外重組難以達成完全一致的掣肘問題,並使得重整計畫獲得了約束所有債權人的效力,從而增加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該案的中國特色在於,預重整是由法院預先指定管理人,提前進入債務企業摸查溝通,而後通過“府院聯動”機制進行。由預重整而進入重整,都具有鮮明的解決“中國問題”的特色。

該案還提出兩個問題值得關注,其一是法院在預重整中的角色問題。對重整程式我國破產法做了清晰規定,而預重整程式則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受理法院在救治困境企業中究竟是發揮積極作用,還是守成作用?是能動司法,還是中立角色?其二是管理人的地位問題。預重整階段提前指定管理人,該管理人是臨時的,還是正式的?其權責利關係如何界定?這些問題尚需明確。該案是在大力推動供給側改革背景下出現的一個成功案例,如何借助其經驗,建構中國式預重整制度,發揮破產法的救治功能,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06

國內首起網購平臺打假案

姚某在淘寶網上銷售摻假的貓糧,淘寶網依據雙方簽訂的《淘寶服務協定》,向姚某索賠265萬元。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判令姚某賠償淘寶網損失人民幣10萬元及賠償淘寶網合理支出人民幣2萬元。

點評:該案判決立足淘寶網與電商姚某的服務合同關係,確認姚某售假的違約行為對淘寶網商譽造成了損害,並在斟酌經營時間、商品價格和利潤等因素之後判令姚某賠償淘寶網損失及支出,弘揚了互聯網契約精神,釋放了法院鼓勵電商平臺源頭治理假貨的司法信號,值得點贊。

消費合同當事人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但該契約關係離不開電商平臺的支撐。平臺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締結與履行合同的特殊居間機構,是電商市場存續發展的必需中樞。平臺搭建網路交易設施,制定交易規則,遴選交易平臺,提取交易大資料,並直接受益于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成果。平臺作為市場開辦者與自律監管者,有權也有義務基於平臺與經營者及消費者之間的三角契約關係,主動站好崗,放好哨,把好關,從源頭上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流通領域。

電商平臺對售假電商直接提起違約損害賠償之訴,有利於依法切割平臺與失信經營者之間的利益鏈條與誠信株連,有利於有效改善平臺自覺抵制假貨、尊重智慧財產權的良好商業形象,有利於尊重與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與公平經營權,有利於倒逼電商慎獨自律,優化誠實信用、多贏共用的電子商務市場生態環境。當然,“橋歸橋,路歸路”。平臺基於服務合同對違約經營者的損害賠償之訴,並不排斥和限制受害消費者基於買賣合同對失信經營者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07

騰訊訴“今日頭條”侵權案

深圳騰訊電腦系統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為由,將“今日頭條”經營者北京位元組跳動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北京海澱法院宣判了這批287件系列案,認定構成侵權,判決被告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每案810元至1980元不等。

點評:騰訊與“今日頭條”的互訴很好地闡釋了,在知識付費“內容為王”時代,更需要加強著作權保護。從案件爭議的內容來看,騰訊方面起訴著作權保護的內容大部分是騰訊網員工生產的作品,部分是騰訊網具有獨家版權的作品。而“今日頭條”起訴天天快報的內容,都是其扶持的自媒體生產的內容。資訊、自媒體、短視頻、微頭條、問答等內容都成為各方爭奪的焦點領域,爭奪的主戰場也從原來的PC互聯網端轉移到移動互聯網APP端,該判決必將對內容分發廣告市場帶來重要影響。

微信公眾號官網一直提倡“再小的個體,也有自己的品牌”,“今日頭條”在2015年提出要讓“千名作者收入過萬”,都顯示出互聯網公司對原創內容的尊重和保護。此次爭議的主要是新聞資訊內容,一方面,因為《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規定的影響,互聯網企業應當進一步完善版權合作機制,沒有採編權的互聯網企業需要加大與傳統媒體(國家認可的新聞單位)合作取得轉載權。另一方面,《人民日報》提出,演算法不是王法,演算法決定內容更不是王道,不能讓演算法決定內容。為了改善移動互聯網媒體陷入演算法的怪圈,傳統媒體也應與移動互聯網新媒體展開更加有建設性的融合。唯有鼓勵原創、保護創新,才能激發原創動力。

08

生父母向養父母索要孩子案

19年前,馬某夫婦將出生兩個月的女嬰送崔某夫婦撫養,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亦未辦理收養手續。女孩長大上高中後,馬某夫婦卻告上法庭,請求確認與其存在親子關係,崔某夫婦收養關係不成立。江蘇南通市兩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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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立新

點評:生父母向養父母索要孩子案的判決,被人稱作“有溫度的判決”。這個判決的關鍵之點,在於不局限于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從實際出發,確認事實收養發生親屬法律行為後果的法律效力。實事求是地說,我國收養法第六條關於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條件的規定和第十五條關於“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的規定,是在嚴苛的計劃生育政策指導下制定的法律規範,不僅收養條件苛刻,且不承認事實收養關係。這樣的規定,沒有考慮現實生活的複雜性,用強硬的法律來規範社會生活。法官在法律適用中,當法律明文規定出現缺陷時,一是可以參考英國法的衡平法規則,二是可以參考大陸法誠信原則的彈性條款,作出變通性的裁判。我國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都規定了誠信原則,一方面要求民事法律關係參加者誠實守信不欺詐,另一方面就是給法官以誠信原則在必要時作出變通裁判。審理本案的法官在判決中體現了這樣的精神。這是尊重人性、尊重親情、尊重依據事實法律行為發生的親屬關係的有價值的判決,它不僅維護了事實發生的親子關係,更給各級法院的法官提供了一個正確適用法律的方法,因而特別值得稱道。

09

首例“毒跑道”公益訴訟案

劉詩昆萬象新天幼稚園在園內鋪設並使用的塑膠跑道散發刺激性氣味,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劉詩昆幼稚園破壞大氣和土壤環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為由,向北京四中院起訴。2017年2月24日,雙方達成調解協定。根據協定,幼稚園拆除塑膠跑道並鋪上草坪,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目的向原告捐助10萬元。

點評:“毒跑道”公益訴訟案經過法官調解完滿結案,是一個皆大歡喜的結果,也是一個比較成功的公益訴訟案件。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體現了原告對社會公益的伸張。案件調解後,還影響到了其他相關單位,也都拆除了類似設施。可見此案的處理結果是有很大影響的。

在對這件公益訴訟案件的處理結果予以肯定之外,還有兩個建議希望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和思考:第一,被告幼稚園向中華救助基金捐助10萬元,與本案基於公益訴請的對污染的土壤和大氣環境採取修復或替代性修復措施,不知是否有直接關係,建議中華救助基金收到這些捐助之後,應當用於改善被告幼稚園的大氣和土壤環境,避免幼稚園孩子繼續受到可能的損害,為孩子們創造更好的條件;第二,建議中華救助基金收到這些捐助之後,也要考慮對幼稚園孩子們的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公益組織用這樣的方法處理捐助的善款,就更有意義了,這個判決的價值也就更大。

10

江蘇省政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案

明知對方無廢硫酸處置資質,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行政部經理兼總經理助理王軍、廢水公用工程主管黃進軍仍多次將公司的廢硫酸交給其處置。江蘇省環保聯合會提起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德司達公司賠償環境修復費用2428.29萬元。後江蘇省人民政府經申請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南京中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兩原告的訴請。

點評:該案與其他環境公益訴訟明顯的一個不同就是,人民政府作為原告申請參加環保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而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這可以說是環境公益訴訟在訴訟主體方面的一個新嘗試。2015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部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經國務院批准,授權吉林、山東、江蘇、湖南、重慶、貴州、雲南7個省(市)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但是並沒有明確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是否為公益訴訟。南京中院在受理此案後,又接受江蘇省人民政府的申請,把其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共同原告,在事實上是對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一種探索,可以說是開闢了一種環保社會組織與人民政府合作進行環境公益訴訟的新模式。從改革和創新的角度看,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還不斷發展和完善的情況下,應當給予鼓勵。

最終促進商標資源的最大化利用。

最高法的該終審判決必將對未來的智慧財產權爭議的解決提供很好的先例和指引,但為了更好地保障和激勵創新,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制度,建議最高法未來可考慮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指引檔,對於在注冊商標許可使用過程中,同一商品上同時自主使用的商業標誌權益(例如本案所產生外溢于商標權之外的商譽特徵的特有包裝裝潢),雙方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雙方無明確約定的,歸注冊商標被許可人。

02

全國首例證券支持訴訟案

2017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某等14名原告訴被告匹凸匹金融資訊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鮮某等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作出宣判,一審支援原告全部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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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教授

點評:我國新時代資本市場的主要矛盾是廣大投資者日益增長的合理投資回報需要和資本市場發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間的矛盾。資本市場的融資功能長期重於投資功能。中小投資者維權成本高於維權收益,普遍面臨著“為追回一隻雞,須殺掉一頭牛”的維權窘境。違法者失信收益高於失信成本,守法者守信成本高於守信收益。

本案是全國首例由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支持投資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提起證券賠償訴訟並出庭的民事賠償案件。該院判令鮮某賠償原告投資者的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及印花稅損失及利息損失,並判令匹凸匹公司及惲某對鮮某上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弘揚了股權文化與誠信文化,明之以法,曉之以理,喻之以義,堪稱辨法析理、勝敗皆明的標杆案例。

該案例是可複製可推廣的成功司法經驗。建議各級法院對法定公益機構依法支持的各類證券民事案件開門立案、凡訴必理,做到快立案、快審理、快判決與快執行。訴訟支援機構要創新行權模式,提升履職公信,協助法院梳理法律關係與查明案情,積極發揮“法庭之友”的協同共治作用。只有確保維權收益高於維權成本,才能康復投資信心,持續提升投資者的獲得感、幸福感與安全感,把資本市場辦成公平公正、共建共用的國民財富中心。

03

女博士訴北大撤銷學位案

因學術論文涉嫌抄襲,博士學位被撤銷,女博士于某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銷《關於撤銷于某博士學位的決定》,並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北京海澱法院審理認為,《決定》違反法定程式,適用法律有不當之處,應予撤銷。

韓大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點評:這是一起因涉嫌抄襲而被撤銷博士學位的行政訴訟案件。是否為抄襲、什麼樣的抄襲可以撤銷學位,這些都涉及實體法問題,它既屬於大學許可權的問題,同時也是法院可以審查的內容。但在本案中,法院重點針對撤銷學位的程式法問題展開審查,最終判決撤銷了北京大學撤銷于某博士學位的決定。

法院作出撤銷判決的理由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違反正當程式原則。正當程式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作出使他人遭受不利影響的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法院認為,作為最基本的公正程式規則,只要成文法沒有排除或另有特殊情形,行政機關都要遵守。大學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學位撤銷權時,應當遵守這一原則。在該案中,北京大學沒有履行充分的告知義務,導致於某難以進行充分的陳述與申辯,因而,北京大學的約談不足以認定其已經履行了正當程式。第二,適用法律有不當之處。唯有指向具體的法律條款,相對人才能確定行政機關的確切意思表示,進而有針對性地進行必要的權利救濟。而在本案中,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雖載明瞭相關法律規範的名稱,但未能明確其所適用的具體條款,存在一定的瑕疵。

本案判決維護了於某的程式性權利,也監督了大學依法行使職權,在涉及學位撤銷等問題上,有助於嚴格遵循正當程式,提高依法治校能力。

04

騰格裡沙漠系列公益訴訟案

2016年2月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法院受理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分別訴中衛市美利源水務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土壤污染損害賠償公益訴訟系列案件。2017年8月28日,中衛市中院一審調解結案,8家被訴企業承擔近5.69億元用於修復和預防土壤污染,並承擔環境損失公益金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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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燦發

中國政法大學

教授

點評:騰格裡沙漠系列公益訴訟案可以說是一波三折,但經過兩年的訴訟過程,終於在2017年畫上了一個比較圓滿的句號。該案的作用和影響不容小覷。

首先,該案的訴訟過程反映了環境公益訴訟的艱難曲折。這一艱難的過程,反映了環保社會組織在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方面的艱難處境。如果沒有擔當精神和堅忍不拔的意志,沒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正的環境司法,民間的環境公益訴訟將很難順利進行。其次,該案被告的承擔責任是對其他污染企業的明確警示。該案不僅會使這8家企業接受教訓,避免今後的環境違法行為,而且也必然會警示其他各地的污染企業,不可再依仗地方保護,肆意污染和破壞環境。否則,他們隨時都可能被無利害關係的環保社會組織告上法庭。最後,該案的解決方式有利於訴訟結果的執行,也具有可複製性。該案通過調解的方式結案,這需要承辦案件的法院進行大量艱難細緻的工作,非一紙判決所能比擬。環境公益訴訟判決結果的執行一直是一大難題,通過調解方式結案,對調解達成的協議,通常能夠使被告自覺履行,避免了強制執行的困難。這對於許多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來說,具有一定的可複製性。

05

福昌電子破產重整案

深圳市福昌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因資金鏈斷裂突然停產,引發500余個供應商和3700多名員工激烈維權。債權人向廣東深圳中院申請重整。深圳中院在受理重整申請之前,採用預重整方式審理,根據最高法院和深圳中院規定,指定一級管理人進場輔助企業推進重整。通過預重整,員工得到妥善安置,企業恢復生產的障礙逐一消除,充分實現了各方主體利益的平衡。2017年4月18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福昌公司重整計畫。

李曙光

中國政法大學

點評:該案是預重整制度在國內進行的一次頗具中國特色探索的樣本。它為如何在中國本土實踐預重整這個外來制度,充分調動各方重整積極性,提高重整的成功幾率,節約司法資源,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鑒。預重整最初是作為一種公司債務重組的工具被採用,而後則成為一種法院認可其重組協定效力的簡易重整程式。預重整解決了庭外重組難以達成完全一致的掣肘問題,並使得重整計畫獲得了約束所有債權人的效力,從而增加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該案的中國特色在於,預重整是由法院預先指定管理人,提前進入債務企業摸查溝通,而後通過“府院聯動”機制進行。由預重整而進入重整,都具有鮮明的解決“中國問題”的特色。

該案還提出兩個問題值得關注,其一是法院在預重整中的角色問題。對重整程式我國破產法做了清晰規定,而預重整程式則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受理法院在救治困境企業中究竟是發揮積極作用,還是守成作用?是能動司法,還是中立角色?其二是管理人的地位問題。預重整階段提前指定管理人,該管理人是臨時的,還是正式的?其權責利關係如何界定?這些問題尚需明確。該案是在大力推動供給側改革背景下出現的一個成功案例,如何借助其經驗,建構中國式預重整制度,發揮破產法的救治功能,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06

國內首起網購平臺打假案

姚某在淘寶網上銷售摻假的貓糧,淘寶網依據雙方簽訂的《淘寶服務協定》,向姚某索賠265萬元。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判令姚某賠償淘寶網損失人民幣10萬元及賠償淘寶網合理支出人民幣2萬元。

點評:該案判決立足淘寶網與電商姚某的服務合同關係,確認姚某售假的違約行為對淘寶網商譽造成了損害,並在斟酌經營時間、商品價格和利潤等因素之後判令姚某賠償淘寶網損失及支出,弘揚了互聯網契約精神,釋放了法院鼓勵電商平臺源頭治理假貨的司法信號,值得點贊。

消費合同當事人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但該契約關係離不開電商平臺的支撐。平臺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締結與履行合同的特殊居間機構,是電商市場存續發展的必需中樞。平臺搭建網路交易設施,制定交易規則,遴選交易平臺,提取交易大資料,並直接受益于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成果。平臺作為市場開辦者與自律監管者,有權也有義務基於平臺與經營者及消費者之間的三角契約關係,主動站好崗,放好哨,把好關,從源頭上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流通領域。

電商平臺對售假電商直接提起違約損害賠償之訴,有利於依法切割平臺與失信經營者之間的利益鏈條與誠信株連,有利於有效改善平臺自覺抵制假貨、尊重智慧財產權的良好商業形象,有利於尊重與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與公平經營權,有利於倒逼電商慎獨自律,優化誠實信用、多贏共用的電子商務市場生態環境。當然,“橋歸橋,路歸路”。平臺基於服務合同對違約經營者的損害賠償之訴,並不排斥和限制受害消費者基於買賣合同對失信經營者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07

騰訊訴“今日頭條”侵權案

深圳騰訊電腦系統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為由,將“今日頭條”經營者北京位元組跳動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北京海澱法院宣判了這批287件系列案,認定構成侵權,判決被告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每案810元至1980元不等。

點評:騰訊與“今日頭條”的互訴很好地闡釋了,在知識付費“內容為王”時代,更需要加強著作權保護。從案件爭議的內容來看,騰訊方面起訴著作權保護的內容大部分是騰訊網員工生產的作品,部分是騰訊網具有獨家版權的作品。而“今日頭條”起訴天天快報的內容,都是其扶持的自媒體生產的內容。資訊、自媒體、短視頻、微頭條、問答等內容都成為各方爭奪的焦點領域,爭奪的主戰場也從原來的PC互聯網端轉移到移動互聯網APP端,該判決必將對內容分發廣告市場帶來重要影響。

微信公眾號官網一直提倡“再小的個體,也有自己的品牌”,“今日頭條”在2015年提出要讓“千名作者收入過萬”,都顯示出互聯網公司對原創內容的尊重和保護。此次爭議的主要是新聞資訊內容,一方面,因為《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規定的影響,互聯網企業應當進一步完善版權合作機制,沒有採編權的互聯網企業需要加大與傳統媒體(國家認可的新聞單位)合作取得轉載權。另一方面,《人民日報》提出,演算法不是王法,演算法決定內容更不是王道,不能讓演算法決定內容。為了改善移動互聯網媒體陷入演算法的怪圈,傳統媒體也應與移動互聯網新媒體展開更加有建設性的融合。唯有鼓勵原創、保護創新,才能激發原創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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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向養父母索要孩子案

19年前,馬某夫婦將出生兩個月的女嬰送崔某夫婦撫養,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亦未辦理收養手續。女孩長大上高中後,馬某夫婦卻告上法庭,請求確認與其存在親子關係,崔某夫婦收養關係不成立。江蘇南通市兩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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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立新

點評:生父母向養父母索要孩子案的判決,被人稱作“有溫度的判決”。這個判決的關鍵之點,在於不局限于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從實際出發,確認事實收養發生親屬法律行為後果的法律效力。實事求是地說,我國收養法第六條關於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條件的規定和第十五條關於“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的規定,是在嚴苛的計劃生育政策指導下制定的法律規範,不僅收養條件苛刻,且不承認事實收養關係。這樣的規定,沒有考慮現實生活的複雜性,用強硬的法律來規範社會生活。法官在法律適用中,當法律明文規定出現缺陷時,一是可以參考英國法的衡平法規則,二是可以參考大陸法誠信原則的彈性條款,作出變通性的裁判。我國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都規定了誠信原則,一方面要求民事法律關係參加者誠實守信不欺詐,另一方面就是給法官以誠信原則在必要時作出變通裁判。審理本案的法官在判決中體現了這樣的精神。這是尊重人性、尊重親情、尊重依據事實法律行為發生的親屬關係的有價值的判決,它不僅維護了事實發生的親子關係,更給各級法院的法官提供了一個正確適用法律的方法,因而特別值得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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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毒跑道”公益訴訟案

劉詩昆萬象新天幼稚園在園內鋪設並使用的塑膠跑道散發刺激性氣味,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劉詩昆幼稚園破壞大氣和土壤環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為由,向北京四中院起訴。2017年2月24日,雙方達成調解協定。根據協定,幼稚園拆除塑膠跑道並鋪上草坪,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目的向原告捐助10萬元。

點評:“毒跑道”公益訴訟案經過法官調解完滿結案,是一個皆大歡喜的結果,也是一個比較成功的公益訴訟案件。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體現了原告對社會公益的伸張。案件調解後,還影響到了其他相關單位,也都拆除了類似設施。可見此案的處理結果是有很大影響的。

在對這件公益訴訟案件的處理結果予以肯定之外,還有兩個建議希望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和思考:第一,被告幼稚園向中華救助基金捐助10萬元,與本案基於公益訴請的對污染的土壤和大氣環境採取修復或替代性修復措施,不知是否有直接關係,建議中華救助基金收到這些捐助之後,應當用於改善被告幼稚園的大氣和土壤環境,避免幼稚園孩子繼續受到可能的損害,為孩子們創造更好的條件;第二,建議中華救助基金收到這些捐助之後,也要考慮對幼稚園孩子們的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公益組織用這樣的方法處理捐助的善款,就更有意義了,這個判決的價值也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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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案

明知對方無廢硫酸處置資質,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行政部經理兼總經理助理王軍、廢水公用工程主管黃進軍仍多次將公司的廢硫酸交給其處置。江蘇省環保聯合會提起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德司達公司賠償環境修復費用2428.29萬元。後江蘇省人民政府經申請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南京中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兩原告的訴請。

點評:該案與其他環境公益訴訟明顯的一個不同就是,人民政府作為原告申請參加環保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而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這可以說是環境公益訴訟在訴訟主體方面的一個新嘗試。2015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部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經國務院批准,授權吉林、山東、江蘇、湖南、重慶、貴州、雲南7個省(市)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但是並沒有明確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是否為公益訴訟。南京中院在受理此案後,又接受江蘇省人民政府的申請,把其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共同原告,在事實上是對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一種探索,可以說是開闢了一種環保社會組織與人民政府合作進行環境公益訴訟的新模式。從改革和創新的角度看,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還不斷發展和完善的情況下,應當給予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