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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28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7年12月25日第1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省長 尹力

2018年1月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四川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七條修改為:“駕駛培訓機構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駕駛培訓機構、二級駕駛培訓機構和三級駕駛培訓機構。

駕駛培訓機構可以從事相應類別的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駕駛員繼續教育培訓。”

二、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機動車駕駛培訓類,下同)和工商營業執照”修改為“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機動車駕駛培訓類,下同)。”

第二款修改為:“駕駛培訓機構應當具備國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規定的相應條件。

第三款修改為:“教練場經營者應當具備國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技術要求》(GB/T30341)規定的相應條件。”

刪去第四款。

三、將第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一條和第十四條第一款的“市(州)”修改為“縣級”,刪去第九條第三款中的“落實承諾事項及時限”,刪去第二款、第四款。

四、刪去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統一印製並編號的《教練員證》”,

刪去第二款。

刪去第二十一條中的“駕駛培訓機構應當聘用取得《教練員證》的人員從事駕駛培訓教學活動”。

刪去第二十四條。

將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聘用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人員從事教學活動的”。

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教練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駕駛培訓機構應停止其上崗,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兩年內不得重新招聘。”

五、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繼續教育與”。

六、第一條、第八條和第三十八條中的“《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改為“《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

此外,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