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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錢”藏了多少不能說的秘密

一把名叫“安全感”的鎖,正越來越多地被我們套在婚姻和情感上。

從某種意義上講,經濟獨立是一個人獲得獨立和安全感的前提。傳統意義上的私房錢是指女方從娘家陪嫁到夫家的財物,俗稱“壓箱底”。而如今卻成了許多婚姻不安全的因素。家庭財產是否需要隱私是每個人在婚姻生活裡必將面臨的問題。對於“私房錢”,雖然見仁見智,但卻耐人尋味,引人思索。

如今留“私房錢”的反而多是男方。他們存錢雖然有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

但往往會得不償失,有的甚至夫妻反目引發離婚官司。

陶子(化名)與丈夫結婚5 年,婚後育有一女,去年陶子發現丈夫有外遇,遂向法院起訴離婚。今年年初,法庭判決解除了雙方的婚姻關係。離婚後,陶子發現前夫在他們婚後的幾年中私自買了50 萬元證券,遂向法院再次提請訴訟,要求分割這部分丈夫的“私房錢”,但最終法庭因陶子提供不出確切的證據沒有做出分割證券的裁決。

阿紅(化名)在收拾書櫃的時候,無意中發現了一本戶主寫著丈夫名字的房產證,是一套面積65 平方米的兩屋一廚。阿紅沒有急著質問丈夫而是自己按地址找上門,經過調查瞭解,阿紅得知這套住房是丈夫在他們婚後6 年買的,目前已對外出租兩年了。阿紅不禁打了個冷顫,自己這麼信任的丈夫競背著她藏了那麼多“私房錢”,還買了套房向外收租。從那時起,阿紅不再相信丈夫,

處處留意收集丈夫“小金庫”的證據。在婚後的第11 個年頭,阿紅與丈夫離婚了,在法庭上阿紅提供出一些丈夫婚後“小金庫”的證據,最終阿紅得到了8 萬元。阿紅說這些只占到丈夫“私房錢”的四分之一,她說:“我只掌握不多的資料,要想維護自己的經濟權益太難了。”

小青(化名)與丈夫一起辦了個物流公司,每年都有幾十萬元的收入進賬。小青從來都不太在意公司的來往帳目,每天都忙於接貨發貨。兩年前,她發現丈夫和公司的一個女孩關係曖昧,就與丈夫大鬧了一場,結果鬧上了法庭,但是小青發現公司有許多過往帳目她都不知道去向,涉及金額高達上百萬元。如果就這麼離婚,她將無法追回自己應得的那部分財產,

無奈下,小青只有撤訴。

以上案例從一個方面反映了目前離婚官司的一個普遍情況:由於我國財產登記制度不完善,婚姻存續期間婦女對家庭財產狀況缺乏知情權,離婚時分割財產就像在捉迷藏,一方隱藏,一方找,家庭共有財產證據取證的主要工作往往要由女方來完成。隨著經濟發展,公司股份和經營收入已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中最複雜的形式,涉及財產的數額往往比較大,成為許多夫妻財產糾紛尤其是離婚財產糾紛矛盾的焦點。

目前,婚外情、包二奶等社會醜惡現象對我國的現行家庭關係衝擊日益嚴重,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2016 年,市婦聯共接到婦女投訴3000 餘件,其中有關婚姻問題的投訴占整個投訴比例的 90%,而當中大部分婦女選擇離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許多婦女根本不清楚丈夫的收人和在外經營財產狀況,一旦離婚,婦女往往遇到對家庭財產狀況取證難、認證難的問題,出現有理說不清的情況,最終導致家庭財產分割不公正。家庭婚變對婦女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傷害,而離婚時家庭財產分割的不平等又損害了婦女的經濟利益。

我國《婚姻法》規定,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或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外,大部分應為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由於我國財產登記制度的不完善,財產難以得到公正的分割。在一些家庭中,妻子支配的大多是日常開支部分,而對家庭財產的投資和經營管理既不關心也不瞭解,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間一旦發生財產糾紛,妻子往往因為拿不出足夠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權利主張,使取證難成為目前離婚財產糾紛案中的一個突出特點。

夫妻一方在對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留存“私房錢”,等於單方行使了處理權,從嚴格意義上說是違法的。夫妻間故意隱匿財產的行為實際是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因為在《婚姻法》中規定,夫妻雙方在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合法財產屬夫妻共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一人一半”。既然雙方都有權利佔有這份共同財產,故意隱瞞、隱匿的行為就是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是屬於違法的,情節嚴重的在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夫妻任何一方在離婚後,如果發現當初對方有隱匿或轉移“私房錢”的問題,在取得相應證據的情況下,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根據《婚姻法》第47 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的規定,離婚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發現的,可以在發現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同時,為了能最大限度地在婚姻發生意外時避免損失,在共同生活中真的要留意收集一些關於共同財產方面的證據。

成為許多夫妻財產糾紛尤其是離婚財產糾紛矛盾的焦點。

目前,婚外情、包二奶等社會醜惡現象對我國的現行家庭關係衝擊日益嚴重,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2016 年,市婦聯共接到婦女投訴3000 餘件,其中有關婚姻問題的投訴占整個投訴比例的 90%,而當中大部分婦女選擇離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許多婦女根本不清楚丈夫的收人和在外經營財產狀況,一旦離婚,婦女往往遇到對家庭財產狀況取證難、認證難的問題,出現有理說不清的情況,最終導致家庭財產分割不公正。家庭婚變對婦女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傷害,而離婚時家庭財產分割的不平等又損害了婦女的經濟利益。

我國《婚姻法》規定,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或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外,大部分應為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由於我國財產登記制度的不完善,財產難以得到公正的分割。在一些家庭中,妻子支配的大多是日常開支部分,而對家庭財產的投資和經營管理既不關心也不瞭解,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間一旦發生財產糾紛,妻子往往因為拿不出足夠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權利主張,使取證難成為目前離婚財產糾紛案中的一個突出特點。

夫妻一方在對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留存“私房錢”,等於單方行使了處理權,從嚴格意義上說是違法的。夫妻間故意隱匿財產的行為實際是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因為在《婚姻法》中規定,夫妻雙方在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合法財產屬夫妻共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一人一半”。既然雙方都有權利佔有這份共同財產,故意隱瞞、隱匿的行為就是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是屬於違法的,情節嚴重的在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夫妻任何一方在離婚後,如果發現當初對方有隱匿或轉移“私房錢”的問題,在取得相應證據的情況下,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根據《婚姻法》第47 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的規定,離婚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發現的,可以在發現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同時,為了能最大限度地在婚姻發生意外時避免損失,在共同生活中真的要留意收集一些關於共同財產方面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