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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簽字不搶救”?醫生給人民日報糾錯!

作者:田棟樑

近日,南京鼓樓醫院急診科紅了。一位暈倒的老人被緊急送到鼓樓醫院急診科,在不能取得家屬簽字情況下,需要立即為老人實施手術,急診科主任王軍當機立斷選擇了救人,

而引起一片讚歎。

視頻載入中...

連《人民日報》官方微信也發文《這兩天,整個朋友圈都在為這個違規決定點贊……》,這篇文章標題中的“違規決定”以及文中引述的王軍主任的一句話引起了大家的注意:“這個是違背醫療常規的,正常的一定要家屬簽字或者本人簽字。”

長期以來,中國醫生在患者急需搶救,而沒有取得家屬簽字情況下,醫生們似乎都面臨著救還是不救的兩難選擇,因此還釀成過悲劇,相關法律法規中真的有這樣的規定嗎?

無簽字不搶救”找不到法律支持

早在2005年發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2條就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

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2010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56條也明確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

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發佈了《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於14日正式實施,其中第十八條明確規定: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見時,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

(一)近親屬不明的;

(二)不能及時聯繫到近親屬的;

(三)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

(四)近親屬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怠于實施相應醫療措施造成損害,患者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此解釋一出,今後再面對生命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及近親屬意見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如果“怠於實施相應醫療措施而造成損害”的話,反而可能要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能救就不能放棄

所以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王軍主任的決定不但不違規,而且完全符合規定,如果不做出搶救的決定,反而有違相關法律規定。那麼為什麼不能取得家屬簽字就不能進行搶救這種觀念會在醫生頭腦中那麼根深蒂固呢?

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鄧利強律師告訴《醫學界》: “這和中國緊張的醫患關係有關,曾經有段時期,醫患關係緊張到醫生不得不採取自我保護性醫療措施,最終受害的還會是患者,而立法者和司法解釋者,都認為這是不對的,所以一直鼓勵醫生要積極搶救,即使有可能會成為被告。”

對於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鄧利強律師認為,“這進一步表明,司法解釋制定者希望通過這個解釋影響醫師執業行為,醫生觀念改變可能需要過程,但我們逐漸會體會到這個改變。”

通過採訪《醫學界》發現,早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有些醫院就已經制定了相關制度以保障患者能夠得到積極治療,北京朝陽醫院急診科郭樹彬主任就告訴《醫學界》:“我們有紅卡制度,以保障患者最大利益為前提進行搶救治療。”

對於紅卡制度,朝陽醫院給出的解釋是:當極其危重的患者,特別是多發傷、群死群傷的患者來到急診後,由急診醫生評估後如需要即啟用紅卡制度,一旦為患者開放紅卡,此患者就視同辦理了住院手續,所有的醫囑都可以立即執行,而不用每個醫囑都先去交費,紅卡就是為那些危重患者免去每項醫囑交費做檢查的流程,為患者擠出一切可能的搶救時間。

如果醫院搶救的患者不具備支付能力,醫療費用如何結算呢?朝陽醫院表示,對於沒有支付能力的患者,也要先搶救,然後為其辦理欠費手續,再盡可能的通知家屬交費,不會因為當時沒有能力交費就放棄救治。

對於醫療費用問題,鄧利強律師也表示,國家民政部、衛計委都有扶貧救助基金,對於醫生來治病救人就是你的職責,能救就不能放棄,如果放棄法律也不會再給予寬容,再也不希望由此導致一屍兩命的案子發生了。

而且完全符合規定,如果不做出搶救的決定,反而有違相關法律規定。那麼為什麼不能取得家屬簽字就不能進行搶救這種觀念會在醫生頭腦中那麼根深蒂固呢?

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鄧利強律師告訴《醫學界》: “這和中國緊張的醫患關係有關,曾經有段時期,醫患關係緊張到醫生不得不採取自我保護性醫療措施,最終受害的還會是患者,而立法者和司法解釋者,都認為這是不對的,所以一直鼓勵醫生要積極搶救,即使有可能會成為被告。”

對於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鄧利強律師認為,“這進一步表明,司法解釋制定者希望通過這個解釋影響醫師執業行為,醫生觀念改變可能需要過程,但我們逐漸會體會到這個改變。”

通過採訪《醫學界》發現,早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有些醫院就已經制定了相關制度以保障患者能夠得到積極治療,北京朝陽醫院急診科郭樹彬主任就告訴《醫學界》:“我們有紅卡制度,以保障患者最大利益為前提進行搶救治療。”

對於紅卡制度,朝陽醫院給出的解釋是:當極其危重的患者,特別是多發傷、群死群傷的患者來到急診後,由急診醫生評估後如需要即啟用紅卡制度,一旦為患者開放紅卡,此患者就視同辦理了住院手續,所有的醫囑都可以立即執行,而不用每個醫囑都先去交費,紅卡就是為那些危重患者免去每項醫囑交費做檢查的流程,為患者擠出一切可能的搶救時間。

如果醫院搶救的患者不具備支付能力,醫療費用如何結算呢?朝陽醫院表示,對於沒有支付能力的患者,也要先搶救,然後為其辦理欠費手續,再盡可能的通知家屬交費,不會因為當時沒有能力交費就放棄救治。

對於醫療費用問題,鄧利強律師也表示,國家民政部、衛計委都有扶貧救助基金,對於醫生來治病救人就是你的職責,能救就不能放棄,如果放棄法律也不會再給予寬容,再也不希望由此導致一屍兩命的案子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