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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蘇對黃毅清提起刑事自訴 要求認定黃毅清構成誹謗罪

近日,黃毅清在網上評價馬蘇等演員的性格以及私生活,

引起一陣議論。今日(1月12日)馬蘇終於回應此事,直接對黃毅清提起刑事自訴,區別於一般民事訴訟提起刑事自訴則原告認為被告情節嚴重。

今日(1月12日),馬蘇本人前往海澱法院,簽署了起訴黃毅清的訴狀和檔。此次,馬蘇提起的是誹謗罪的自訴,

要求法院刑事審判庭認定黃毅清構成誹謗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1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流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綜上,馬蘇認為,被告人黃毅清公然捏造事實誹謗她本人,

且情節嚴重,已構成誹謗罪。馬蘇為維護法律權威,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訴至海澱法院,望判允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