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喝酒”上線了想試試!先別急,這裡面的法律風險你知道了嗎?
又到年底了,
飯局少不了,酒局躲不開,
正在華夏同胞為此愁眉不展之際,
e代駕“暖心”推出了“代喝酒”服務,
與其替你開車,
不如把服務提前,直接替你喝酒!
這不得不讓小編在感慨勞動人民智慧的同時,
也被這霸道總裁般的體貼豪邁而感動呢!
不信你看
近日,e代駕APP推出了一個新服務:
e代喝
目前,該服務已覆蓋全國一線、二線36個城市。使用者在打開代喝連結後,可在地圖上看到提供代喝服務的人的頭像和位置,點擊“找人代喝”按鈕,
▲
e代駕APP本身是如何看待e代喝服務的呢?
面對這一“新興事物”,
小夥伴們一定有很多的疑問:
若是代喝者的酒量根本達不到自己填寫的標準,
代喝者喝出問題來又怎麼辦?
別急,這就一一道來。
LE LE PU FA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若雙方之間在簽訂協定時約定了代喝者酒量不符合要求時的處理情形,且雙方協議不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違背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若沒有約定,用戶可主張撤銷該合同,也就不必再支付報酬。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分成兩種情況來討論。
❶ 若不利後果完全是因為代喝者個人的行為導致的,如代喝者明知自己有不能喝酒的疾病或是不聽勸阻、以酒買醉而導致自己身體受損,
因為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喝者能夠對自己的行為作出理性判斷,不顧自己身體狀況而飲酒的行為,屬於自陷風險,應自己承擔不利後果。
❷ 若是強迫性勸酒、或是未勸阻其酒後開車而致使代喝者遭受損害,組織者、勸酒者、同飲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酒是解語花,亦是穿腸藥,
怡情即可,切勿貪杯。
飲酒求的是情意交融,不能單看數量多寡。
都是成年人了,就不能和我一樣,成熟一點咩?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酒是解語花,亦是穿腸藥,
怡情即可,切勿貪杯。
飲酒求的是情意交融,不能單看數量多寡。
都是成年人了,就不能和我一樣,成熟一點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