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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裔醫生滿臉是血被拖離飛機,美聯航事件能否成為法律範本?

當地時間9日,在一架美國聯合航空公司航班上出現超額訂票的情況,為了使航空公司雇員能夠登機,一名華裔乘客遭強行拖拽下機,導致該乘客滿臉是血。這起乘客遭到強制驅離下機的視頻上傳社交網路後,

引發網路熱議,大批網友指責美聯航手法粗暴。

事件詳細的前因後果已經鋪天蓋地地刷屏,小編就不再贅述。目前國內外媒體的關注點大部分聚集在對被抬走華裔男子是否存在種族歧視問題?美聯航錯在哪?機票超售是否合理等。

面對超售,乘客有沒有權利拒絕?

看似不大的一起公共事件,卻在頃刻間引發北美網路平臺的轟動、震驚和群情激奮。

鳳凰網特約評論員陶短房分析:這一方面是因為近十多年來北美乘客對區間內民航服務不斷縮水、“摳門”,和動輒擺出一副店大欺客嘴臉,早已積怨於心。此刻因美聯航這起過於露骨、明顯不公平的做法“井噴式爆發”,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借這次有眾多人證、物證和視頻證據的機會,就乘客究竟面對類似“超售”之類“不平等式服務”,究竟有沒有拒絕的權利?

很顯然,

美聯航方面是認定“乘客無權拒絕”的。倘非如此,他們就不會在明明整個事件的起因在本方超售的情況下,理直氣壯地兩次要求乘客改簽;就不會在明明已經超售、業已被迫要求部分乘客自願改簽的情況下,硬要再塞進4名本公司職員;就更不會在隨後一而再、再而三地罔顧乘客“拒絕的意願”,單邊強制抽籤於前,讓執法人員野蠻拖離於後。

“暴力才是我們應該關注的!”

網媒編輯Alex Davies大衛斯在twitter上探討,

到底航空公司是如何超賣機票?裡面列出很多原因,但從1950年代以來,就有這種超賣情況。主要是不是每個買票的乘客一定都會搭機,可能是因為計畫改變、前天喝醉了,或是轉機時間沒接好。而每一個空位都是錢,對航空公司來說,當然是希望班班客滿,才能夠帶來更大收益,機票價格壓低也才划算。

但這次事件跟超賣關係不大,反而是航空公司管理上的疏失,尤其當航空公司的理由是為了讓四名員工登機而犧牲乘客權益,這就太誇張了。另外整個過程中的暴力行為才是我們首先要關注和強烈譴責的。

朱梓橦:乘客應該馬上進行民事起訴

鳳凰衛視主持人 ,香港及美國(紐約州)律師朱梓橦是這樣解讀美聯航暴力拖走乘客的:

(1)雖然美國聯邦法規中 “denied boarding" 所說,航空公司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有權利驅逐乘客下飛機,但是乘客可以嘗試argue這絕非一個“denied boarding"被拒絕上飛機的問題,因為乘客已經被允許乘機,並入座;

(2)已經入座的乘客,在沒有恐怖襲擊威脅等特殊情況下,不應該隨便被驅逐下機,並有權利乘機。此乘客沒有給航空公司任何被驅逐的理由;

(3)"reasonable force" - 即使航空公司有權利驅逐已經入座的乘客下飛機,也應該用不超過“合理的武力”。這是一位沒有對機組人員造成任何威脅的年長者,很顯然,航空公司對他使用了超過合理範圍的武力 - “force that is more than necessary" to remove him,讓乘客受到嚴重的精神和心理上的創傷。乘客應該馬上進行民事起訴。

美聯航事件能否成為法律範本?

鳳凰網特約評論員陶短房認為:美聯航的所謂“道歉”、“解釋”也只能視作“迫不得已的公關行為”。因為他們非但在致公司內部員工情況說明中毫無歉意,即便對外的“道歉”,也毫不掩飾“乘客無權拒絕”的“真情流露”。

誠如許多熟悉北美生活的朋友所言,在北美,一些曾經在中國司空見慣的民航延誤服務並非約定俗成,如因不可抗力延誤或取消航班,航空公司並無提供食宿或承擔改簽費用的義務(也即“給是人情不給是本分”),但“超售”說到底並非“不可抗力”(如天氣或導航因素所致),而是航空公司本身安排不當(就更不用說已經滿座後還要強行臨時“塞人”了),機票和訂座說到底更是乘客和航空公司所簽訂的、受法律保護的商業契約,乘客當然有拒絕放棄契約權利的自由,而契約的另一方則無權剝奪乘客的“拒絕權”,更不能以乘客行使這種“拒絕權”為由,叫來機場執法人員,採取單邊強制措施。

▲圖為美聯航飛機,圖片來自網路

當然,究竟如何了結此事,決定權在那位遭此“奇遇”的華裔醫生本人手中,但相信許多人都希望這件事能有個法律意義上的“說法”——在航空公司單方違約、人為造成並擴大失誤的情形下,乘客有沒有“拒絕的權利”?他和航空公司間的商業契約(機票)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能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美國是海洋法系國家,此次“美聯航3411是非”如果真能產生法律意義上的“說法”,非但可還乘客本人公道,給其它航空公司和機場管理、執法部門借鑒,也可成為具有實際意義的、為今後類似案例提供斷案標準的“範本”。

補充閱讀:

機票超售現有的法律依據

根據聯邦法律第250條款,由於航空公司引起的機票超售後,對乘客“非自願下的拒載” 法規中明確指出了可採取的方式:

首先,對於已經拿到航空公司confirmation的乘客,航空公司要儘量減少拒載的可能性和拒載旅客數量。

其次,必須首先詢問是否有自願放棄乘機者。

再次,如果自願放棄乘機者數量不夠,航空公司要通過“座位優先政策seating priority policy” 來選擇乘客:

比如根據他們“check in的時間先後、到達登機口前是否已經被分配了座位、票價、乘客會員等級、乘客身體狀況”等等多種因素來排列甄選。一旦被選中,通常航空公司需要賠付被拒載的乘客200%-400%的票價。

具體對超額被拒載有以下補償標準:

如果航空公司幫你重新訂了另一個航班,加之你的延誤不到一小時,那麼你就無權獲得任何賠償,這適用於國際和國內航班。

如果延誤時間不到兩小時,你有權獲得單程機票價格的兩倍作為賠償。

如果航空公司幫你重新預定了航班,並且在原定到達時間的兩小時之內(國際四小時),那麼你就可以得到獲得單程機票價格的兩倍作為賠償,但是有650美元的上限。

如果延誤時間超過兩小時,或者航空公司不做旅行安排,你的賠償將再次加倍。

如果航空公司沒有重新預定航班,或者超過原定到達時間的兩小時以上(國際四小時之上),你就有權享受400%的單程票價,1300美元上限。

如果航空公司的最大賠償遠不及你放棄此次飛行的價值,那麼你可以嘗試與航空公司的投訴部門進行交談。如果不行,你有30天的時間來與決定是否接受賠償。

如果你沒有支付你的機票,你仍有資格得到賠償金。

如果你是用里程數之類的兌換的機票,那麼你仍然有資格獲得賠償金。你最終得到的賠償會根據在同一班飛機上支付最便宜票價進行。

如果被“驅逐”出飛機是安全相關的問題,那麼航空公司是不需要付賠償的。國際航班則有不同的規章制度。(以上來自:走進美國)

也應該用不超過“合理的武力”。這是一位沒有對機組人員造成任何威脅的年長者,很顯然,航空公司對他使用了超過合理範圍的武力 - “force that is more than necessary" to remove him,讓乘客受到嚴重的精神和心理上的創傷。乘客應該馬上進行民事起訴。

美聯航事件能否成為法律範本?

鳳凰網特約評論員陶短房認為:美聯航的所謂“道歉”、“解釋”也只能視作“迫不得已的公關行為”。因為他們非但在致公司內部員工情況說明中毫無歉意,即便對外的“道歉”,也毫不掩飾“乘客無權拒絕”的“真情流露”。

誠如許多熟悉北美生活的朋友所言,在北美,一些曾經在中國司空見慣的民航延誤服務並非約定俗成,如因不可抗力延誤或取消航班,航空公司並無提供食宿或承擔改簽費用的義務(也即“給是人情不給是本分”),但“超售”說到底並非“不可抗力”(如天氣或導航因素所致),而是航空公司本身安排不當(就更不用說已經滿座後還要強行臨時“塞人”了),機票和訂座說到底更是乘客和航空公司所簽訂的、受法律保護的商業契約,乘客當然有拒絕放棄契約權利的自由,而契約的另一方則無權剝奪乘客的“拒絕權”,更不能以乘客行使這種“拒絕權”為由,叫來機場執法人員,採取單邊強制措施。

▲圖為美聯航飛機,圖片來自網路

當然,究竟如何了結此事,決定權在那位遭此“奇遇”的華裔醫生本人手中,但相信許多人都希望這件事能有個法律意義上的“說法”——在航空公司單方違約、人為造成並擴大失誤的情形下,乘客有沒有“拒絕的權利”?他和航空公司間的商業契約(機票)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能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美國是海洋法系國家,此次“美聯航3411是非”如果真能產生法律意義上的“說法”,非但可還乘客本人公道,給其它航空公司和機場管理、執法部門借鑒,也可成為具有實際意義的、為今後類似案例提供斷案標準的“範本”。

補充閱讀:

機票超售現有的法律依據

根據聯邦法律第250條款,由於航空公司引起的機票超售後,對乘客“非自願下的拒載” 法規中明確指出了可採取的方式:

首先,對於已經拿到航空公司confirmation的乘客,航空公司要儘量減少拒載的可能性和拒載旅客數量。

其次,必須首先詢問是否有自願放棄乘機者。

再次,如果自願放棄乘機者數量不夠,航空公司要通過“座位優先政策seating priority policy” 來選擇乘客:

比如根據他們“check in的時間先後、到達登機口前是否已經被分配了座位、票價、乘客會員等級、乘客身體狀況”等等多種因素來排列甄選。一旦被選中,通常航空公司需要賠付被拒載的乘客200%-400%的票價。

具體對超額被拒載有以下補償標準:

如果航空公司幫你重新訂了另一個航班,加之你的延誤不到一小時,那麼你就無權獲得任何賠償,這適用於國際和國內航班。

如果延誤時間不到兩小時,你有權獲得單程機票價格的兩倍作為賠償。

如果航空公司幫你重新預定了航班,並且在原定到達時間的兩小時之內(國際四小時),那麼你就可以得到獲得單程機票價格的兩倍作為賠償,但是有650美元的上限。

如果延誤時間超過兩小時,或者航空公司不做旅行安排,你的賠償將再次加倍。

如果航空公司沒有重新預定航班,或者超過原定到達時間的兩小時以上(國際四小時之上),你就有權享受400%的單程票價,1300美元上限。

如果航空公司的最大賠償遠不及你放棄此次飛行的價值,那麼你可以嘗試與航空公司的投訴部門進行交談。如果不行,你有30天的時間來與決定是否接受賠償。

如果你沒有支付你的機票,你仍有資格得到賠償金。

如果你是用里程數之類的兌換的機票,那麼你仍然有資格獲得賠償金。你最終得到的賠償會根據在同一班飛機上支付最便宜票價進行。

如果被“驅逐”出飛機是安全相關的問題,那麼航空公司是不需要付賠償的。國際航班則有不同的規章制度。(以上來自:走進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