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嗎?
近年來,國家對於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多次調整,逐步將減半徵稅標準從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6萬元提高至10萬元、20萬元和30萬元,甚至到2017年,再度“破格”提升至50萬元,以便企業能夠更好地輕裝上陣。
案例:重慶吉祥股權投資中心(以下簡稱“重慶吉祥”)是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合夥企業,符合財稅〔2017〕43號檔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二、實務分析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句話: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案例解析
根據案例資料:重慶吉祥2017年1-9月從我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上海如意公司取得股息人民幣31萬。重慶吉祥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一條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顯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之所以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是因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等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的,
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綜上所述,重慶吉祥是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雖取得50萬元以下的收入,但不能享受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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