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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哪樣?喪偶兒媳照顧婆婆10年,反被婆婆告上法庭!媳婦對公婆有沒有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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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兒媳盡心贍養婆婆,

這乍一聽應該是一個溫馨動人,

弘揚傳統美德的孝道故事,

我國歷史上也有謳歌這種行為的文學經典,

比如《竇娥冤》。

然而在下面的案例中,

原本溫馨的故事卻有了一個令人唏噓的結局。

感人喪偶兒媳照顧婆婆十年

2004年,韓先生的父親病逝。母親依舊跟隨韓先生一家三口生活在一起,由兒媳李女士照顧生活起居。

2006年,韓先生因病早逝。當年,李女士39歲,女兒只有16歲,婆婆已年近七旬。

此後,李女士一個人擔負起家庭的重擔。

據李女士講,為了贍養婆婆、供養女兒上學,她不得不每天打兩份工,一天只能休息幾個小時,下了夜班還要給婆婆洗衣、做好第二天的飯。就這樣,她與婆婆共同生活了10年。

李女士的婆婆還有另外一子一女。

韓家大哥每年都給老母親一定的生活費,用於日常開支。在老人生病期間,韓家大哥和韓家二姐也共同擔負老人的治療費用,並經常來看望老人。就這樣,李女士與亡夫的家人和諧相處了十年。

訴訟 兒媳索補償獲法院支持

2016年3月,因為一些矛盾,婆婆從李女士的家中搬走。

李女士認為,自己作為喪偶兒媳,對婆婆並沒有法律上的贍養義務。在丈夫去世後的十年時間裡,她自願無償履行了贍養義務,既然婆婆不念舊情,那麼她十年來為贍養婆婆支出的費用理應由老人的另外兩個子女承擔。

因此,

李女士將韓家大哥和韓家二姐另行起訴到法院,

索要十年來的贍養費補償20萬元。

韓家兄妹自然是不同意的。

他們說,當初韓先生和李女士夫妻買房的錢是父母的老宅拆遷得來的。

拆遷款中本應有他們的份額,但由於韓先生承諾會和李女士一起給父母養老送終,所以他們才沒要求分這筆錢。

北京朝陽法院經審理認定,李女士自2006年至2016年期間長期贍養婆婆,使老人的其他子女客觀上獲得利益,理應給付李女士相應的補償。結合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係、贍養的實際情況及當事人糾紛產生情況等因素,

法院最終判決老人的其他兩個子女給付李女士贍養費補償款4萬元。

答疑 喪偶兒媳對公婆沒有法定贍養義務

關於這起案件,該案主審法官蔡峰表示,法律規定了子女對父母具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但並未規定喪偶兒媳對老人的贍養義務,因此李女士並無贍養婆婆的法律義務。

在這起案件中,

因無證據表明李女士承諾對婆婆養老送終,

因此李女士的贍養行為屬於道德行為,

具有自願性,

值得嘉許。

道德行為要求補償法院應支持

既然是自願的道德行為,行為人能否要求獲得補償?蔡峰法官表示,道德行為固然具有自覺自願的性質,但行為本身並非沒有成本。倘若從事道德行為承擔了較大的經濟代價,而該行為客觀上也使得他人受益,則受益人給予相應補償不僅是公平的,也有利於鼓勵人們從事道德行為,弘揚社會善良風氣。

反之,如果從事道德行為產生了較大的經濟損失,只能收穫精神上的慰藉,不享有要求受益人補償的權利,那麼對從事道德行為的人將無公平可言,客觀上也會抑制其他社會成員從事道德行為的積極性。因此對行為人就道德行為的付出主張補償的,法院應予支持。

反觀這起案件,作為老人的子女,韓先生的其他兄弟姐妹具有對老人進行贍養的義務。雖然法院在審理中查明,韓家大哥和韓家二姐對老人也進行了其他形式的贍養,但由於李女士長期與老人共同生活,必然會在日常生活起居上對老人投入更多的照料,這種照料無疑會大大減輕老人其他子女的贍養負擔。

因此,可以認定韓家大哥和韓家二姐因李女士的贍養行為客觀上獲得了利益。

自願贍養十年不等於放棄了權利

蔡峰法官表示,從社會道德行為發生的情況來看,行為人通常不會去主張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行為人放棄了權利,除非其作出了明確的意思表示。

在這起案件中,李女士無償自願贍養老人十年,雖從未主張過權利,但也沒明確表示放棄要求補償的權利,所以其權利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兒媳還能繼承遺產

法律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同樣兒媳對於公婆、女婿對岳父母的遺產在一般情況下也沒有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2條中卻有“喪偶兒媳對公、 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根據《繼承法》,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辦理,無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辦理,首先由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繼承。

將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見法律是鼓勵這種贍養行為的。

但是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的趙三平律師提醒,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於什麼是“主要贍養義務”也有明確的規定,即要達到“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程度才可以。

不過,即便夠不上“主要贍養義務”的程度,《繼承法》還有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也是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

法條 哪些人對老年人有贍養義務?

我國《婚姻法》規定,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也有贍養的義務。

此外,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只對自己的父母具有法定贍養義務,對另一方的父母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但一方在履行贍養自己父母的義務上,另一方應當予以協助。

贍養老人應做到的基本要求

對於贍養的內容,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裡則有詳細的規定

如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令其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儘管法官作出了公正的裁判,

但是小編還是想說:

一家人,何至於此!

但願天下的家庭都能和和睦睦,

法庭上再少些紛爭吧!

拓展閱讀

▶廣州某大學退休教授被騙1058 萬,賣房借錢給騙子!反詐中心:歲末年初嚴防電詐

編輯丨駱猛清

來源丨北京晚報、法樂樂

具有自願性,

值得嘉許。

道德行為要求補償法院應支持

既然是自願的道德行為,行為人能否要求獲得補償?蔡峰法官表示,道德行為固然具有自覺自願的性質,但行為本身並非沒有成本。倘若從事道德行為承擔了較大的經濟代價,而該行為客觀上也使得他人受益,則受益人給予相應補償不僅是公平的,也有利於鼓勵人們從事道德行為,弘揚社會善良風氣。

反之,如果從事道德行為產生了較大的經濟損失,只能收穫精神上的慰藉,不享有要求受益人補償的權利,那麼對從事道德行為的人將無公平可言,客觀上也會抑制其他社會成員從事道德行為的積極性。因此對行為人就道德行為的付出主張補償的,法院應予支持。

反觀這起案件,作為老人的子女,韓先生的其他兄弟姐妹具有對老人進行贍養的義務。雖然法院在審理中查明,韓家大哥和韓家二姐對老人也進行了其他形式的贍養,但由於李女士長期與老人共同生活,必然會在日常生活起居上對老人投入更多的照料,這種照料無疑會大大減輕老人其他子女的贍養負擔。

因此,可以認定韓家大哥和韓家二姐因李女士的贍養行為客觀上獲得了利益。

自願贍養十年不等於放棄了權利

蔡峰法官表示,從社會道德行為發生的情況來看,行為人通常不會去主張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行為人放棄了權利,除非其作出了明確的意思表示。

在這起案件中,李女士無償自願贍養老人十年,雖從未主張過權利,但也沒明確表示放棄要求補償的權利,所以其權利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兒媳還能繼承遺產

法律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同樣兒媳對於公婆、女婿對岳父母的遺產在一般情況下也沒有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2條中卻有“喪偶兒媳對公、 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根據《繼承法》,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辦理,無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辦理,首先由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繼承。

將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見法律是鼓勵這種贍養行為的。

但是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的趙三平律師提醒,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於什麼是“主要贍養義務”也有明確的規定,即要達到“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程度才可以。

不過,即便夠不上“主要贍養義務”的程度,《繼承法》還有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也是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

法條 哪些人對老年人有贍養義務?

我國《婚姻法》規定,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也有贍養的義務。

此外,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只對自己的父母具有法定贍養義務,對另一方的父母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但一方在履行贍養自己父母的義務上,另一方應當予以協助。

贍養老人應做到的基本要求

對於贍養的內容,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裡則有詳細的規定

如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令其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儘管法官作出了公正的裁判,

但是小編還是想說:

一家人,何至於此!

但願天下的家庭都能和和睦睦,

法庭上再少些紛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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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駱猛清

來源丨北京晚報、法樂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