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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的摩托車、電動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注意了,專項整治又開始了!

你家有摩托車或者電瓶車嗎?

是不是經常看到有些電瓶車

摩托車隨處亂放,影響交通秩序!

還經常看到電瓶車摩托車

亂闖紅燈!佔據公共場所

現在注意了!專項整治行動來襲!

小編要劃重點了!!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摩托車、電動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擅自改裝、加裝雨篷、遮陽傘等,已改裝、加裝雨篷、遮陽傘相關裝置的,

請於2018年1月17前自主拆除,自2018年1月17日開始,全縣交警和城管將開展專項整治,“發現一起、收繳一起”。

二、違反規定改裝、加裝雨篷、遮陽傘的摩托車、電動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1、對改裝、加裝雨篷、遮陽傘的摩托車駕駛人,依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資料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500元罰款。

2、對改裝、加裝雨篷、遮陽傘的電動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依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擅自改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結構、主要技術參數和性能的,處50元罰款。

三、對摩托車、電動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其他機動車輛不按規定停放在泊車位內,

侵佔人行道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由縣城管部門聯合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強制拖離現場,並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對生產、銷售擅自改裝、加裝雨篷、遮陽傘摩托車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四款之規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的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五、對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橋樑、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銷售、加工製作商品或從事經營或者舉辦活動的,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由縣城市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七、各摩托車銷售、維修、摩托車雨蓬、遮陽傘經營者要嚴格自律,守法經營,嚴禁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托車或者銷售拼裝、擅自改裝的摩托車、摩托車雨蓬、遮陽傘等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造成損害的產品。請各經營者收到本《通告》當天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下架相關產品,並通知生產者召回。逾期,各經營者不履行上述義務的,宣恩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作沒收產品、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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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七、各摩托車銷售、維修、摩托車雨蓬、遮陽傘經營者要嚴格自律,守法經營,嚴禁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托車或者銷售拼裝、擅自改裝的摩托車、摩托車雨蓬、遮陽傘等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造成損害的產品。請各經營者收到本《通告》當天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下架相關產品,並通知生產者召回。逾期,各經營者不履行上述義務的,宣恩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作沒收產品、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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