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套牌車抵押詐騙,他們合夥幹的“套路”勾當難逃法律制裁
如今隨著人們生活水準的提高,買車的人是越來越多了。近年來伴隨著我國汽車產業的迅速發展,一些不法分子也開始打起跟汽車交易有關的主意。
2016年,長興縣警方破獲了一起特殊的詐騙案件。
據瞭解,
2016年6月,被告人俞某、吳某經事先商量,準備以上述方式再次進行詐騙,後被告人俞某、吳某利用之前與張某共同實施詐騙時獲得的資訊,購入一輛套牌賓士車輛,並聯繫被告人張某瑩,
公訴人表示,案發後,公安機關對被抵押出去的兩輛賓士車進行檢驗,發現兩輛涉嫌套牌的賓士車發動機均未能找到相關資訊,機動車登記證書等證件也都為假冒偽造,這兩輛車為套牌走私車的證據確鑿。
被告人張某表示自己買的第一輛正規賓士車實際是59萬,
走私車買來了,被告人張某和俞某就讓冒充賓士車車主的被告人吳某把套牌車抵押到了嘉興某一金融公司,從中獲得的31萬元贓款給了吳某3萬元,剩下的利潤俞某和張某進行了對半分。第一次詐騙成功後,被告人俞某又著手進行第二次詐騙。
然而第二次俞某卻選擇撇開張某單獨和吳某合作,這又是為何呢?
面對法庭的審訊,被告人俞某表示自己在第一起詐騙中沒有獲利甚至還一直被被告人張某控制著,所以第二次抵押套牌車時俞某就撇了張某單獨和吳某合作了。但吳某之後也馬上將第二次抵押的事告知了張某,並給了4萬元給張某。
與此同時,俞某的辯護人在法庭上也對案件定罪標準提出了異議。
究竟以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定性?四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行為又該如何量刑?相信法官肯定會依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做出公正的判決。
不過,張某等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走私車買來了,被告人張某和俞某就讓冒充賓士車車主的被告人吳某把套牌車抵押到了嘉興某一金融公司,從中獲得的31萬元贓款給了吳某3萬元,剩下的利潤俞某和張某進行了對半分。第一次詐騙成功後,被告人俞某又著手進行第二次詐騙。
然而第二次俞某卻選擇撇開張某單獨和吳某合作,這又是為何呢?
面對法庭的審訊,被告人俞某表示自己在第一起詐騙中沒有獲利甚至還一直被被告人張某控制著,所以第二次抵押套牌車時俞某就撇了張某單獨和吳某合作了。但吳某之後也馬上將第二次抵押的事告知了張某,並給了4萬元給張某。
與此同時,俞某的辯護人在法庭上也對案件定罪標準提出了異議。
究竟以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定性?四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行為又該如何量刑?相信法官肯定會依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做出公正的判決。
不過,張某等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將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