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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明確:沒有分類編碼簡稱的發票到底能不能收?

近期,網上關於未列印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一直爭論不斷:

注意!取得日期是2018年1月1日及以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專案”欄次要有“簡稱”,同時“簡稱”還得對,才算合規的發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專案”欄次中,沒有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說明發票不是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不能收!

在微信群竟流傳著這樣一張發票:

朋友圈裡更是炸開了鍋:

2017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現就實施中的有關問題回答如下: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有關問題答覆口徑:

2017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明確自起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現就實施中的有關問題回答如下:

一、為什麼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為了方便納稅人準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稅務總局編寫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納稅人通過升級後的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列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專案”欄次中。

二、未列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能否正常使用?

由於納稅人眾多,系統升級需要一個過程,部分納稅人因未進行系統升級導致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票面上未列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未列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正常使用,無需重新開具。

納稅人應當儘快進行系統升級,對於無法自行升級的納稅人,稅務部門和稅控服務單位將提供説明。稅務部門已經並還將進一步採取措施,為納稅人開具發票提供更多便利。

國家稅務總局已經為各位答疑解惑,各位財務可以放心大膽的實施起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