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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關於“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最有名的故事竟然是假的?!

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德國國王拆不動磨坊主的磨坊。

相信很多聽過“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句話的人都知道詮釋這句話意思的這個故事。

我在網上找了找,發現都大同小異,不過故事的主人公——德國國王從威廉一世到腓特烈二世,說什麼都有。

故事大概脈絡是這樣的——

相傳腓特烈二世成為普魯士國王時,于1745-1747年間在波茨坦修建無憂宮作為夏宮。宮殿旁邊有一座磨坊,磨坊主格拉文尼茨(Grävenitz)認為,國王的宮殿擋了風,導致風車無法正常運轉,

於是就將國王起訴到法院,為此國王豁免了磨坊的租金。

後來,該磨坊被轉賣給福格爾(CarlFriedrichVogel)。因風力不夠,福格爾也提出訴訟。國王派人前去與他協商,希望能買下磨房,但這老農民堅持不賣,幾次協商都沒成。面對如此不識抬舉的“釘子戶”,1787年,國王下令把磨坊給拆了。對此,老農民一沒哭鬧、二沒上吊,第二天就上柏林法院把國王給告了。法官聽證時問,是先有磨坊還是先有宮殿。

回答是先有磨坊。法官認為國王侵犯了磨坊主的私有財產,判決國王必須“恢復原狀”,並賠償拆毀磨坊造成的損失。國王只好執行,不過他沒把磨坊修回原樣,而是出資建成三層回廊的荷蘭式風車磨房,可能是為了跟無憂宮保持諧調吧。

據說又過了多少年,老一代都去世了。福格爾的後代因為缺錢,找到小國王,想把磨坊賣給小國王。小國王勸他不要賣,

認為這已經是“國王犯罪和庶民同罪”的範例,並告訴小農民,要把磨坊作為紀念物,代代相傳。如果小農民實在有困難,可以資助他。然後小國王就給了小農民遠遠超過磨坊價值很多倍的金馬克,資助他度過眼下難關。

然而我今天要告訴大家,磨坊主這個事情有,但完全不是這樣的,而且這個事情不但沒有說明“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反而是說明德國國王可以憑藉自己的喜好隨意干涉法律。

案件發生在18世紀下半葉弗裡德里希大帝治下的普魯士。地點是施梅托伯爵(Schmettau)在Pommerzig的領地內。

磨坊主克利斯蒂安·阿諾德在1762年通過一種所謂的不可撤銷的永久購買(Erbkauf)從他父親那裡購得爭議案件中所說的磨坊。

這個磨坊位於奧德河一個支流上,實際上是一個水力磨坊。

然而阿諾德並沒有因此成為磨坊的所有權人,因為他父親也不是所有權人,而只是按照我們中文通行的法律概念(廣義的)永佃權人(Erbpacht)。

他們都是領主領地內的農民,通過同樣方式獲得對於磨坊的永佃權,每年都要給領主,也即磨坊的所有人交租金。

在1770年當地另一個更為強勢的貴族格斯多夫(Gersdorff)在阿諾德磨坊所在的同一條小河上游修建了鯉魚池塘,而這個鯉魚池塘的水就引自這條小河。

這樣一來,至少按照阿諾德的陳述,他的水力磨坊因此經常不能得到充足的水力而無法正常運營。其後果當然就是收益大減,無力支付租金。

在池塘建成之後,準確地說,1771年6月24日之後,磨坊主就支付租金陷於遲延。

弗雷德里希大帝

對此他向領主表示道歉,並表示,因為池塘建成之後缺水,他只有在年初和秋季才能較規律地磨面。

領主則徑直在其所屬的領地法院(Patrimonialgericht)[5]起訴阿諾德要求支付租金。阿諾德以缺水抗辯。

法官邁(May)判決磨坊主在1773年6月29日支付34塔勒爾,其理由在於“被告所認為的缺水事實不能夠免除他的責任,他必須去起訴那個所謂的把他的水用掉的人”。

磨坊主對判決很不滿意,因此他於1774年3月7日在科斯琴(Küstrin)政府提起針對領主的訴訟,這是諾伊馬克(Neumark)區域的最高法院。他要求免除租金直至回復原有的狀態,以及賠償因為領主同意池塘灌溉而導致的損害,而賠償理由是他的領主允許格斯多夫在上游建池塘。

1776年1月22日法院駁回了阿諾德的起訴。

其判決理由在於“領主對於缺水毫無責任,阿諾德作為磨坊的所有人應該起訴格斯多夫”。

對其理由,就磨坊主要求減少租金的請求而言,顯然不能成立。

如前所述,正確地說阿諾德並非磨坊的所有人,然而基於他永佃權人的法律地位他也可以直接起訴格斯多夫。

至於阿諾德起訴領主要求損害賠償,被駁回,因為領主同意格斯多夫建設池塘根本無從說起。

阿諾德就政府的判決向普魯士柏林高等法院第二庭提起了上訴。法院依然駁回了他的上訴,判決於1776年9月18日公佈。

其間,因為自從1773年復活節之後阿諾德就再未支付租金,也沒有支付以前拖欠的租金,領主再次在領主法院針對阿諾德提起訴訟。

領主法院于1774年6月14日援引1773年的生效判決判決阿諾德支付85塔勒爾。

阿諾德通過他的妻子在法庭上再次提出缺水理由作為抗辯。此時阿諾德停止了所有的履行,領主則申請強制執行,領地法官實施了強制執行,阿諾德被拘禁,6頭牛被留置自用,之後又歸還。領主現在主要是威脅強制拍賣磨坊。

1775年8月阿諾德的妻子羅西娜(Rosine)在國王面前提出申冤。而弗裡德里希大帝則要求阿諾德的領主出具一份說明。

領主在說明中承認扣押了磨坊主的牛並拘禁了他,但同時主張並沒有殘酷對待磨坊主和他的牛,並否認毆打過阿諾德的妻子,並認定阿諾德的妻子只不過是一個惡棍,並申請將之關押4周。

而後法院告訴領主,他對磨坊主的關押是違法的,同時說明了進行強制執行程式必須遵守的事項,最後政府還告知阿諾德的妻子,她必須起訴格斯多夫。

領主再次在領主法院起訴阿諾德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一共320塔勒爾。領主法院現在的法官施勒克爾(Schlecker)依據和其前任相同的理由判決他支付,如果他想避免磨坊被出售的話。

磨坊主在得知判決結果之後,不僅就其理由,也就其判決的數額均提起上訴,然而他卻錯過了上訴期限。政府因此通過裁決認定上訴被放棄(之後柏林高等法院也曾援引相同的理由)。

出於領主的申請啟動了強制執行程式。磨坊由領主法院法官施勒克爾當著阿諾德夫婦、村鎮官員以及發過誓的其他磨坊經營者的面估價為635塔勒爾。對此表示異議的期限是8天,阿諾德在期限內沒有表示異議。

最後,在法庭確定的日期,即1778年9月7日,在債權人和破產管理人同意之下,磨坊被收稅員庫皮施(Kuppisch)以600塔勒爾拍走。

阿諾德夫婦失去磨坊之後,他們只好求助於國王,在多次派人處理但都維持法院最終判罰後,弗裡德里希大帝決定親自介入。

最後,儘管所有法律界人士都認為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連首相都認為弗裡德里希大帝這次介入是錯誤的;但是弗裡德里希大帝不知道為什麼決心無視法院的判決,要親自裁決。

最終,他要求法院判決領主必須賠磨坊主一個新的磨坊,並且將之前所有判決磨坊案的法官都判了刑,最後甚至罷免了首相;儘管,所有法官和弗裡德里希大帝派去調查的人都向他證明,這個磨坊主不占理。

弗裡德里希大帝於1786年8月17日駕崩,而在1786年11月14日的內閣命令就已認定大帝的判決是錯誤的,而弗裡德里希大帝的錯誤則被歸咎於不正確的報告的誤導。

而柏林高院做出的判決如下:法院認定磨坊並沒有因此而缺水,據此判決認定,格斯多夫有權重新設置其水渠;磨坊主有義務或者放棄磨坊或者作出賠償;磨坊主應該償還法官支付給他的賠償金。就這樣,在弗裡德里希大帝去世不到一年他的判決就被完全推翻。

順便說一句,弗裡德里希大帝的繼任者1787年7月27日確認了該判決但同時決定總數達1784塔勒爾的賠償金由國庫支付。

這就是“磨坊主”故事的全部事實,這個故事根本不是說私有財產的事,說的是德國法官無懼皇帝的報復,堅持依法判案。

其後果當然就是收益大減,無力支付租金。

在池塘建成之後,準確地說,1771年6月24日之後,磨坊主就支付租金陷於遲延。

弗雷德里希大帝

對此他向領主表示道歉,並表示,因為池塘建成之後缺水,他只有在年初和秋季才能較規律地磨面。

領主則徑直在其所屬的領地法院(Patrimonialgericht)[5]起訴阿諾德要求支付租金。阿諾德以缺水抗辯。

法官邁(May)判決磨坊主在1773年6月29日支付34塔勒爾,其理由在於“被告所認為的缺水事實不能夠免除他的責任,他必須去起訴那個所謂的把他的水用掉的人”。

磨坊主對判決很不滿意,因此他於1774年3月7日在科斯琴(Küstrin)政府提起針對領主的訴訟,這是諾伊馬克(Neumark)區域的最高法院。他要求免除租金直至回復原有的狀態,以及賠償因為領主同意池塘灌溉而導致的損害,而賠償理由是他的領主允許格斯多夫在上游建池塘。

1776年1月22日法院駁回了阿諾德的起訴。

其判決理由在於“領主對於缺水毫無責任,阿諾德作為磨坊的所有人應該起訴格斯多夫”。

對其理由,就磨坊主要求減少租金的請求而言,顯然不能成立。

如前所述,正確地說阿諾德並非磨坊的所有人,然而基於他永佃權人的法律地位他也可以直接起訴格斯多夫。

至於阿諾德起訴領主要求損害賠償,被駁回,因為領主同意格斯多夫建設池塘根本無從說起。

阿諾德就政府的判決向普魯士柏林高等法院第二庭提起了上訴。法院依然駁回了他的上訴,判決於1776年9月18日公佈。

其間,因為自從1773年復活節之後阿諾德就再未支付租金,也沒有支付以前拖欠的租金,領主再次在領主法院針對阿諾德提起訴訟。

領主法院于1774年6月14日援引1773年的生效判決判決阿諾德支付85塔勒爾。

阿諾德通過他的妻子在法庭上再次提出缺水理由作為抗辯。此時阿諾德停止了所有的履行,領主則申請強制執行,領地法官實施了強制執行,阿諾德被拘禁,6頭牛被留置自用,之後又歸還。領主現在主要是威脅強制拍賣磨坊。

1775年8月阿諾德的妻子羅西娜(Rosine)在國王面前提出申冤。而弗裡德里希大帝則要求阿諾德的領主出具一份說明。

領主在說明中承認扣押了磨坊主的牛並拘禁了他,但同時主張並沒有殘酷對待磨坊主和他的牛,並否認毆打過阿諾德的妻子,並認定阿諾德的妻子只不過是一個惡棍,並申請將之關押4周。

而後法院告訴領主,他對磨坊主的關押是違法的,同時說明了進行強制執行程式必須遵守的事項,最後政府還告知阿諾德的妻子,她必須起訴格斯多夫。

領主再次在領主法院起訴阿諾德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一共320塔勒爾。領主法院現在的法官施勒克爾(Schlecker)依據和其前任相同的理由判決他支付,如果他想避免磨坊被出售的話。

磨坊主在得知判決結果之後,不僅就其理由,也就其判決的數額均提起上訴,然而他卻錯過了上訴期限。政府因此通過裁決認定上訴被放棄(之後柏林高等法院也曾援引相同的理由)。

出於領主的申請啟動了強制執行程式。磨坊由領主法院法官施勒克爾當著阿諾德夫婦、村鎮官員以及發過誓的其他磨坊經營者的面估價為635塔勒爾。對此表示異議的期限是8天,阿諾德在期限內沒有表示異議。

最後,在法庭確定的日期,即1778年9月7日,在債權人和破產管理人同意之下,磨坊被收稅員庫皮施(Kuppisch)以600塔勒爾拍走。

阿諾德夫婦失去磨坊之後,他們只好求助於國王,在多次派人處理但都維持法院最終判罰後,弗裡德里希大帝決定親自介入。

最後,儘管所有法律界人士都認為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連首相都認為弗裡德里希大帝這次介入是錯誤的;但是弗裡德里希大帝不知道為什麼決心無視法院的判決,要親自裁決。

最終,他要求法院判決領主必須賠磨坊主一個新的磨坊,並且將之前所有判決磨坊案的法官都判了刑,最後甚至罷免了首相;儘管,所有法官和弗裡德里希大帝派去調查的人都向他證明,這個磨坊主不占理。

弗裡德里希大帝於1786年8月17日駕崩,而在1786年11月14日的內閣命令就已認定大帝的判決是錯誤的,而弗裡德里希大帝的錯誤則被歸咎於不正確的報告的誤導。

而柏林高院做出的判決如下:法院認定磨坊並沒有因此而缺水,據此判決認定,格斯多夫有權重新設置其水渠;磨坊主有義務或者放棄磨坊或者作出賠償;磨坊主應該償還法官支付給他的賠償金。就這樣,在弗裡德里希大帝去世不到一年他的判決就被完全推翻。

順便說一句,弗裡德里希大帝的繼任者1787年7月27日確認了該判決但同時決定總數達1784塔勒爾的賠償金由國庫支付。

這就是“磨坊主”故事的全部事實,這個故事根本不是說私有財產的事,說的是德國法官無懼皇帝的報復,堅持依法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