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自2001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就適用婚姻法相繼出臺了三部司法解釋,為什麼還要制定新的《解釋》?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於2001年、2003年、201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釋,總共82個條文,2017年2月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出臺了補充規定。這些司法解釋對涉及夫妻身份關係、財產關係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作了規定。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鄉居民家庭財產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管道也日趨多元,許多家庭的財富因此快速增長,因投資而產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放大。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串通“坑”債權人,或者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時有發生。
這些因素疊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債務的認定成為非常複雜的問題,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難度隨之加大。原有法律、司法解釋雖然已經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體系,防範了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和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另一方利益的風險,但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舉證證明責任等方面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

為著力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反復調研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制定出臺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解釋》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引導民事商事主體規範交易行為,加強事前風險防範,

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圖片來源於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