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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發生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這些官員堪稱楷模!

在古代基層沒有那麼多的員警,縣衙就是最基層的辦案單位,

縣令既是公安局長,也是法院院長,往往發生了案件,第一個到現場的也是縣令,他既得破案,又得審案。而面對情況複雜的經濟糾紛案案件,他們一樣憑著自己的愛民情懷,靠著自己的智慧和細心,還百姓一個公道。我們不妨從史籍裡擷取幾例古代比較經典的處理經濟糾紛案件,來看一看古代都是如何做的。

小額經濟糾紛也巧妙處理

在古代,因為經糾紛引發的案件也很多,

包括小額的經濟糾紛也會告官主持公道。那時也有甚至因為一文錢處置不當而發酵成大案。明代馮夢龍在《醒世恒言》中就講了唐代一起因為一文錢誘發的慘劇,起先因為小孩子間一文小錢的鬧劇,由於家長開始不恰當的處理,再到後來官府追究破案不力,致使事情步步發展,最終導致六人先後喪命,兩人被關進死牢。“風起於青萍之末,浪成於微瀾之間”,
這個故事令人警醒。

然而在清代康熙年間被譽為“天下廉吏第一”的于成龍,不僅善於破大案而且對民間微小的經濟糾紛,也能處置于初發之時,贏得百姓的讚譽。民國初期的《清代名吏判牘七種彙編》記載了于成龍巧判三百文糾紛案:羅成東街的錢氏,已過花甲之年,但人卻很精明。這天已是八月十四,第二天便是中秋節了,她去月中桂糕點鋪買月餅。月中桂的月餅在當地很有名氣,

中秋前夕,買賣十分興隆。錢氏買了六十個月餅,每個五文共計三百文。不想忙亂中,雙方發生爭執,錢氏說已經付款,店中夥計卻說沒有付款。鬧得不可開交,竟至發生扭揪。這時恰好于成龍路過此地,雙方攔住轎子喊冤。于成龍聽了雙方的供說,真是公說公理,婆說婆理,就是旁人也是各執一詞。于成龍經過思考後,當場判旁觀者每人出一文錢,代付店主。並判道:

本縣審得錢氏與月中桂茶食店店夥孫小弟互扭一案,

一謂早已付價,一謂尚未收到,各執一說,未能相降。詢諸旁人,亦多異詞。本縣細核雙方情節,錢氏年已六旬,貌尚誠實;店夥孫小弟在店服務,已有八年,則其人自必誠實可靠。查核情節,雙方似均無誤。而此三百文,必由錢氏繳上,放在櫃上,而他人乘人多事忙,雙方不及覺察,而被竊取之耳。故在錢氏則確已繳出,而在孫小弟則確未收進。

本縣今為爾等判:使錢氏再出三百文,則錢氏未免太冤;使月中桂認收三百文,則月中桂亦必以人人效尤為慮,而不肯受屈。本縣觀察在此店中購物者,計有三百人以上,何不人人為魯仲連,出而一解此紛乎。每名一文,一鼓而三百文之數可足。在出錢者不過以一文之微,當必無甚吝惜,而雙方爭端,自可平息。為計之善,莫善於此。平訟聽獄,本縣之職。排憂解紛,亦賢者之責也。此判。

于成龍的判詞讀來生動感人,顯現了很強的人性化。當時沒有攝像頭,無法還原現場,如不是胸懷為民情懷,辦案認真負責,還真難判決此案,于成龍堪稱楷模!

處置借據合同糾紛考驗智慧

破案講究證據,可是在古代的借據合同糾紛也常發生,因為借據合同這種東西很容易被藏匿、銷毀或者塗改,古代的破案技術手段更是了了,對於此類案件常常因為證據不足,令執法者頭疼,可是他們沒有推出門去不管不問,而是用盡自己的智慧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明代淩蒙初《初刻拍案驚奇》就講述了一個包公智賺合同的故事。說的是伯母昧心藏下前來認親侄子的合同文書,拒不承認有合同這回事,試圖獨霸其家產,並用棍打傷侄子。侄子無奈告到開封府,此案真的兩難,要證明侄子身份需要合同文書,而文書又被伯母藏匿。包公不愧是斷案高手,他巧施手段,謊稱侄子被伯母棍子打傷致死,如果是親人所傷,尚可原諒,如不是親人所傷即會嚴懲,也給伯母設了個兩難,結果伯母真的上套,為了保命不得不拿出藏匿的合同文書證明是親人。至此,包公智賺合同文書的手段完美收官。

智慧除了智慧,更主要的是判案者的責任心。而在清代也有一個縣令陳子莊智識假借據的故事,也值得今人借鑒。據近代吳沃堯《我佛山人短篇小說集》記載:

清代陳子莊代理南匯縣令時,有個棉花行的姚老闆,控告王掌櫃欠他棉花錢106兩。姚老闆手中有借條,借條上有中證人、代筆人的簽名蓋章。他說王掌櫃拖欠不還,反而毆打前去討帳的人。中證人、代筆人也當堂作證。可是王掌櫃卻說:“如果我欠他錢,也不會請開煙館的人作中證人。再說我自己能寫字,又何必請人代筆?”陳縣令聽了他的自訴,也感到十分可疑。可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一時難辨真假。

於是,陳縣令靈機一動,把原告叫上堂來問道:“他欠你的錢,為什麼不叫他親自書寫借據,而請人代筆?”原告說:“是他請人代寫的。他為什麼請人代筆,我不知道。”縣令又問:“是他請人寫好後帶給你的?還是就在你家裡請人寫的?”原告猶豫了一下說:“是在我家裡寫的。”縣令看他猶豫的神色,更懷疑欠債人有冤枉,便又問道:“代筆人是欠債人自己請來的嗎?”原告說:“不是的。代筆人一向住在村口。這一天我和欠債人在茶館裡爭論,代筆人恰好也來到茶館,便從中勸和,然後我同他們一起回到我家裡。”縣令看見代筆人正在堂下,便故意高聲說:“是在茶館嗎?”原告說:“是的。”

縣令聽到代筆人回答的很爽快,心裡更有數了,便叫衙役把原告帶出去,接著傳呼代筆人上堂,順著自己的思路問道:“那一天是王掌櫃請你代筆的嗎?”代筆人說:“是的。”縣令又問:“何不到姚老闆家去寫借條,卻去茶館?”代筆人說:“因在茶館勸說他們不要爭吵,所以就在那裡寫了借條。”縣令說:“你這話確實嗎?”代筆人答:“確實。”縣令便叫在審訊記錄上簽了字,然後叫衙役把他帶到另一地方去。

接著傳呼中證人。中證人一到堂,縣令就喝斥道:“王掌櫃欠姚老闆的錢,你和姚老闆將王掌櫃邀至你家,勒逼他寫借條,你作了中人,在借條上簽了名,你打的是什麼主意?”中證人惶恐地回答說:“我不過勸他們和好,並沒有勒逼王掌櫃寫借條。”縣令說:“聽說你們在茶館勸和,為什麼到了你家裡去了呢?”乙回答說:“我開煙館,家裡有空閒的地方,碰上代筆人又想抽煙,所以和他們一起到煙館,順便在那裡寫了借條。”縣令聽到此處,哈哈大笑,一切都明白了。

姚老闆、代筆人、中證人面面相覷,才知道他們穿幫了,只好承認借條是假的,是三人共謀訛詐王掌櫃的。他們受到了應得的處罰,王掌櫃無罪釋放。

跨區域辦案為百姓挽回損失

當地官員做不了主,破不了案,老百姓遇到鬧心的經濟糾紛,竟然要求助於鄰縣的破案能手,而在古代有硬性規定,官府不允許跨區域辦案,否則就是違法。可是面對百姓的經濟損失和苦苦哀求,他們是怎麼做的呢?

據唐高彥林《唐闕史》載:唐代懿宗年間,江陰縣令趙和,他憑著自己的足智多謀跨縣辦案為民做主,因而名聲大震。

原來,那時淮陰田家村莊東頭的一個農民,找莊西富戶抵押貸款100貫。他們約定在契約上寫著:第二年連本帶利一起來贖回契約,否則田地歸富戶所有。一年後,農民先交還了80貫給富戶,而富戶卻不肯先退還契約,說等明天把錢全部還清了再退。第二天,農民拿著沒有還完的款子再去時,沒想到富戶竟然翻了臉,不承認昨天收了他的80貫錢。農民告到了縣衙,又告到州裡,都說空口無憑無法辦理。

農民萬般無奈,他聽說鄰縣江陰縣有個善斷疑難案件的縣官叫趙和,於是便不管三七二十一,找到了趙和,向他訴說冤情。趙和聽後,心裡暗暗同情,但是無奈自己許可權不能跨縣辦案,怎麼辦?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鄰縣辦案,各自管轄各自轄區的犯人,只有對在江上持刀搶劫的罪犯才可以越境捕人,而且鄰縣還不得干預,必須交出本轄區的罪犯。聰明的趙和據此,以破獲江洋大盜案件牽扯到了同案犯鄰縣田家村富戶為由,這才將富戶押來。一番審訊,富戶為了撇清干係,開列了家中財產的清單。只見清單上寫道:稻穀若干,是三家莊客交納的;綢絹若干,是自己家裡織的;錢80貫,是莊東農民拿來贖取契約的;銀器若干,是請銀匠打造的。趙和巧妙地審明瞭此案,替鄰縣的農民挽回了一大筆損失。

無獨有偶,清梁恭臣《東北園筆記》四編載:清朝嘉慶年間,封疆大臣百文敏也有與趙和相類似的巧妙辦案經歷。

那時,有位江西客商在湖北漢口經商多年,所有盈利,總是帶回家鄉,購置田宅,由自己一手養大的小弟經管。小弟在家中讀書,已經博得了秀才的名分。可是哥哥的付出沒有得到他的感恩,相反的是,哥哥的所有財產都被小弟獨吞,記在自己的名下。商人晚年返鄉已無立足之地,十分淒涼,只得返回漢口。

一日,他聽說兩湖總督百文敏為官清正,多次為民申冤,就直接向總督投訴。百文敏聽說後,很是氣憤,立即立案。為儘快結案,交給鄰近的江夏縣縣令設法辦理。江夏縣令因為找不出有力的證據,而且案跨兩省,拖延了幾個月,仍是沒有結案。無奈請教百文敏。百文敏笑著說:“這事很好辦!你隨便找一起盜竊案,將商人的弟弟列為窩主,難題就迎刃而解了。”

江夏縣令恍然大悟,依計立案。有了立案,百文敏命人火速將公文傳至江西,要求當地官吏立刻將商人弟弟緝拿歸案,商人弟弟很快被押送到湖北。百文敏親自審問:“你身為秀才,就應愛惜名節,克守國法,竟敢給強盜做窩主,從中獲利。就憑你,怎麼會有萬貫家財!論情論法,都不能輕饒,還不從實招供!”商人的弟弟早已被嚇得魂不附體,賭咒發誓,自己冤枉,供稱家產全是兄長經商所得,兄長正居住在漢口。百文敏立刻將商人傳來,當庭對質,明確無誤。百文敏問道:“家產既是兄長經商所得,為何被你巧取強奪?”商人弟弟的陰謀敗露。百文敏立即判決:革去小弟的秀才資格,略加杖責,命他將家中田產交還兄長管理,聽憑兄長隨時供給生活費用,不得妄加干涉。

做好事惹經濟糾紛照處理

因為做好事,惹上了經濟糾紛,這事似乎不好處理,然而在古代,官員們憑著自己的責任心,竟然也判得滴水不漏,保護了良善,懲治了壞人,還樹立了正氣。在清梁恭辰《北東園筆錄》中就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

河南有個叫曹懷瑾的人,高中解元後,到閩縣當了一名縣官。有一次,他到各地巡查,路上看到兩個青年男子在爭吵,招引很多人圍觀。經詢問得知,原來,其中一個青年在此地路上撿到五十兩銀子,高興的拿回家,交給了母親,這位母親深明大義,儘管拾到的銀子很多,她堅決地對兒子說:“五十兩銀子不是小數,肯定是此人有重大急事要辦,現在丟了銀子,還不急得要死呀?你趕緊回到拾銀子的地方,等失主來找。”

這青年很孝順,母親的話言聽計從,他的帶著銀子回到原地,等待失主。等了好長時間,果然一名男子慌慌張張找來。等他靠近,這青年就問道:“你在找什麼?”那男子說:“我在這條路上丟了銀子,你看到沒有?”這青年說:“我剛剛在這裡撿到五十兩銀子,是不是你的?”說著就把五十兩銀子交給那男子。那男子馬上接過銀子,邊查看邊打量這個青年,查看完畢,忽然說:“我丟的本是一百兩銀子,你怎麼只還我五十兩?”這青年一聽就慌了,忙說:“我撿到的就是這五十兩,哪裡有一百兩?”因此二人爭吵起來。恰被縣官曹懷瑾遇到。

曹懷瑾問清了爭吵的原因,是非真假心中有了底。就問丟銀子男子:“你確實丟了一百兩嗎?”男子說:“是一百兩。”又問這青年說:“你確實撿到五十兩嗎?”這青年說:“確實是五十兩,誰說瞎話就不得好死。”

曹懷瑾就對丟銀男子說:“你丟的是一百兩,他撿到的是五十兩,這五十兩顯然不是你丟的。你把這五十兩還給他,現在找不到失主,先讓他拿回家去孝敬老母,等找到失主再說。你在這裡繼續等,一會也許有人撿到你那一百兩銀子送還給你。”那丟銀男子無話可說,悻悻地走了。

清趙起士《寄園寄所寄》也記載了這樣一個判決:聶以道在江右任縣令時,有人早出賣菜,拾得至元鈔十五錠,歸家給母親。母親大怒:“是你偷來的說成拾的欺騙我嗎?如不是立即送還失主。”這兒子聽命將銀子帶回原處,果然失主找來,就還給那人,那人卻說“我原來是三十錠,你怎麼還我十五錠”,爭執不休,最後到了縣衙。聶縣令問明情況後,感覺拾銀者是個老實人,不會欺詐,就判決如下:“失者三十錠,拾者十五錠,這不是你的鈔票,到別處去尋找吧。”聶縣令就把十五錠銀票獎給拾銀者回家贍養老母。

*作者:劉永加,魚羊秘史原創專欄作家。

此判。

于成龍的判詞讀來生動感人,顯現了很強的人性化。當時沒有攝像頭,無法還原現場,如不是胸懷為民情懷,辦案認真負責,還真難判決此案,于成龍堪稱楷模!

處置借據合同糾紛考驗智慧

破案講究證據,可是在古代的借據合同糾紛也常發生,因為借據合同這種東西很容易被藏匿、銷毀或者塗改,古代的破案技術手段更是了了,對於此類案件常常因為證據不足,令執法者頭疼,可是他們沒有推出門去不管不問,而是用盡自己的智慧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明代淩蒙初《初刻拍案驚奇》就講述了一個包公智賺合同的故事。說的是伯母昧心藏下前來認親侄子的合同文書,拒不承認有合同這回事,試圖獨霸其家產,並用棍打傷侄子。侄子無奈告到開封府,此案真的兩難,要證明侄子身份需要合同文書,而文書又被伯母藏匿。包公不愧是斷案高手,他巧施手段,謊稱侄子被伯母棍子打傷致死,如果是親人所傷,尚可原諒,如不是親人所傷即會嚴懲,也給伯母設了個兩難,結果伯母真的上套,為了保命不得不拿出藏匿的合同文書證明是親人。至此,包公智賺合同文書的手段完美收官。

智慧除了智慧,更主要的是判案者的責任心。而在清代也有一個縣令陳子莊智識假借據的故事,也值得今人借鑒。據近代吳沃堯《我佛山人短篇小說集》記載:

清代陳子莊代理南匯縣令時,有個棉花行的姚老闆,控告王掌櫃欠他棉花錢106兩。姚老闆手中有借條,借條上有中證人、代筆人的簽名蓋章。他說王掌櫃拖欠不還,反而毆打前去討帳的人。中證人、代筆人也當堂作證。可是王掌櫃卻說:“如果我欠他錢,也不會請開煙館的人作中證人。再說我自己能寫字,又何必請人代筆?”陳縣令聽了他的自訴,也感到十分可疑。可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一時難辨真假。

於是,陳縣令靈機一動,把原告叫上堂來問道:“他欠你的錢,為什麼不叫他親自書寫借據,而請人代筆?”原告說:“是他請人代寫的。他為什麼請人代筆,我不知道。”縣令又問:“是他請人寫好後帶給你的?還是就在你家裡請人寫的?”原告猶豫了一下說:“是在我家裡寫的。”縣令看他猶豫的神色,更懷疑欠債人有冤枉,便又問道:“代筆人是欠債人自己請來的嗎?”原告說:“不是的。代筆人一向住在村口。這一天我和欠債人在茶館裡爭論,代筆人恰好也來到茶館,便從中勸和,然後我同他們一起回到我家裡。”縣令看見代筆人正在堂下,便故意高聲說:“是在茶館嗎?”原告說:“是的。”

縣令聽到代筆人回答的很爽快,心裡更有數了,便叫衙役把原告帶出去,接著傳呼代筆人上堂,順著自己的思路問道:“那一天是王掌櫃請你代筆的嗎?”代筆人說:“是的。”縣令又問:“何不到姚老闆家去寫借條,卻去茶館?”代筆人說:“因在茶館勸說他們不要爭吵,所以就在那裡寫了借條。”縣令說:“你這話確實嗎?”代筆人答:“確實。”縣令便叫在審訊記錄上簽了字,然後叫衙役把他帶到另一地方去。

接著傳呼中證人。中證人一到堂,縣令就喝斥道:“王掌櫃欠姚老闆的錢,你和姚老闆將王掌櫃邀至你家,勒逼他寫借條,你作了中人,在借條上簽了名,你打的是什麼主意?”中證人惶恐地回答說:“我不過勸他們和好,並沒有勒逼王掌櫃寫借條。”縣令說:“聽說你們在茶館勸和,為什麼到了你家裡去了呢?”乙回答說:“我開煙館,家裡有空閒的地方,碰上代筆人又想抽煙,所以和他們一起到煙館,順便在那裡寫了借條。”縣令聽到此處,哈哈大笑,一切都明白了。

姚老闆、代筆人、中證人面面相覷,才知道他們穿幫了,只好承認借條是假的,是三人共謀訛詐王掌櫃的。他們受到了應得的處罰,王掌櫃無罪釋放。

跨區域辦案為百姓挽回損失

當地官員做不了主,破不了案,老百姓遇到鬧心的經濟糾紛,竟然要求助於鄰縣的破案能手,而在古代有硬性規定,官府不允許跨區域辦案,否則就是違法。可是面對百姓的經濟損失和苦苦哀求,他們是怎麼做的呢?

據唐高彥林《唐闕史》載:唐代懿宗年間,江陰縣令趙和,他憑著自己的足智多謀跨縣辦案為民做主,因而名聲大震。

原來,那時淮陰田家村莊東頭的一個農民,找莊西富戶抵押貸款100貫。他們約定在契約上寫著:第二年連本帶利一起來贖回契約,否則田地歸富戶所有。一年後,農民先交還了80貫給富戶,而富戶卻不肯先退還契約,說等明天把錢全部還清了再退。第二天,農民拿著沒有還完的款子再去時,沒想到富戶竟然翻了臉,不承認昨天收了他的80貫錢。農民告到了縣衙,又告到州裡,都說空口無憑無法辦理。

農民萬般無奈,他聽說鄰縣江陰縣有個善斷疑難案件的縣官叫趙和,於是便不管三七二十一,找到了趙和,向他訴說冤情。趙和聽後,心裡暗暗同情,但是無奈自己許可權不能跨縣辦案,怎麼辦?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鄰縣辦案,各自管轄各自轄區的犯人,只有對在江上持刀搶劫的罪犯才可以越境捕人,而且鄰縣還不得干預,必須交出本轄區的罪犯。聰明的趙和據此,以破獲江洋大盜案件牽扯到了同案犯鄰縣田家村富戶為由,這才將富戶押來。一番審訊,富戶為了撇清干係,開列了家中財產的清單。只見清單上寫道:稻穀若干,是三家莊客交納的;綢絹若干,是自己家裡織的;錢80貫,是莊東農民拿來贖取契約的;銀器若干,是請銀匠打造的。趙和巧妙地審明瞭此案,替鄰縣的農民挽回了一大筆損失。

無獨有偶,清梁恭臣《東北園筆記》四編載:清朝嘉慶年間,封疆大臣百文敏也有與趙和相類似的巧妙辦案經歷。

那時,有位江西客商在湖北漢口經商多年,所有盈利,總是帶回家鄉,購置田宅,由自己一手養大的小弟經管。小弟在家中讀書,已經博得了秀才的名分。可是哥哥的付出沒有得到他的感恩,相反的是,哥哥的所有財產都被小弟獨吞,記在自己的名下。商人晚年返鄉已無立足之地,十分淒涼,只得返回漢口。

一日,他聽說兩湖總督百文敏為官清正,多次為民申冤,就直接向總督投訴。百文敏聽說後,很是氣憤,立即立案。為儘快結案,交給鄰近的江夏縣縣令設法辦理。江夏縣令因為找不出有力的證據,而且案跨兩省,拖延了幾個月,仍是沒有結案。無奈請教百文敏。百文敏笑著說:“這事很好辦!你隨便找一起盜竊案,將商人的弟弟列為窩主,難題就迎刃而解了。”

江夏縣令恍然大悟,依計立案。有了立案,百文敏命人火速將公文傳至江西,要求當地官吏立刻將商人弟弟緝拿歸案,商人弟弟很快被押送到湖北。百文敏親自審問:“你身為秀才,就應愛惜名節,克守國法,竟敢給強盜做窩主,從中獲利。就憑你,怎麼會有萬貫家財!論情論法,都不能輕饒,還不從實招供!”商人的弟弟早已被嚇得魂不附體,賭咒發誓,自己冤枉,供稱家產全是兄長經商所得,兄長正居住在漢口。百文敏立刻將商人傳來,當庭對質,明確無誤。百文敏問道:“家產既是兄長經商所得,為何被你巧取強奪?”商人弟弟的陰謀敗露。百文敏立即判決:革去小弟的秀才資格,略加杖責,命他將家中田產交還兄長管理,聽憑兄長隨時供給生活費用,不得妄加干涉。

做好事惹經濟糾紛照處理

因為做好事,惹上了經濟糾紛,這事似乎不好處理,然而在古代,官員們憑著自己的責任心,竟然也判得滴水不漏,保護了良善,懲治了壞人,還樹立了正氣。在清梁恭辰《北東園筆錄》中就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

河南有個叫曹懷瑾的人,高中解元後,到閩縣當了一名縣官。有一次,他到各地巡查,路上看到兩個青年男子在爭吵,招引很多人圍觀。經詢問得知,原來,其中一個青年在此地路上撿到五十兩銀子,高興的拿回家,交給了母親,這位母親深明大義,儘管拾到的銀子很多,她堅決地對兒子說:“五十兩銀子不是小數,肯定是此人有重大急事要辦,現在丟了銀子,還不急得要死呀?你趕緊回到拾銀子的地方,等失主來找。”

這青年很孝順,母親的話言聽計從,他的帶著銀子回到原地,等待失主。等了好長時間,果然一名男子慌慌張張找來。等他靠近,這青年就問道:“你在找什麼?”那男子說:“我在這條路上丟了銀子,你看到沒有?”這青年說:“我剛剛在這裡撿到五十兩銀子,是不是你的?”說著就把五十兩銀子交給那男子。那男子馬上接過銀子,邊查看邊打量這個青年,查看完畢,忽然說:“我丟的本是一百兩銀子,你怎麼只還我五十兩?”這青年一聽就慌了,忙說:“我撿到的就是這五十兩,哪裡有一百兩?”因此二人爭吵起來。恰被縣官曹懷瑾遇到。

曹懷瑾問清了爭吵的原因,是非真假心中有了底。就問丟銀子男子:“你確實丟了一百兩嗎?”男子說:“是一百兩。”又問這青年說:“你確實撿到五十兩嗎?”這青年說:“確實是五十兩,誰說瞎話就不得好死。”

曹懷瑾就對丟銀男子說:“你丟的是一百兩,他撿到的是五十兩,這五十兩顯然不是你丟的。你把這五十兩還給他,現在找不到失主,先讓他拿回家去孝敬老母,等找到失主再說。你在這裡繼續等,一會也許有人撿到你那一百兩銀子送還給你。”那丟銀男子無話可說,悻悻地走了。

清趙起士《寄園寄所寄》也記載了這樣一個判決:聶以道在江右任縣令時,有人早出賣菜,拾得至元鈔十五錠,歸家給母親。母親大怒:“是你偷來的說成拾的欺騙我嗎?如不是立即送還失主。”這兒子聽命將銀子帶回原處,果然失主找來,就還給那人,那人卻說“我原來是三十錠,你怎麼還我十五錠”,爭執不休,最後到了縣衙。聶縣令問明情況後,感覺拾銀者是個老實人,不會欺詐,就判決如下:“失者三十錠,拾者十五錠,這不是你的鈔票,到別處去尋找吧。”聶縣令就把十五錠銀票獎給拾銀者回家贍養老母。

*作者:劉永加,魚羊秘史原創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