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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善良限制了我的想像力!女子撿到小狗拒不歸還,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她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明天給你發個剝皮的視頻”

近日,四川成都“女子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事件”持續發酵,引發網友關注。

吳女士找到社區保安,保安稱他將小狗lion撿到了門衛處,

隨後被同社區的兩名男子以狗主人的名義領走了。而這兩名男子又將狗送給了其微信好友何某。

吳女士通過兩名男子要到了何某的電話,但何某不接電話。此後半個月時間,兩人一直通過微信聯繫,話題也只有一個,就是狗的歸還問題,何某始終拒絕將狗還給吳女士。

在此期間,何某以買狗糧狗窩為由向吳女士索要錢財。還聲稱要吳女士給自己買一條一樣的狗,才肯將狗還給她,但之後又反悔了。

此後,何某還多次威脅、恐嚇吳女士,聲稱要將狗“賣到了賣狗肉那家”,“我女(兒)不喜歡了,就殺了啊” “明天給你發個剝皮的視頻”,

“給你發一個火烤狗肉的視頻”等等。

6樓墜落傷亡

1月11日上午,吳女士來到了何某的家。反復敲門後,何某一直不開門。此時,吳女士還聽了屋內有狗叫的聲音。

隨後,吳女士撥打110報警。民警到場後,門終於開了。但屋內的何某拒不承認自己家有狗,揚言要吳女士等人進門隨便找,就要帶女兒匆匆離開。

這時,員警和吳女士也下了樓。沒想到,卻在何某家窗戶正下方的地上,

發現了奄奄一息,仍在抽搐的小狗lion。

吳女士立即帶小狗lion去往寵物醫院搶救,但lion因傷勢過重死亡。醫生稱其死因為高處墜落。

對此,何某稱自己也曾養過4條狗,不會這樣做。當時用繩子,是想把小狗放下去,繩子有十幾米長,但繩子突然斷了。

對於為什麼不將小狗還給吳女士,何某稱自己現在特別後悔,自己控制不了情緒,造成了這個不可挽回的後果。

成都龍泉警方對此事非常重視,進行了積極的處理。1月12日淩晨,民警聯繫吳女士,讓其來派出所。

關於事件的後續進展,今日說法還將持續關注。

下面我們來看看網友的看法

有網友並不認同何某的解釋:

有網友期待著何某能得到法律的制裁:

很多網友也來諮詢說法君,如果事件屬實,那麼何某會面臨什麼法律後果呢?應廣大網友急切的要求,接下來,說法君又要一言不合就普法啦!

Q1:何某向吳女士索取餵養費用,是否涉嫌敲詐勒索?

A1:首先,何某無權向吳女士要求支付相關費用。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對“無因管理”的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無因管理”的目的要素是“為了他人的利益”,而何某將狗滯留自己家中並餵養,是出於個人私利,系惡意的無權佔有,不屬於民法上的“無因管理”,無權向吳女士要求支付相關費用。但是何某向吳女士索要的餵養費用數額不大,沒有達到《刑法》中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入罪數額,所以並不涉嫌敲詐勒索。

Q2:何某將柯基犬拋下樓的行為,可能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A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何某最後將柯基犬拋下樓致死的行為,可能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上述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同時何某也可能就侵犯狗主人的私人財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Q3:一般情況下,寵物死亡,主人是否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A3:在我國現行立法中,除了涉及人格權、身份權、婚姻關係、死者的侵權案件中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外,根據《2001年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損毀,財產所有權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而寵物還不屬於“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品”,因此主人不能要求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感謝法律支持:

吳立偉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實習小編|馬嘉陽 黃醒塵

實習法務|管雨陽

維護|宋小軍

主編 | 王秀敏

如果事件屬實,那麼何某會面臨什麼法律後果呢?應廣大網友急切的要求,接下來,說法君又要一言不合就普法啦!

Q1:何某向吳女士索取餵養費用,是否涉嫌敲詐勒索?

A1:首先,何某無權向吳女士要求支付相關費用。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對“無因管理”的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無因管理”的目的要素是“為了他人的利益”,而何某將狗滯留自己家中並餵養,是出於個人私利,系惡意的無權佔有,不屬於民法上的“無因管理”,無權向吳女士要求支付相關費用。但是何某向吳女士索要的餵養費用數額不大,沒有達到《刑法》中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入罪數額,所以並不涉嫌敲詐勒索。

Q2:何某將柯基犬拋下樓的行為,可能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A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何某最後將柯基犬拋下樓致死的行為,可能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上述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同時何某也可能就侵犯狗主人的私人財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Q3:一般情況下,寵物死亡,主人是否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A3:在我國現行立法中,除了涉及人格權、身份權、婚姻關係、死者的侵權案件中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外,根據《2001年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損毀,財產所有權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而寵物還不屬於“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品”,因此主人不能要求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感謝法律支持:

吳立偉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實習小編|馬嘉陽 黃醒塵

實習法務|管雨陽

維護|宋小軍

主編 | 王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