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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萬噸“桑吉”輪東海沉沒 按海洋生態賠償新規,它要賠哪些?

2018-01-14 21:17:52

目前,近海海域生態堪憂。據瞭解,我國近海海域水質最差的是東海沿海區域,

《2016江蘇省海洋環境公報》警示,我省管轄海域水質下降,陸源排汙進海,入海口海域污染不容忽視。監測表明,由於陸源排汙入海嚴重,我省17條主要入海河流顯示均超過地表水環境Ⅲ類水質標準,14個入海排污口未達標,重點排污口鄰近海域環境污染嚴重,影響近岸海域水環境品質,一些海灣地區海水養殖排放的污染物,使近岸海域生態、水質堪憂。蘇北淺灘生態監控區水體呈富營養化,
底棲生物、魚卵和仔稚魚生物密度低;灘塗植被存量減少,處亞健康狀態。

近海海域生態一旦遭受污染,由誰承擔?按照相應法律法規,無論是誰,只要在海域造成海洋生態損害,必須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付出應有代價。

專家預測, 13萬噸“桑吉”油輪沉沒涉及的東海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將數額巨大。那麼,最高院上述規定15日正式實施,“桑吉”油輪14日就沉沒了,如果提起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將參照15日的新規,還是之前法律法規?法院相關人士告訴記者,由於“桑吉”油輪東海燃燒沉沒,污染並擴散行為是持續的,因此按照最高院新規索賠,沒有任何法律障礙。

江蘇海洋部門是否有權向油輪進行索賠?記者為此採訪了有關法律專家。

專家認為“桑吉”油輪事故,涉及對國外索賠,事涉國家對外政策,也較敏感,不可能由單個省訴訟,應該是國家層面來協調,比如國家海洋局或指定哪個省作為代表。省海洋漁業指揮部海監處處長陸小輝也持同樣看法,“桑吉”油輪事故影響“肯定不得了”,好在油輪碰撞起火地離江蘇較遠,在長江口以東約160海裡處,“桑吉”燃燒9天又向東南漂移100多海裡,
遠超江蘇12海裡領海範圍,陸小輝告訴記者,目前首要是救急,減少污染擴散範圍,索賠可能是國家海洋局或東海局統一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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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要陪哪些?

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失賠償範圍包括:

(一)預防措施費用,即為減輕或者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生態惡化、自然資源減少所採取合理應急處置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二)恢復費用,即採取或者將要採取措施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受損害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功能所需費用;

(三)恢復期間損失,即受損害的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功能部分或者完全恢復前的海洋自然資源損失、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

(四)調查評估費用,即調查、勘查、監測污染區域和評估污染等損害風險與實際損害所發生的費用。

《規定》指出,恢復費用,限於現實修復實際發生和未來修復必然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制定和實施修復方案和監測、監管產生的費用。未來修復必然發生的合理費用和恢復期間損失,根據有資格的鑒定評估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國家主管部門頒佈的鑒定評估技術規範作出的鑒定意見予以確定。預防措施費用和調查評估費用,以實際發生和未來必然發生的合理費用計算。相關收益或者費用無法認定的,可以參照政府部門相關統計資料或者其他證據所證明的同區域同類生產經營者同期平均收入、同期平均污染防治費用酌定。

法院判決責任者賠償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失的,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機關受領賠款後向國庫帳戶交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需要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應當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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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防線”保障受損海洋生態獲合理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15日正式實施《關於審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司法解釋重點一是明確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訴訟的性質與索賠主體。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對中國管轄海域內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和破壞,會直接給國家造成損失,理應由國家索賠。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就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提起索賠訴訟,具有公益性。該類訴訟屬於民事公益訴訟範疇。二是明確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訴訟的特別規則。由於海洋環境污染成因複雜、評估鑒定機制不健全等因素,將難以追究責任者,法院將克服環境污染舉證難的問題,盡可能讓責任人作出賠償。

司法解釋分兩款規定認定恢復費用和恢復期間損失的兩個替代方法:

一是“責任者收支標準”,根據責任者直接受益的金額或者節省的污染防治費用合理酌定損失賠償數額,以切實克服環境保護“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反常現象,這種方法也稱為底線規則;

二是“社會平均收支標準”,在無法適用“責任者收益標準”時,根據政府部門統計資料所證明的同區域同類生產經營者同期平均收入、同期平均污染防治費用合理酌定。司法解釋為依法保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設置三道“防線”,目的就是盡可能保障受損害的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得到合理賠償。

包括制定和實施修復方案和監測、監管產生的費用。未來修復必然發生的合理費用和恢復期間損失,根據有資格的鑒定評估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國家主管部門頒佈的鑒定評估技術規範作出的鑒定意見予以確定。預防措施費用和調查評估費用,以實際發生和未來必然發生的合理費用計算。相關收益或者費用無法認定的,可以參照政府部門相關統計資料或者其他證據所證明的同區域同類生產經營者同期平均收入、同期平均污染防治費用酌定。

法院判決責任者賠償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失的,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機關受領賠款後向國庫帳戶交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需要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應當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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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防線”保障受損海洋生態獲合理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15日正式實施《關於審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司法解釋重點一是明確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訴訟的性質與索賠主體。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對中國管轄海域內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和破壞,會直接給國家造成損失,理應由國家索賠。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就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提起索賠訴訟,具有公益性。該類訴訟屬於民事公益訴訟範疇。二是明確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訴訟的特別規則。由於海洋環境污染成因複雜、評估鑒定機制不健全等因素,將難以追究責任者,法院將克服環境污染舉證難的問題,盡可能讓責任人作出賠償。

司法解釋分兩款規定認定恢復費用和恢復期間損失的兩個替代方法:

一是“責任者收支標準”,根據責任者直接受益的金額或者節省的污染防治費用合理酌定損失賠償數額,以切實克服環境保護“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反常現象,這種方法也稱為底線規則;

二是“社會平均收支標準”,在無法適用“責任者收益標準”時,根據政府部門統計資料所證明的同區域同類生產經營者同期平均收入、同期平均污染防治費用合理酌定。司法解釋為依法保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設置三道“防線”,目的就是盡可能保障受損害的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得到合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