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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一起天價離婚案!河南上市公司董事長被分走5個億!

2018年,第一起天價離婚案來啦!

1月20日,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星科技)發佈兩份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根據相關財產分配方案,恒星科技董事長謝保軍與其配偶焦會芬解除婚姻關係,

並約定相關財產分割方案,謝保軍先生擬將其直接持有的100,000,000股(占公司總股本7.96%)公司股份轉至焦會芬女士名下的權益變動行為。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截圖

本次權益變動未導致恒星科技的控制權發生變化。謝保軍持有恒星科技265,927,345股公司股票,

仍為公司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而焦會芬則持有恒星科技100,000,000股(占公司總股本7.96%)。

按照目前市值5元/股,本次焦會芬所分到股權正好價值5億元。

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後,焦會芬將繼續按照謝保軍做出的相關股份鎖定承諾履行義務。

謝保軍1962年出生于鞏義康店鎮焦灣村,從最早5分錢一塊的冰棒開始起,後轉型做絲釘。1995年在當地政府支持下,他成立了鞏義市恒星金屬製品廠,乘農村電網改造的工程東風,迅速成長為行業龍頭,並最終在2007年成功登陸資本市場,成為當年河南省的第一家。

其前妻焦會芬,網上並沒有公開的資料,只是恒星科技2011年的年報顯示,她曾經擔任過鞏義市恒星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的法人,

但在恒星科技2016年的年報中,已經找不到焦會芬的名字,在國家工商資訊查詢系統裡面也找不到鞏義市恒星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天價離婚”如何不影響公司經營?不要等到訴訟公堂!

波瀾壯闊的A股市場從來不缺乏天價離婚案,高淨值人群該如何應對離婚所帶來的一系列財產分割問題,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對公司經營的影響損害?

根據最新的資料調查顯示,

中國的離婚率日趨上升,而其中40歲至50歲的人群已經占到相當高的比例。在這一群體中,不乏很多“創一代”和高淨值人士,對於這一年齡層次的人而言,在經過前期的打拼之後已經完成資本的原始積累,股權為其名下眾多財產形式中最為顯著和重要的財富形式。因公司股權的分割相較於房產、存款等財產形式有其特有的複雜性,所以分割過程中也存在更多的難點和爭議焦點,
如何巧妙地進行分割並最大限度地實現持股人的利益,以及竭盡所能減少對公司經營的影響損害。

提到股權分割,目前為止被廣為提起的最典型的教材當屬土豆網CEO王微和前妻楊蕾離婚的案例了。土豆網原作為國內首屈一指的視頻門戶網站,本來已經準備在納斯達克上市,但因王微與妻子楊蕾陷入離婚大戰,楊蕾一紙訴狀將王微訴至法院,並申請將王微名下的股權凍結,不僅使得納斯達克上市的鐘聲未能如願敲響,導致土豆網錯失發展良機,最後更是被競爭對手優酷所收購。由此可見,在公司實際控制人、大股東或高管的離婚案件中,對於股權分割處理稍有不慎,帶來的可能就拖累公司發展、個人財富亦隨之覆滅的嚴重後果。

王微

有這樣一句法律諺語:訴訟是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這句話用在離婚案件股權的分割中,同樣合適。如果夫妻雙方在事前能建立預防機制,事後能夠及時進行救濟處理,那麼完全有可能無須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問題。具體來說,根據婚姻和公司運營的狀況分為兩個階段:事前預防和事後救濟。事前預防,就是在感情出現矛盾前,或者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已經從財富安全的角度,對婚姻財產安排和公司股權做好相應的架構設置,建立預警方案,對個人、對公司的影響降到最低程度;事後救濟,顧名思義,就是在感情發生危機乃至需要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在缺乏上述事前預防的前提下,對股權分割進行妥善的分配處理,從公司控制權和利益分享的角度找到平衡,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公司經營的影響,實現平穩過度。

事前事後兩套路:未雨綢繆法與亡羊補牢法

關於事前預防,目前國內最為成熟運用的工具是夫妻財產協議,法律依據系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財產協定,可以在婚前簽署,稱為婚前協定;亦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簽署,則稱之為婚內協議。無論是婚前協定,還是婚內協定,均需以書面形式存在,夫妻財產協議生效之後,雙方的婚姻財產則由法定的共同財產制變更為約定財產制,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近年來,隨著家族信託在國內的興起,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和風險隔離功能,對於因婚變對家族財富尤其是家族企業的影響和衝擊可以有效的建立防範機制。

《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至於事後救濟,即夫妻雙方發生情變或者婚變時,在考慮公司利益和雙方經濟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上,對夫妻共有股權的分配作出合理的配置,這是需要大智慧。拋開是非對錯恩怨情仇且不論,能在專業法律人士的建議下和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認識到對公司利益的保護即是對自己個人財產的保護,便為事後救濟方案的建立提供了實施的可能性。

在這方面,我們不得不提到龍湖地產吳亞軍與其前夫蔡奎的離婚案件。夫妻雙方在意欲分道揚鑣的同時,也對雙方名下的財產做出了妥善的安排,在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前,利用家族信託分別持股的模式,將夫妻共有股權一分為二,並且對公司的管理控制權等方面進行了合理的設置安排,確保公司實際控制人不發生變更。公司成功上市之後,二人宣佈正式離婚。雖然導致吳亞軍女首富的稱號易主,但是顯而易見的好處是,夫妻雙方的離婚,股權的分割,並未對龍湖地產公司股價和持續經營產生實質的影響。

吳亞軍

此外,夫妻離婚利用“有限合夥”工具進行夫妻股權的分割,實現雙方對企業股權利益分配和公司控制權的平衡,亦不失為一種事後救濟的較好方式。2016年充斥在媒體各大頭條的周亞輝與李瓊“天價”離婚案,雖然,周亞輝在昆侖萬維的股份經此離婚一戰大大減少,但是,其仍然可以通過作為盈瑞世紀的普通合夥人間接控制200,408,085股股份,而李瓊作為盈瑞世紀的有限合夥人僅獲得享有上市公司昆侖萬維的70,543,646股股份的收益分配權。同時,包括李瓊直接持有的昆侖萬維207,391,145股股份,其均對之前股份鎖定承諾的進行確認,從而保證了公司股價不會因雙方的離婚財產分割而出現大的波動,不會對公司的實質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吳亞軍

● 編輯:蕭蕭

● 本文版權歸《家族企業》雜誌所有

● 想看更多,請關注家族企業雜誌微信公眾號(ID:jiazuqiyezazhi)

● 綜合資料:《家族企業》雜誌、大河財立方、雲投融

不僅使得納斯達克上市的鐘聲未能如願敲響,導致土豆網錯失發展良機,最後更是被競爭對手優酷所收購。由此可見,在公司實際控制人、大股東或高管的離婚案件中,對於股權分割處理稍有不慎,帶來的可能就拖累公司發展、個人財富亦隨之覆滅的嚴重後果。

王微

有這樣一句法律諺語:訴訟是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這句話用在離婚案件股權的分割中,同樣合適。如果夫妻雙方在事前能建立預防機制,事後能夠及時進行救濟處理,那麼完全有可能無須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問題。具體來說,根據婚姻和公司運營的狀況分為兩個階段:事前預防和事後救濟。事前預防,就是在感情出現矛盾前,或者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已經從財富安全的角度,對婚姻財產安排和公司股權做好相應的架構設置,建立預警方案,對個人、對公司的影響降到最低程度;事後救濟,顧名思義,就是在感情發生危機乃至需要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在缺乏上述事前預防的前提下,對股權分割進行妥善的分配處理,從公司控制權和利益分享的角度找到平衡,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公司經營的影響,實現平穩過度。

事前事後兩套路:未雨綢繆法與亡羊補牢法

關於事前預防,目前國內最為成熟運用的工具是夫妻財產協議,法律依據系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財產協定,可以在婚前簽署,稱為婚前協定;亦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簽署,則稱之為婚內協議。無論是婚前協定,還是婚內協定,均需以書面形式存在,夫妻財產協議生效之後,雙方的婚姻財產則由法定的共同財產制變更為約定財產制,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近年來,隨著家族信託在國內的興起,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和風險隔離功能,對於因婚變對家族財富尤其是家族企業的影響和衝擊可以有效的建立防範機制。

《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至於事後救濟,即夫妻雙方發生情變或者婚變時,在考慮公司利益和雙方經濟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上,對夫妻共有股權的分配作出合理的配置,這是需要大智慧。拋開是非對錯恩怨情仇且不論,能在專業法律人士的建議下和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認識到對公司利益的保護即是對自己個人財產的保護,便為事後救濟方案的建立提供了實施的可能性。

在這方面,我們不得不提到龍湖地產吳亞軍與其前夫蔡奎的離婚案件。夫妻雙方在意欲分道揚鑣的同時,也對雙方名下的財產做出了妥善的安排,在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前,利用家族信託分別持股的模式,將夫妻共有股權一分為二,並且對公司的管理控制權等方面進行了合理的設置安排,確保公司實際控制人不發生變更。公司成功上市之後,二人宣佈正式離婚。雖然導致吳亞軍女首富的稱號易主,但是顯而易見的好處是,夫妻雙方的離婚,股權的分割,並未對龍湖地產公司股價和持續經營產生實質的影響。

吳亞軍

此外,夫妻離婚利用“有限合夥”工具進行夫妻股權的分割,實現雙方對企業股權利益分配和公司控制權的平衡,亦不失為一種事後救濟的較好方式。2016年充斥在媒體各大頭條的周亞輝與李瓊“天價”離婚案,雖然,周亞輝在昆侖萬維的股份經此離婚一戰大大減少,但是,其仍然可以通過作為盈瑞世紀的普通合夥人間接控制200,408,085股股份,而李瓊作為盈瑞世紀的有限合夥人僅獲得享有上市公司昆侖萬維的70,543,646股股份的收益分配權。同時,包括李瓊直接持有的昆侖萬維207,391,145股股份,其均對之前股份鎖定承諾的進行確認,從而保證了公司股價不會因雙方的離婚財產分割而出現大的波動,不會對公司的實質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吳亞軍

● 編輯:蕭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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