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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勞動法:員工加班超過36個小時,用人單位被重罰19萬!

2018最新勞動法:員工加班超過36個小時,用人單位被重罰了19萬!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

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和安全技術規程等。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加班”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

是職工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從事工作的時間。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一般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由於加班是員工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在原本應該休息的時間內進行的工作,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

為了保護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如果員工加班時間超過36個小時的話,那麼用人單位將面臨著重罰;比如之前就有一家用人單位,因為加班問題,被重罰了19萬!!!

同時,如果員工在這三種情況下辭職,

用人單位單位也必須進行賠償。

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的手段強迫勞動者進行超過合同約定的勞動的,或者勞動者的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向用人單位討要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支付補償,可依法上訴強制賠償。

②用人單位以欺瞞等手段致使員工非自願修改勞動合同或者使員工非自願離職的,員工可以要求賠償。比如以不正當手段調離員工的崗位。

③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違反法律的規定,存在嚴重剝削壓榨勞動者,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條款,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以標準辭退補償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由於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處於弱勢地位,所以我國的《勞動法》是較為偏向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大家在工作中遇到了什麼問題,一定要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