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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本報訊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涉及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等證券行業的6類準備金支出,

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具體來看,對於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通知明確,滬深證券交易所依據《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淨資產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方面,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屬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據有關規定,

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淨資產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方面,滬深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於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

通知明確,大連商品交易所等依據有關規定,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方面,期貨公司應依據有關規定,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後的淨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於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上海期貨交易所等依據有關規定,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2%(2016年12月8日前按3%)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述準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