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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權威,促進社會信用機制的建立,經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執行案號:(2016)粵0606執9470號
執行依據:(2015)佛順法民二初字第807號民事判決書、(2016)粵06民終3771號民事判決書
被執行人資訊廣東新港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金鬥水閘西側,
法定代表人:賴文波。
執行標的總額
本金9063439元、訴訟保全費81545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未執行標的額
本金9063439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獎勵辦法1、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財產線索,查找到上述被執行人財產(本院已經掌握的財產線索除外)並全額執行到位的,予以獎勵100萬元;
2、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財產線索,查找到上述被執行人財產(本院已經掌握的財產線索除外)並部分執行到位的,
本院鄭重承諾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及其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嚴禁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舉報線索。
舉報聯繫電話0757-22663821、18000850110、18000850277、18000850183、18000850278。
連絡人
執行指揮中心(順德法院執行110)、
順德法院大良法庭執行五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