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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廣東一企業解雇員工被判賠50余萬元,原因竟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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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辭退員工,

如果沒有經過必須的程式,

就有可能為此付出代價。

1月10日,廣東中山市中級法院公佈一起勞動糾紛案終審判決結果:中山市某玩具公司因未事前通知工會就辭退肖先生等6名員工,被認定違法解聘,需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合計50余萬元。

解雇員工被判賠50余萬元

肖先生等與公司的糾紛得從兩年前說起。2015年7月底,肖先生等人得知公司準備更換名稱後認為,自己的工作年限將無法得到新公司承認,

而且原公司沒有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也沒有作出說明或解決,因此意見很大,有些員工不願正常工作。公司認為員工消極怠工,嚴重違反了公司規定,2015年8月7日,公司解除了與肖先生及其他5名員工的勞動合同。隨後,肖先生等6人將公司起訴到法院。

法庭上,公司提供了肖先生等人消極怠工的證據。該案歷經一審二審,歷時兩年多,2018年1月10日,法院終審認定,該公司的行為構成違法解聘,須向肖先生等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合計50余萬元。

為何賠50萬?法律這麼說!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式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據法院介紹,本案中,該公司對於員工出現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可以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但事先應通知工會。雖然公司在一審期間提供了一份公司工會出具的《情況說明》,但該說明不是在起訴前形成的,

而且也不足以證明公司履行了事先告知工會的義務或者在起訴前已補正了相關程式

專業律師強調: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重視工會的作用。”

律師:應重視工會的作用

專業律師認為,對本案來說,公司更名並不改變公司主體資格,不影響雙方的勞動關係。因此員工權利並未受到侵害。如果員工擔心公司以更名的方式逃避以前的責任與義務等,可以要求公司出具書面承諾,或是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定,明確工齡連續計算,確保福利待遇不受影響。“以上這些要求可以通過工會與企業平等協商,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與公司達成一致”。

而對於公司來說,在員工確實存在消極怠工的情況下,按公司制度是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由於沒有事先徵求工會意見,程式上存在重大瑕疵,因而輸了官司。”專業律師強調,不能光注重實體,程式違法同樣也要承擔責任。

拓展閱讀

編輯丨黃良東

來源丨工人日報

因此員工權利並未受到侵害。如果員工擔心公司以更名的方式逃避以前的責任與義務等,可以要求公司出具書面承諾,或是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定,明確工齡連續計算,確保福利待遇不受影響。“以上這些要求可以通過工會與企業平等協商,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與公司達成一致”。

而對於公司來說,在員工確實存在消極怠工的情況下,按公司制度是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由於沒有事先徵求工會意見,程式上存在重大瑕疵,因而輸了官司。”專業律師強調,不能光注重實體,程式違法同樣也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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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黃良東

來源丨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