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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河稅務: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工資薪金與勞務費,有什麼區別?

實務中,企業財務人員對於工資薪金與勞務費這兩項費用認為都是人工費用的支出,都屬於“工資薪金”的範疇,但在匯算清繳中一定要正確區分,否則有可能會存在一定涉稅風險。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相關政策,具體如下:

政策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

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政策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

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政策一是允許勞務費支出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但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已經被政策二廢止了,目前我們在計算計稅工資基數時應按政策二執行, 即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

應作為勞務費支出,該規定顯然對企業是不利的,會縮小計稅工資的基數,以此為基數計算的福利費、職教費、工會經費等費用很有可能會超標準列支,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因為存在上述差異,企業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時,應綜合考慮各因素,從企業所得稅的角度來說,

對於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應約定為由用工單位代替派遣單位直接發放給勞動者。

財稅專家簡介:

趙曉鳳,女,會計師, 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專案經理,從事財稅工作10餘年,提供財務、稅收、管理諮詢、稅務籌畫服務,擔任多家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稅務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