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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擊執行」對劃撥土地,法院也可以強制執行(11個相關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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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執行法院可依法拍賣劃撥土地使用權,

但應在拍賣過程中函商當地政府、充分披露資訊

閱讀提示

根據相關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需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那麼法院能否強制執行劃撥土地使用權?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可強制執行劃撥土地使用權,但是應當在執行過程中與當地政府溝通協商具體處置事宜。

裁判要旨

執行法院可依法拍賣被執行人名下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應在拍賣過程中依法妥善處理函商當地政府、充分披露資訊等執行工作具體事宜。

案情簡介

一、2009年2月,德陽中院就北陽公司訴海口市糧食局欠款糾紛一案,判決海口市糧食局向北陽公司償還5147.21萬元。

二、2009年4月,北陽公司向德陽中院申請強制執行。2014年11月,德陽中院以海口房產公司無償接受海口市糧食局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為由,

裁定追加海口房產公司為被執行人,在其所接受的財產範圍內對北陽公司清償債務。

三、2015年12月,德陽中院裁定拍賣登記在海口房產公司名下的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

四、2016年3月,海口市糧食局向德陽中院提出執行異議,主張案涉土地使用權中的5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屬國有劃撥土地,法院拍賣應先函商海口市人民政府,

並應徵得海口市人民政府同意。德陽中院裁定駁回海口市糧食局的異議。

五、海口市糧食局不服德陽中院裁定,向四川高院申請覆議,請求撤銷德陽中院裁定。四川高院裁定駁回海口市糧食局覆議申請。

經驗總結

雖然案涉5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系劃撥方式取得,但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性利益,執行法院可以採取適當方式處置,並在拍賣過程中依法妥善處理函商當地政府、充分披露資訊等執行工作具體事宜。

因此,海口市糧食局的覆議申請和理由不能成立。

債權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名下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拍賣。被執行人以劃撥土地使用不應作為執行標的物為由,請求終止拍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在執行過程中當地土地管理部門不同意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則人民法院不能進行處置。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覆議。

以下為該案在四川高院審理階段,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2015)川執複字第43號執行裁定和德陽中院(2014)德執異字第44號裁定作為生效法律文書,已經依法追加海口房產公司為北陽公司申請執行海口市糧食局欠款糾紛一案的被執行人,海口房產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應當按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要求在接受財產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北陽公司承擔清償責任。案涉位於海口市海甸島沿江五路北側面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位於海口市金牛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海口房產公司自海口市糧食局接受的財產,應當依法用以清償債務。德陽中院(2014)德執預字第250號執行裁定決定拍賣位於海口市金牛嶺的5000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及位於海口市海甸島沿江五路北側面積為2376.51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執行行為合法。德陽中院(2014)德執預字第250號執行裁定將位於海口市金牛嶺的5000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表述為“登記在被執行人海口市糧食局名下”有誤,應當依法及時糾正。位於海口市金牛嶺的5000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系劃撥方式取得,但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性利益,執行法院可以適當方式處置,並在拍賣過程中依法妥善處理函商當地政府、充分披露資訊等執行工作具體事宜。海口市糧食局的覆議申請和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來源

成都北陽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訴海口市糧食局欠款糾紛執行裁定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川執複168號]。

以下為該案在四川高院審理階段,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2015)川執複字第43號執行裁定和德陽中院(2014)德執異字第44號裁定作為生效法律文書,已經依法追加海口房產公司為北陽公司申請執行海口市糧食局欠款糾紛一案的被執行人,海口房產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應當按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要求在接受財產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北陽公司承擔清償責任。案涉位於海口市海甸島沿江五路北側面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位於海口市金牛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海口房產公司自海口市糧食局接受的財產,應當依法用以清償債務。德陽中院(2014)德執預字第250號執行裁定決定拍賣位於海口市金牛嶺的5000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及位於海口市海甸島沿江五路北側面積為2376.51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執行行為合法。德陽中院(2014)德執預字第250號執行裁定將位於海口市金牛嶺的5000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表述為“登記在被執行人海口市糧食局名下”有誤,應當依法及時糾正。位於海口市金牛嶺的5000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系劃撥方式取得,但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性利益,執行法院可以適當方式處置,並在拍賣過程中依法妥善處理函商當地政府、充分披露資訊等執行工作具體事宜。海口市糧食局的覆議申請和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來源

成都北陽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訴海口市糧食局欠款糾紛執行裁定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川執複1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