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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裡說了句話,竟然真的砸了“飯碗”!

微信辭職老闆當真了怎麼辦?

工作壓力大,難免有情緒,

但千萬別任性!哪怕被逼急了,也別在微信隨便說辭職!你以為就這麼隨口一說,可老闆要是當了真,這辭職可就真的作數了!

最近,南京法院就判了這麼個案例:某員工在微信裡發消息給老闆辭職,事後卻反悔不承認,說那消息他媽媽發的,但,公司和法官都沒信,這工作到底還是丟了。

微信裡辭職,想後悔已經晚了

小張進公司時,合同簽了四年,應該是2018年8月1日到期。

去年9月,

小張生病住進了醫院。在醫院住了一個多月,也沒跟公司溝通過休假的事兒。10月20日,公司就沒再給他繳納社保了。10月25日,公司老闆收到了小張微信上發來的辭職信息。公司就立馬給小張轉帳支付了9月和10月兩個月的工資。

故事講到這,吃瓜群眾們肯定覺得小張跟公司的“分手”也算是兩廂情願,

好聚好散了。好看的劇情總歸是有反轉的。

小張覺得公司這是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啊,僅支付兩個月的工資可不行,公司得賠他經濟賠償金啊。

理由呢?小張的理由是,辭職資訊是他媽媽拿他手機發的,他並不知情。

“懂法”的小張還說了,辭職是需要書面形式的,這微信發個短息太隨意了,不作數。

但給不出有力的證據,法院並未買帳。

小張的辭職行為,法院判了有效,小張最終還是丟了工作,砸了飯碗。

當然,因在小張提出辭職之前,公司已經停繳了社保,所以法院認定公司有解除勞動合同之表意,公司為此付出的代價是向小張支付經濟補償金。

微信消息也算“書面形式”,別任性

■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見,員工要辭職得滿足兩個條件:

① 提前30天

② 以書面形式通知

關於微信辭職的法律效應,焦點應該在於微信消息是否屬於“書面形式”。

有這個疑惑的,絕非個別人。

在知乎裡就搜到很多相關的提問,比如▼

這個帖子裡網友在微信裡提出了辭職,就沒去上班了。單位直接把他給開除了,顯然是不認可其微信辭職的法律效應,

直接算他曠工了。

在大多數人的認知裡,的確會認為所謂“書面形式”就應該是“白紙黑字”啊!

但……社長仔細研究了一下法條,只能說是知識限制了大家的想像力。

■ 《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電子簽名法》規定:

資料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也就是說,電子資料屬於書面形式的一種。

最高院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做出解釋,其中也提到:

……

種種法律規定都告訴我們一個事實:

勞動者通過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微信提出辭職屬於通過書面形式提出辭職!

對此,江三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彭振華亦提醒大家:微信辭職請慎重!

在實踐中,經常出現勞動者採用郵件、微信等方式提出辭職,後又反悔。但該意思表示一旦到達公司,就不可撤回,可認為勞動者通過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了辭職。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微信溝通時,對解除勞動合同的言辭應慎重。

微信裡辭職,想後悔已經晚了

職場中,勞動者也經常會收到用人單位通過微信發送的工作指令,甚至是勞動合同、offer letter。

無巧不成書。前不久有一朋友收到某單位的offer letter,就向律師諮詢其法律效應▼

從這位律師的回答中我們也可以看出,雖然電子證據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但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微信證據亦存在認定難等特點。

彭律師提醒大家:由於電子證據存在易被篡改、時效性強的缺點,一旦一方當事人對其不予認可,則很難單獨作為認定相關事實的證據。因此,勞動者也應注意該種電子證據在便捷操作之餘的法律風險。

具體操作中,

如相關微信聊天記錄或是通過微信傳輸的檔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十分重要,建議應及時將其轉換為紙質形式予以確認。

同時勞動者也可以注意收集其他相關證據作為佐證,與相關微信證據共同證明相關事實。

需要特別提醒勞動者注意的是,將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並不是一個合法的證據保留方式,司法上比較認可的是進行公證並形成公證文書。

也就是說,電子資料屬於書面形式的一種。

最高院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做出解釋,其中也提到:

……

種種法律規定都告訴我們一個事實:

勞動者通過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微信提出辭職屬於通過書面形式提出辭職!

對此,江三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彭振華亦提醒大家:微信辭職請慎重!

在實踐中,經常出現勞動者採用郵件、微信等方式提出辭職,後又反悔。但該意思表示一旦到達公司,就不可撤回,可認為勞動者通過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了辭職。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微信溝通時,對解除勞動合同的言辭應慎重。

微信裡辭職,想後悔已經晚了

職場中,勞動者也經常會收到用人單位通過微信發送的工作指令,甚至是勞動合同、offer letter。

無巧不成書。前不久有一朋友收到某單位的offer letter,就向律師諮詢其法律效應▼

從這位律師的回答中我們也可以看出,雖然電子證據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但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微信證據亦存在認定難等特點。

彭律師提醒大家:由於電子證據存在易被篡改、時效性強的缺點,一旦一方當事人對其不予認可,則很難單獨作為認定相關事實的證據。因此,勞動者也應注意該種電子證據在便捷操作之餘的法律風險。

具體操作中,

如相關微信聊天記錄或是通過微信傳輸的檔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十分重要,建議應及時將其轉換為紙質形式予以確認。

同時勞動者也可以注意收集其他相關證據作為佐證,與相關微信證據共同證明相關事實。

需要特別提醒勞動者注意的是,將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並不是一個合法的證據保留方式,司法上比較認可的是進行公證並形成公證文書。